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已於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1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10-4-21
基本信息,範圍對象,參保登記,保費繳納,參保變更,個人賬戶,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其他,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10-4-21
實施日期:2010-4-2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15號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余政辦[2010]49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余政辦〔2010〕49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根據《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辦[2010]3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範圍對象

1.參加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餘杭區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
(2)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3)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基本生活保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4)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障(險)或其他離退休(職)待遇。

參保登記

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持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張,到戶籍所在村(社區)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附表1)。
持有效期內《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低保家 庭救助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人員還應提供相關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3.村(社區)初審後,符合參保條件的由經辦人員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附表2),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和民政辦(科)審核後,以村(社區)為單位,於每月25日前報區社會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社險辦)或餘杭、瓶窯、塘棲勞動保障管理所(以下簡稱“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參保手續,核發《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原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要求轉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到村(社區)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參保變更表》(附表3)後,以村(社區)為單位到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轉保手續。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由區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2010年1月1日後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由村(社區)按上述規定到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登記手續。

保費繳納

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選擇繳費標準,按年繳費。當年保險費應在12月25日前繳清。
5.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區社險辦委託銀行代收。
(1)首次參保(含轉保)繳費人員,應持本人身份證和《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險辦委託的銀行辦理代扣代繳手續,設立保費繳納賬戶,選擇繳費檔次,並存入足額保費。持有效期內《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低保家庭救助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人員,選擇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繳費的,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不必去銀行辦理代扣代繳手續。
(2)銀行每年於6月26日和12月26日扣繳參保人員選擇繳費檔次的保費。參保人員續保繳費時需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在當年6月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和《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到委託扣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銀行扣繳保費後,當年保費不能再作調整。
(3)符合《關於轉發餘杭區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余政辦[2009]3號)規定享受1000元政府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可直接用1000元的政府補貼抵繳個人當年繳費,對選擇較低繳費標準的,抵繳後有餘額的,餘額計入個人賬戶個人部分;對選擇較高繳費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補足。
6.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後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複繳費部分不予退回。
7.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及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補助或資助的,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區社險辦提交《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表4),並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區社險辦指定賬戶。

參保變更

8.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和相關證件(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戶籍所在村(社區)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表》(附表5),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和民政辦(科)審核後,到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1)戶籍在本區跨鎮鄉、街道遷移的;
(2)新持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低保家庭救助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原持證人員登記信息變更的;
(3)身份證號、戶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
9.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基本生活保障、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險種之間的轉換,應持本人身份證、相關證件(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戶籍所在村 (社區)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參保變更表》,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和民政辦(科)審核後,以村(社區)為單位到區社險辦辦理轉保手續。

個人賬戶

10.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應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分別記賬、記息。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核定待遇時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占個人賬戶總額的比值按月扣減。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餘額=個人繳費本息總額-(已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個人繳費本息總額與個人賬戶總額的比例)。

待遇支付

11.參保人員在到達60周歲當月的25日前,持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髮放賬號複印件,到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對不提供養老金髮放賬號的,區社險辦以其保費繳納賬號為養老金髮放賬號。其中復員退伍軍人還需提供退伍證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杭州市餘杭區退伍(復員)軍人軍齡證明》,經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辦理。養老金自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
12.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10號由區社險辦委託銀行劃入參保人員指定的賬戶內。
13.參保人員死亡或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及養老保險待遇終止。
14.參保人員死亡,養老待遇自死亡次月起終止。家屬應在15天內憑火化單或死亡證明,到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辦理養老待遇終止手續及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餘額。逾期未向區社險辦申報而多領養老金的,應全額退還。拒不退還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養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5.參保人員戶籍跨統籌地區遷移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轉移。轉出本區的,應當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轉移聯繫函、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轉入本區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歷年《個人賬戶對賬單》。

基金管理

16.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區財政部門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財政補貼的費用應及時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社險辦應在銀行開設資金收入專戶、支出專戶。開戶銀行由區社險辦和區財政部門按照確保基金安全及有利於工作協調的原則共同確定。
17.區社險辦應在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額報送區財政部門,鎮鄉、街道財政補貼額統一由區財政部門負責收繳劃撥。區財政部門應在區社險辦報送之日起1個月內將財政補貼資金撥付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其他

18.持證人員年度資格認證
(1)持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低保家庭救助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餘杭區城鎮(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應在每年一季度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相關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到村(社區)辦理資格有效認證手續。
(2)村(社區)應在每年4月1日前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持證人員資格認證情況表》(附表6),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和民政辦(科)審核後,報區社險辦或各勞動保障管理所。經認證失去資格的參保人員,應在當年6月25日前到區社險辦委託的銀行辦理保費代扣代繳手續。
(3)逾期未辦理年度認證手續的,當年暫停“選擇最低檔次繳費的,個人繳費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差額部分由本人補足”的政策。
19.養老金領取資格年度認證
(1)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應在每年一季度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村(社區)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度認證手續。本人因高齡、重病、住院、嚴重殘疾等行動不便而不能前往辦理驗證的,可預約村(社區)工作人員上門辦理認證手續。
(2)逾期未辦理年度認證手續的,由村(社區)填寫《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情況表》(附表7),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和民政辦(科)審核後報區社險辦。區社險辦從4月份起暫停發放其養老待遇,補辦年度認證後恢復發放,並補發暫停期間養老待遇。
20.本細則與《杭州市餘杭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區委辦[2010]35號)同步實施。
21.本細則由區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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