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是為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強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線職能,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和《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康養體系建設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法規、檔案精神特制定的辦法。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於2021年9月3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1年9月3日
  • 發文字號:浙民養〔2021〕164號
  • 實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民養〔2021〕164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9月3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強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線職能,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和《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康養體系建設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法規、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省戶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補貼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相關保障制度和補貼政策相銜接。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和提供方式
第四條 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三類: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基本保障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適當補助對象”);
(三)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至當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其他補貼對象”)。
第五條 居家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參照我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
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納入機構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可參照當地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
“適當補助對象”和“其他補貼對象”分檔發放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基本補助對象補貼標準、當地財力狀況等情況確定,並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複享受。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根據試點政策做好補貼和長護險待遇的銜接。
第六條 補貼通過安排養老服務、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等方式提供。鼓勵採用安排養老服務的方式,偏遠山區和海島等地方若難以購買服務的可以採取發放貨幣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電子消費券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當地根據實際確定。
採用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方式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補貼對象。經審核批准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補貼資金可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七條 補貼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或線上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評估工作組,對申請人能力進行評估,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可以上門覆核,有關組織、個人或家庭應當配合接受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補貼從批准當月起享受。採取安排養老服務方式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選擇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為補貼對象提供等額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應補盡補、應退盡退。資格覆核採取補貼對象主動申報和民政部門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依據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及時調整,自理能力覆核原則上每年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次月起進行調整或停止享受。
第四章 資金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 補貼所需資金,由對象戶籍所在地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省財政對基本保障對象的補貼資金,按省定標準、轉移支付係數等給予補助。各地應將補貼及老年人能力評估等必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補貼申請、能力評估、補貼發放等,應當通過“浙里養”平台等管理系統實行全過程管理。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定期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選擇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各地可根據當地情況和補貼對象養老服務的實際需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差別和歧視性政策。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情況的管理,及時掌握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數量,定期對補貼對象享受服務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嚴格按契約約定和規定程式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意見》(浙民福〔2012〕8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修訂依據是什麼:
答:我省從2012年起,全面實施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老年人,在需求評估基礎上,採取政府補貼形式,提供居家養老或機構養老服務。2014年,省政府要求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提出各地在省定最低標準基礎上可適當提高標準,要求不少於3%的老年人享有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9年來,對解決困難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增加中低收入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供給,促進各類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的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二、如何對養老服務補貼進行定義?
答: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省戶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歲及以上,下同)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制度。
三、養老服務補貼的享受對象如何劃分?
答:養老服務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三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基本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適當補助對象”);有條件的地方擴大範圍的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其他補貼對象”)。
四、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答:基本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補貼指導標準。居家社區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參照當年我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指導線執行,目前分別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執行, 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納入機構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可參照當地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
“適當補助對象”和“其他補貼對象”養老服務補貼分類、分檔發放標準,由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基本補助對象養老服務補貼省級指導標準、當地財力狀況等情況確定,並報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複享受。補貼對象在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同時,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根據試點政策做好養老服務補貼和長護險待遇的銜接。
五、如何向享受對象提供養老服務補貼?
答:養老服務補貼通過安排養老服務、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等方式提供。鼓勵採用提供服務方式,偏遠山區和海島等地方因難以購買服務可採取貨幣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發放電子消費券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當地根據實際確定。
採用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方式的,養老服務補貼應當直接支付給補貼對象。經審核批准入住養老機構的基本保障對象,經補貼對象本人或家庭認可,養老服務補貼可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
六、老年人如何進行養老服務補貼申請?
答:符合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或線上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評估工作組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反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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