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是為了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 組成:八章五十六條
  • 通過時間:2015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日
概要,條例全文,修改決定,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概要

1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98.7%的贊成率獲得高票通過。據悉,這是自2001年以來浙江省首次在人代會上進行立法,也是國內首部由人代會通過的社會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共分為八章五十六條,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四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五章 養老服務激勵保障
  第六章 養老服務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促進社會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務、企業的市場化服務共同組成的為老年人養老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包括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等。
  第三條 贍養、扶養老年人是公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條 社會養老服務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社會養老服務發展規劃、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保障機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發揮市場在社會養老服務中的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社會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對社會養老服務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社會養老服務工作。部門具體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承擔社會養老服務指導和業務培訓、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和審核、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和檢查等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
  鄉(鎮)、街道的養老服務中心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協助做好社會養老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社會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社會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並通過組織開展免費培訓等形式,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坡道、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鼓勵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有重度殘疾老年人的家庭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上門探詢、就餐、保健、文化、體育活動等服務。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運營管理,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託給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
  鼓勵基層老年人協會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服務與管理。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項目登記制度,協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組織,聯繫居家養老服務專業組織、企業、志願者等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社區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和省規定的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無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或者現有用房未達到省規定的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考慮為老年人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統籌調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便民信息網、遠程監控、無線呼叫等智慧型化技術手段,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
  鼓勵、支持企業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智慧型化技術手段,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鄰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鼓勵鄰里互助養老,鼓勵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
  第三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的建設應當符合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以護理型為重點、以助養型為輔助、以居養型為補充。
  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以護理型養老機構為主。
  第十八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定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保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的,應當安排收住。
  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
  本條第二款所稱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病殘的家庭。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務用房、活動用房和呼叫裝置、照明、標識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安全和質量的標準、規範。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養老服務契約的約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緊急救援、康復護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娛樂等方面的服務。
  養老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的基本服務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實行自主定價。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定價機制。
  養老機構應當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核准後實施。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費用結算及實施日期等事項。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養老機構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政策性綜合責任保險。養老機構投保政策性綜合責任保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補助。
  第四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進入本省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社會資本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組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入職獎勵和補貼。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專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作為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基地,開展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三十條 養老護理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業務能力。
  養老護理人員參加養老服務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培訓和鑑定補貼。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師、護士、康復技師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執行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相同的政策。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護理人員的待遇。養老護理人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職業技能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定期發布當地養老護理人員職位工資指導價位。
  實行養老護理人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志願者可以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優先享受社會養老服務,並享有《浙江省志願服務條例》規定的權利。
  第五章 養老服務激勵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和社會養老服務需求狀況,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發揮社會資本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多種類型的養老機構,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鼓勵通過委託管理、承包、合資合作等方式運營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是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或者享受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的依據。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的具體程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根據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給予相應社會養老服務補貼。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範圍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老年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財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會養老服務資金。
  省級財政安排的社會養老服務資金應當向農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較低的地區傾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向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購買養老服務制度。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日常運營補貼。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對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稅費優惠。
  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優先保障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第四十二條 社會資本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執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社會資本利用城鎮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用途的,按照有關規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三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省有關規定確定其使用性質並進行地價評估後,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
  養老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抵押登記。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和建築物,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分割轉讓。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和社會養老服務銜接制度,促進醫療衛生服務與社會養老服務資源融合,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
  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立業務協作機制,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和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開展上門巡診、設立家庭病床,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中醫診療保健等服務。
  鼓勵規模較大的養老機構設立內部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將其認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和措施,積極培育養老服務業。
  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的產品,提供相關服務。
  社會資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養老服務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組織制定和完善機構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地方標準,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標準體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養老機構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設立或者接受政府補助、補貼的養老機構的財務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養老機構,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整改指導。
  第五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平台等,受理對社會養老服務有關問題的舉報和投訴。
  民政部門對接到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十一條 民政、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機構舉辦者和服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養老服務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契約的;
  (二)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或者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補助資金或者社會養老服務補貼,可以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核實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對《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將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並將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修改為“民政部門”。
  (四)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將第五十一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此外,對上述七件法規相關條款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並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月28日上午10點,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浙江省民政廳副廳長、省老齡辦主任蘇長聰作客浙江線上,解讀《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新年好,這裡是由浙江線上新聞網站為您推出的線上訪談節目,我是主持人莎莎。
今年1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即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是國內首部由省人代會通過的綜合性社會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台對於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以法治方式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今天我們的節目當中榮幸邀請了兩位嘉賓,將共同為大家來詳細解讀這一條例。
他們分別是: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
省民政廳副廳長、省老齡辦主任蘇長聰
【主持人】:浙江雖然是經濟大省,但是不得不承認我國較早進入老齡化的省份,蘇廳長首先給我們介紹一下我省人口老齡化的基本現狀?
