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是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財政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財政局
通知,全文,

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民發〔2022〕109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財政局,市直屬養老機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 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0〕47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養老服務市級財政扶持力度,規範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全文

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部分 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範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根據《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 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0〕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本市養老服務工作的補助資金,主要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機構養老服務補助資金和養老服務人才補助資金。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按照因素分配法補助。今後市里如出台相關政策,從其規定。
三、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應堅持公開透明、注重實效、跟蹤評估的原則。
第二部分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
四、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各區、縣(市)要按照省、市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相關要求,對轄區內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養老服務。市里根據各區、縣(市)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津貼)人數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五、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補助。各區、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包括鎮街級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村社級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並保證設施正常運營。市里根據各區、縣(市)正常運營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數量結合星級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六、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補助。各區、縣(市)要按照市里統一要求,推進家庭養老照護床位建設並開展服務。市里根據各區、縣(市)開展服務的家庭養老照護床位數量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七、老年人助餐服務體系建設補助。各區、縣(市)應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推進社區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務有效覆蓋。市里根據助餐配送餐服務覆蓋情況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八、社區助老員補助。各區、縣(市)應通過多種途徑配備社區助老員,開展社區老年人情況摸底、為老服務活動組織、養老服務政策宣傳、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監管等工作。市里根據配備助老員社區數等因素下撥資金。
九、智慧養老補助。本市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按照全市統一要求開展智慧養老項目。市里按各區實際支付資金總額的50%予以補助。
第三部分 機構養老服務補助
十、失能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護理補貼。各區要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對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市里根據各區享受護理補貼的人數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十一、社會辦養老機構綜合補助。在本市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依法登記並經民政部門備案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機構一定補助:
(1)養老機構須為失能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護理補貼的定點機構,具體名單以各區、縣(市)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為準;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按規定簽訂《浙江省養老機構服務契約》,同時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戶籍信息;
(3)正常使用養老服務相關信息系統,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時錄入,老年人身份證、戶口本、契約及評估報告等及時上傳;
(4)按規定投保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
(5)機構近3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補助標準:機構內的養老床位收住年滿60周歲以上杭州戶籍老年人的,根據老年人的不同類型按照以下標準補助:收住80周歲(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給予每人每月210元補助;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的,給予每人每月600元補助。
符合綜合補助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需向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需由各區按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全市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作出且在有效期內。養老機構收住老人月人次統計以上一年度養老服務相關信息系統數據為準[從符合條件之日起算,以自然月計,不滿1個月按天計算,補助標準為80周歲(含)以上自理老人每人每天7元;中、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天20元]。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1:1分擔。
十二、公辦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對各區、縣 (市)、鄉鎮(街道)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包括養老機構、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農村五保供養中心),經區、縣(市)發改部門立項或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新改擴建項目,市里按照決算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項目單位應在決算完成2年內申報補助,逾期不予補助。
十三、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險補助。對於全市範圍內養老服務機構購買全市統一綜合保險的,市里除去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外,補助剩餘部分保費的三分之一。
第四部分 養老服務人才補助
十四、職業技能補助。在杭州市養老機構工作滿2年(要求籤訂正式勞務契約,若為勞務派遣的,護理員和派遣單位、派遣單位與養老機構要有正式契約)的在職養老護理員(事業編制除外),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結果,分別按照五級(初級工)1000元、四級(中級工)1500元、三級(高級工)2000元、二級(技師)2500元、一級(高級技師)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採取補差方式),與職業資格證書培訓補貼不重複享受。
十五、機構入職獎補。各區、縣(市)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專業人員入職獎補辦法>的通知》(浙民養〔2021〕210號)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入職養老服務機構大中專畢業生給予獎補。市里根據各區、縣(市)享受獎補的人數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養老機構的畢業生,可繼續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民發〔2019〕4號)的政策執行。
第五部分 其他重點工作補助
十六、年度其他重點工作補助。對於當年度其他重點工作,市里給予一定補助。具體因素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確定。
第六部分 資金分配和發放
十七、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十八、審核。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補助單位提交材料的審核匯總,測算補助資金,並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十九、分配。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區、縣(市)給予適當補助。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各區、縣(市),並於次年由各區、縣(市)實際發放後,根據上報材料及養老服務相關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按規定及時將剩餘資金撥付到位。
二十、發放。同級民政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對於因素分配項目,各地根據市里因素分配檔案要求進行補助;對於養老服務人才補助,各地應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戶。
第七部分 績效預算管理
二十一、市民政局負責該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制定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和項目組織實施,審核撥付項目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安排和落實預算資金,對市民政局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市民政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加大預算績效評價力度,按相關規定要求對市級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二十三、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管理指標、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其中資金管理指標包括資金管理規範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產出指標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情況、機構建設情況等;效果指標包括政策知曉率、社會滿意率等。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部分 監督管理
二十四、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等行為,一經查實,追回已補資金並對申請人及相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十五、區、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到項目單位或相關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套取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確保專款專用。要加大對補助單位資金使用規範和績效的監管,切實掌握項目單位實際運營情況。
二十六、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部分 附則
二十七、各區、縣(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修改完善本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十八、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期間按本檔案相關政策執行)。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或經民政部門備案的機構,符合《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民發〔2019〕4號)“第三章第十一條社會辦養老機構補助(一)一次性建設補助”有關補助條件的,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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