【蘇長聰】:我省是全國最早進入人口老齡化的省份之一,1987年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早於全國13年。同時,浙江生全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根據初步統計,截至2014年末,全省60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945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是19.44%,這個水平在全國省區居全國第二位,僅次於江蘇省。其中80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將近150萬人,占老年人口的15.5%。無論老齡化的水平,還是高齡化的程度,均比全國高3-4個百分點。預計到2020年,全省戶籍老年人口將達1200萬人,約占總人口的24%。到2040年前後浙江將迎來老年人口最高峰值,約1460萬人,約占總人口的比例差不多32%。通俗的說法,2015年底,我省情況是5個人中有一個老人;到2020年,4個人中有一個老人;2040年前後,基本上3個人中有一個老人,應該說形勢還是非常閆軍的。
在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同時,我省人口少子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因城鄉青壯年人口流動導致空巢化的現象進一步加劇,由家庭成員提供照護的能力卻不斷減弱。“六普”表明,浙江家庭平均人口為2.62人,遠低於全國的3.10人。根據統計,2014年末,全省純老家庭人口數超過225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23.9%;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近70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7%以上。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省家庭贍養老年人的負擔不斷加重,社會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長,迫切需要作出制度性的安排。
【主持人】:根據蘇廳的介紹,60歲以上老人占了省人口比例的五分之一,那么近年來,我省養老服務業發展狀況如何,目前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現狀如何?
【蘇長聰】: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建成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13000多個,基本覆蓋城市社區和75%以上的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16446家;養老機構2236家,床位31.2萬張,意味著每千名老人擁有機構床位33張;有86%的縣(市、區)建立了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有18.5萬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養老服務補貼,其中2萬名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享受了全額養老服務補貼,實現了應補盡補。有4.5萬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老人由政府提供供養服務,集中供養率達到97%以上。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提前完成了“十二五”養老服務規劃“9732”的總體格局的目標。
雖然上述數據還是很令人鼓舞的,我省養老服務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總的來看,浙江的養老服務的發展還是任重道遠,總的來講還存在著總量不足、結構失衡、質量不高、要素保障不夠完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
面臨的主要挑戰是:
一是增量的挑戰。現有存量與省政府確定“9643”總體布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到2020年,全省尚需建設城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差不多1.4萬家,新建養老機構床位將近20萬張,擴面養老服務補貼對象15萬人以上,任務十分繁重。
二是結構調整的挑戰。目前,我省養老服務的結構還存在著“三個不協調”:一個是居家和機構發展不協調,居家養老服務特別是農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相對薄弱,與老年人需求有較大差距。第二是養老機構內部發展不協調,護理型床位短缺,按省政府確定的2015年達到12萬張的目標,還存在一定缺口,結構調整最佳化的壓力也是比較大;城鄉失調,服務質量較好的國辦機構“一床難求”,而民辦機構、鄉鎮敬老院入住率普遍較低;高檔次養老機構欠缺。第三是事業和產業發展不協調。相對於養老服務事業蓬勃發展的勢頭,我省養老服務產業總量小,發展慢,如全省營利性養老機構不到30個,僅占機構總數的1%。要消除這“三個不協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是服務質量的挑戰。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高,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我省現有的養老服務設施、服務人員還不能滿足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如:硬體設施尤其是農村地區養老服務設施總體簡陋、檔次不高;護理人員學歷普遍偏低,專業技能不高。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康復技術人才欠缺。
【主持人】:從我國傳統觀念來說,家庭是承擔老年人照料服務責任的主要載體,但是現在的家庭其實已經很難承擔這一責任。這時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那么在明天即將開始實施的《條例》,它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任主任能否給我們介紹一下?
【任亦秋】:我個人理解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剛才蘇廳長對我們省社會老齡化人口的嚴峻性以及社會養老服務取得的一些成績,當然也存在很多方面的問題給大家做了一些介紹。立法就是為了應對我省嚴峻的老齡化挑戰,以問題為導向,解決省里社會養老服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以往社會養老服務方面都是政策,包括省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各地都有自己成功的經驗。我們怎么樣從原來習慣於政策調整推動方面的發展,現在上升到以法制化、制度化,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也是我們依法治國的主要是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轉變。
這部條例的出台是國內首部由人代會通過的綜合性的、全面的社會養老服務的地方法規。第一方面,立法要達到的目的主要是完善了我省社會養老服務的體系。第二方面,規範了社會養老服務的工作,促進了社會養老服務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從人代會通過的法規意義來講,從地方立法工作來講,由人代會通過的法規,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方面的主體作用,14年以來我們省第一個通過的法規,發揮人代會的立法職能的作用,進一步發揚民主,人民當家做主,堅持完善人代會制度,所以安排人代會通過這么一個重要的民生方面的法規。
【主持人】:我們雖然是一個人口老齡化大省,但社會養老服務我們一直走在前列。近幾年,我省對於促進養老服務投入情況是怎么樣的?民政部門又擔任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蘇廳長。
【蘇長聰】:為加快推進我省養老服務業發展,近年來,省財政不斷加大投入,包括進一步加大對各地養老服務業的投入轉移支付的力度,包括對民辦養老服務產業的扶持補助力度。從2012年開始,省財政設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專門用於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等,並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傾斜。2014年,省級專項資金由每年3億元提高到5億元,提高的幅度也是比較大的。同時,積極調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養老服務領域。根據初步統計,“十二五”以來,我省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已達109億元,其中財政資金和彩票公益金61億元、民間資金44億、慈善捐贈4億元,這些資金的投入,在促進我省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至於民政部門擔任的角色,根據省人大通過的《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各級民政部門是社會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協同有關部門提出社會養老服務的發展目標、工作任務及綜合性政策建議;建立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養老服務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負責養老機構許可;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制定、落實完善機構養老、居家養老、信息管理系統、服務標準化、加強養老服務組織機構隊伍和人員隊伍建設等相關政策。
【主持人】:我知道在這次審議通過的《條例》中,為了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範社會養老服務工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提出了九個首次,任主任來給我介紹一下還有哪些值得我們關注的亮點?
【任亦秋】:《條例》是國內第一部人代會通過的養老服務地方法規,很多內容、制度都是首次,最吸引眼球的有以下九個亮點:
第一,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明確了政府幹什麼、社會幹什麼、市場乾什麼這樣一個界限。
同時,原則劃定了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基本的職責分工。
市場方面發揮市場的運作,政府主導,特別是發揮市場在資源決定性方面,這個《條例》主要內容之一,是吸引民間資本,制定從資金、稅、費、土地方面,吸引民間資本參加社會養老,這塊特別重要,特顯浙江省的特點。
第三,在法規上明確了錢的問題,一項事業要有錢辦事,所以這個條例里規定社會養老服務方面所需的經費要納入同級的財政。還要建立社會養老服務方面的專項資金,特彆強調這筆錢向農村、向貧困地區傾斜。
第四,還要有人辦事,這個《條例》明確了,社會養老服務工作組織的管理體制,從基層來說,縣裡明確主管部門、民政部門,鄉鎮有專門的服務中心、指導中心。村一級還有服務站,《條例》做了規定,解決了有人辦事的問題。
另外,我們將所有實踐證明社會養老方面有效的政策都予以法定化,成為法律的制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更加有效的制度。
還特彆強調了政府投資新辦的養老機構的公益性質,基本職責是乾什麼的,規定了政府投資新辦的養老機構,在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公辦養老機構必須予以收住。
同時對城市特殊困難人群,比如說最低保障的家庭以及擴大到最低保障邊緣家庭,這些家庭中的高齡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包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也就是失獨家庭。對這些困難人群如果申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的,《條例》規定要予以收住。
條例還就養老機構的運營行為做出了規範。
還有,明確了社會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相關的主管部門還要對養老機構,包括養老服務的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作了規定和法律責任。
這些內容應該說都是從首次的角度界定。
【主持人】:近兩年,浙江省民政廳推出數字民政工程,其中就包括了智慧養老的信息系統,並且制定了五年規劃。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快速推進,《條例》當中也提及了“智慧養老”這一概念,“智慧養老”對於我們的具體含義是什麼?蘇廳長給我們介紹一下?
【蘇長聰】:顧名思義,“智慧養老”就是把現代高科技手段套用於養老服務,以現代化、智慧型化的手段解決養老服務問題。例如:通過網路和終端設備,老年人在家裡24小時的起居情況、健康信息、突髮狀況能得到監控處理。如果老人生病了,通過系統可以及時得到救治;老年人家中天然氣泄漏超標,有自動感應報警器;如果老年人在家裡失去活動能力,會立刻自動報警;老人手上攜帶的呼叫器,可以隨時一鍵求助,需要的服務項目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健康方面、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務都可以通過這樣的載體、平台來提供、來對接。總之,“智慧養老”可以使養老服務變得智慧型化、自動化,可以大大提高養老服務的便捷性、有效性。
我們下一步推進“智慧養老”的具體舉措可概括為三個字,即“建、推、用”。
“建”就是建設全覆蓋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近年來,浙江省民政廳推出了數字民政工程,其中就包括了開發建設智慧養老的信息管理系統。到2014年底,全省大部分的縣(市、區)建立了養老服務信息系統。
“推”就是推廣養老信息服務平台。以縣(市、區)為單位,依託“96345”、“81890”等信息服務平台,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的信息平台,開發個性化的養老機構服務和居家養老服務系統,為老年人配置“一鍵通”呼叫器等應急回響設備,提供緊急救援、生活幫助、精神關懷等服務,這個平台建設全省已經有86%的縣(市、區)已經實現了,下一步要做到全省的縣、市(區)的覆蓋。
“用”就是將信息化廣泛套用於養老服務。通過從上到下的信息連結,實現資源共享。目前,浙江民政網、浙江省養老服務網,都已發布和養老服務相關的數字地圖,根據這樣的數字地圖可以比較方便的查詢養老機構的基本信息。同時,利用面向社會公眾的網站,發布養老服務信息。
【主持人】:說到養老,可能很多我們這一代的人將來會選擇去養老院養老,我了解到目前浙江全省有2300多家養老院,水平參差不齊。新的《條例》中對養老機構的管理方面,有沒有哪些具體規定?
【任亦秋】:公辦養老機構作為公益性的,也是事業性質的,有些帶有企業性質。在收住方面主要是保障最基本的政府應該保障的困難人群。當然公辦養老機構在收費方面價格比較合理一點,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方便,服務比較規範。本身具體職能還是承擔政府保基本的職能。
說到養老機構管理,《條例》分兩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養老機構本身從設立到運營對行為規範作了規定。比如說養老機構設立首先要經過民政部門的許可,如果說辦營業執照要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機構到民政部門民非機構登記,養老機構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條例》做了相應的規範。
對養老機構和收住老人形成的法律關係,要求籤訂契約,契約是規範性的指導性的格式契約,這個格式契約由省級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防止權利義務的失衡。
第三,養老機構收費制度規定也比較靈活,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用政府實行指導價,其他可以自主定價。對於其他性質的養老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來自主定收費價格的高低,也是市場化的表現。
條例還規定了養老機構的硬體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和質量標準,軟體方面要求養老機構根據你的等級配備多少管理人員、服務人員、護理人員,這些都是養老機構對自己的行為規範進一步的經營。
相關主管部門也要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主要主管部門對養老機構建立誠信檔案,對第三方對養老機構開展質量評估,根據評估進行分類管理。民政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養老機構有舉報、投訴及時的進行處理。這塊監督還包括消防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審計部門、食藥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要求加強對養老機構各方面的進行監督。
不僅發展養老事業,同時在發展中規範養老事業。
【主持人】:除了管理問題,硬體設施的問題、護理員人數太少,文化層次不高的問題,其實都制約著它的發展。這次的《條例》,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培養和激勵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任亦秋】:除了制度性的規定,很重要的是人去做,我個人認為社會養老服務能不能健康持續的發展,人是關鍵因素,尤其是護理人員。現在的情況確實存在養老護理人員總量不足,素質偏低、待遇偏低、流動性大等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制約了養老服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解決人員少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要支持、指導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護理方面的專業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專業服務組織對自己的員工進行道德方面的培訓、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對護理人員要主動參加培訓。
為了吸引相對高層次的人員在養老服務事業系統服務,政府出台了鼓勵措施,比如對大學生、甚至大專畢業,入職獎補,工作多少年以上一次性予以獎勵,也是穩定住這支隊伍。
除了護理人員社會地位、政治地位這方面要關心,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這方面提高待遇,最直接的是經濟待遇,所以條例規定護理一線的服務人員工資水平應該和經濟發展有相適應的原則,同時當地的人保部門、民政部門要公布當地服務類人員的指導性工資。當然這次條例特別規定了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對一線護理人員政府財政要拿出一定的錢對這些特殊崗位予以一定工資補貼。目的都是為了激勵一線養老服務人員,穩住這支隊伍,提高他們的素質,總體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主持人】:明天《條例》就要正式實施了,為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我們擬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蘇長聰】:《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於《條例》的貫徹落實,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貫徹落實《條例》的過程也是《條例》自我完善的過程,也是我省養老服務業不斷向前推進的過程。近期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是大力做好《條例》宣傳工作。省人大和有關部門將召開新聞發布會。同時,利用《條例》剛剛實施的有利時機,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廣泛開展宣傳活動。除了在主流媒體宣傳外,我們還將在浙江線上“民政視窗”組織專題,在“浙江發布”微博上進行宣傳,利用省一級專業性的媒體,開展法規解讀和宣傳。
二是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制訂下發民政系統關於《條例》學習的宣傳提綱,採取入戶講解、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使《條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舉辦民政系統工作人員、養老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條例》學習業務培訓班,使他們了解掌握《條例》內容,並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三是加大《條例》的貫徹執行力度。加快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管理,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的服務與管理,配合省人大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執法檢查工作,通過《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不斷提升我省養老服務水平。
【主持人】:我覺得這個條例出台的最大意義就在於,以法治方式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咱們的老年人現在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方式更加便捷地獲取養老服務呢,蘇廳長?
【蘇長聰】:老年人可以獲取的養老服務途徑很多。但總的來說要因人而宜,因需選擇。要考慮到老年人的身體、經濟、家庭等多種因素,按照老年人的自身需求來選擇機構養老還是居家養老。
居家老年人需要養老服務,在社區養老和在機構養老,可以說是兩個不同的生活環境。如果居家的老年人需要養老服務,最便捷的方法是通過當地社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獲取養老服務,也可以就近就便向周邊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或養老服務專業組織獲取養老服務,當然可以通過智慧養老的平台來獲取服務。
如果老年人想獲得機構養老服務,最便捷的方法是通過網路,在浙江省民政網、浙江省養老服務網網站上查找到自己想去的養老機構,根據網上公開的床位數、入住老人數、空餘床位數、收費標準等信息,直接與養老機構取得聯繫。也可諮詢當地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請他們聯繫介紹養老機構。
主持人11】:如此重要的法規,我相信它的誕生,是廣泛徵求民意,集體智慧的體現。我省有沒有一些社會組織參與到促進社會養老工作中?他們的職責是什麼?
【蘇長聰】:我省是民營經濟大省,也是社會組織非常活躍的省份,以民營資本為主的社會組織已成為促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發展的重要力量。首先,登記為民辦非企業社會組織的養老機構已占我省養老機構的半壁江山。目前,全省已有民辦養老機構1192家,床位15.9萬張,均超過了全省養老機構總數和床位總數的50%。
其次,居家養老服務專業組織快速發展,目前,全省已有各類居家養老服務組織8000多家。至於這些社會組織的經營規模,目前正在不斷擴大之中,許多已經走上了連鎖化運營模式,形成了品牌效應。
各級政府通過政策支持、資金扶持、稅費優惠等辦法大力扶持培植從事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總之,凡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社會組織都可以進入;凡是政策法規規定的優惠措施,社會組織都可以同等享受。其中,省一級主要有:
一是資金扶持。省財政對床位數在20張及以上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用房自建的給予每張床位一次性6000元補助;用房租用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補助,分3年撥付;對護理型機構新建的每張床位增加2000元,租賃增加1000元。
二是入職獎補。對入職本省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從事養老服務、康復護理等工作的大學、高職、中職畢業生,工作滿5年後分別給予4萬、2.6萬、2.1萬標準的獎勵補助,鼓勵吸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到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就業。
三是政府購買。通過政府向養老服務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省級財政下一步建立專門的制度,根據服務失時失智老人數量按照一定標準向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購買服務。
【主持人】:謝謝。家家有老,人人會老。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日益加速,需要我們共同關愛老人,關注養老服務。由於時間的關係今天我們的節目就到這裡,再次感謝兩位嘉賓的到來,也歡迎各位網友繼續關注浙江線上的其他節目,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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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開始,《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部由省人代會通過的綜合性社會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高票通過,它界定了社會養老服務中,家庭、政府、社會相應的職責:在家庭成員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提供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務、企業提供市場化服務。
27日下午,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和省民政廳副廳長蘇長聰對老百姓關心的一些養老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加快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
鼓勵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養老是家庭的基本責任,在眾多的養老方式中,居家養老是老年人最自然、最習慣的選擇,也是管理成本最低的。但當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獨居老人的趨勢都在增加,家庭贍養功能在弱化。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倡導家庭成員和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通過組織開展免費培訓等形式,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丁祖年說,除此之外,政府對困難老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應提供資金補助,這包括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有重度殘疾老年人的家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坡道、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並鼓勵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新建和已建住宅
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所謂居家養老就是不出社區養老,這就要求社區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在這方面,社區要提供哪些配套服務呢?
條例規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應當創造條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上門探詢,以及就餐、保健、文化、體育活動等方面的服務。
“今年要新建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5000個,新增養老機構床位2.8萬張,建設護理型床位1.5萬張,實現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三分之二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蘇長聰說。
“新建住宅和已建成的住宅,要根據不同的標準做好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用房配建。”丁祖年解釋。
公辦養老機構
托底特困老人
在機構養老方面,經常出現一種情況,那就是公辦養老機構一床難求,這個局面如何緩解?
蘇長聰提供了一組數字:到去年年底,全省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有1044家 ,初步統計床位利用率在60%。
“籠統地說一床難求,可能不夠全面,幾千人排隊的情況可能是在少數中心城市、地段硬體服務比較好、收費較低的公辦養老機構。很多排隊等候的情況,要仔細分析排隊的是哪種類型的群體。”蘇長聰說,根據條例規定,公辦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有特定範圍:它應當保障的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能力的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另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病殘的家庭)老年人,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應當優先安排收住。
“從這個角度來說,全省有4.5萬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老人都是由政府提供供養服務的,集中供養率達到了97%以上。”蘇長聰說。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要和養老服務機構相互協作
老年人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尤其明顯,對於居家養老的老人來說,怎樣才能得到最便捷的醫療服務呢?
條例對此也有規定,比如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立業務協作制度,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和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開展上門巡診、設立家庭病床,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中醫診療保健等服務。
規模較大的養老機構,還可以鼓勵設立內部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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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即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昨天,省政府新聞辦專門舉辦新聞發布會,就這部綜合性社會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方位解讀。
1987年,我省提前全國13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
截至2014年末,全省60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945萬,約占總人口的19.4%;其中80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口146.7萬,占老年人口的15.5%。無論老齡化,還是高齡化率,均比全國高3—4個百分點。
從2006年底到2014年底的8年間,我省老年人口淨增270.7萬人,年均增長約5%。預計到2020年,全省戶籍老年人口將達到1186萬人,約占總人口24%。
高齡化趨勢明顯。從2006年開始,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年均增長5%以上,增速快於老年人口增長。而人口少子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因城鄉青壯年人口流動導致空巢化的現象進一步突出,由家庭成員提供照護的能力不斷減弱。
省民政廳介紹,全省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近70萬,占老年人總數的7%以上。這些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不同程度地需要他人照料,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十分迫切。
全省老年人口首度突破900萬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有近70萬
首次從法律角度界定 社會養老服務的含義
《條例》規定:社會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務、企業的市場化服務共同組成的為老年人養老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包括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等。
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社會養老服務工作的政府、社會、市場的職責:
政府主導整個社會養老服務工作,制定政策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落實必要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對於政府保障對象,要按照適度普惠的原則,逐步擴大和提高。
社會力量要積極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形成養老服務專業組織。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養老服務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展老年服務產業。
確立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服務對象占老年人口總數的96%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以護理型養老機構為主;應當保障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對象等特困人員的養老服務需求;應當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居家養老服務是社會養老服務的核心內容,服務對象占了老年人口總數的96%。
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明確了社區居家養老照料服務中心的功能和運營主體等內容,同時對推進智慧養老服務等作了規定。
規範了公辦養老機構的定位和收住範圍。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以護理型養老機構為主,並明確應當保障“三無”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其他困難老年人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應當安排收住。
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
首次明確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內容 鼓勵對已建住宅小區加裝電梯
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是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的。我省《條例》對其內容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一是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二是通過組織開展免費培訓等形式,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護理知識和技能;
三是支持困難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同時,鼓勵對已建住宅小區加裝電梯。
高校畢業生入職養老機構給予獎補 逐步提高養老護理人員的待遇
對於養老服務人員,《條例》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培養培訓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應當在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設定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基地,組織開展對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獎勵支持方面,明確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進入本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組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工作的,給予入職獎勵和補貼,即省財政對大學畢業生一次性獎勵4萬元,高職畢業生2.6萬元,中職畢業生2.1萬元。
條列還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護理人員的待遇。一是定期發布當地養老護理人員職位工資指導價位。二是實行養老護理人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條例》要求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志願者可以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優先享受社會養老服務。
今年新建居家養老服務中心5000個 新增養老機構床位2.8萬張
我省提出,以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為重點,加快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步伐。
今年新建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5000個,新增養老機構床位2.8萬張,建設護理型床位1.5萬張,實現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三分之二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80%以上縣(市、區)建有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有條件的縣(市、區)率先實現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
條例明確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職能及配置要求。在職能上,照料中心要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上門探詢、就餐、保健、文化、體育活動等服務。
配置要求分兩類:一是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即“新建住宅項目應按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且最低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無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或者現有用房未達到省規定的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條例》從以下方面對養老服務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標準體系。要求制定和完善機構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地方標準。
建立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養老機構實行分類管理。
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誠信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查詢。
建立舉報投訴制度。要求民政部門公開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平台等,受理對社會養老服務有關問題的舉報和投訴。對接到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健全社會養老服務標準體系 建立舉報投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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