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辦法》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0日發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5日修訂。目的是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促進勞動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辦
- 地點:杭州市
- 發布時間:1996年6月20日
- 發布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促進勞動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的各類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職工、臨時工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
第二章 基金的收繳和支付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包括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計繳的養老保險費和企業按銷售額計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以及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後備養老保險基金。具體為:
(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1.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按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23%繳納;
2.職工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雇員)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4%繳納,每隔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二)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1.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銷售額的5‰計繳;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3‰;1億元以上至5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1‰;5億元以上部分,計繳比例為0.5‰。
2.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收入在2.5億元以下部分,按銷售收入的3‰計繳;2.5億元以上至5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1‰;5億元以上部分,計繳比例為0.5‰。
3.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計繳。
4.其它行業比照工業、商業零售企業、批發企業的辦法確定計繳比例。具體計繳比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三)建立地方政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制度。市、區地方財政應每年安排年度總支出的5‰作為後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辦法:
(一)按繳費工資計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單位、個人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
(二)按銷售收入計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地方稅務局收繳。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受委託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應定期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不得滯留,其收繳的養老保險金不得移作他用;從市、區地方財政預算中提取的後備養老保險基金,應列入市財政專戶儲存。
第五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 列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支付的項目為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含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費。
第七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金手冊,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統一管理。基金的繳納和支付採用全額計算、差額結算、年終結算的方式,按月繳納,按月撥付。
差額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單位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機構開具的特種委託收款單,按月代為扣繳;差額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通過銀行以轉帳支票劃轉。
今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和支付將逐步創造條件,由社會保險機構與統籌單位實行全額結算,全額上繳,並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向個人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基金。
第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財會制度,結算報表制度和其它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保險機構實際工作需要核定管理服務費。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社會保險機構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不計徵稅費。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凡不符合專款專用的提款,銀行應當拒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生息,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社會保險機構應按年度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報告,並報送市財政局、審計局,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金管理工作應接受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向社會保險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和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基金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實行承包、租賃的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應把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該企業承包、租賃契約的內容,列入承包考核指標。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下一年不得繼續承包和租賃。
第十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履行社會保險責任進行監督和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責督促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參加。對拖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有關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有關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和協助社會保險機構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工作。各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機構提交的特種委託收款憑證直接辦理劃款,不得為企業拒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得壓票,不得為付款單位辦理反托收,不得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扣還貸款及利息,不得用於扣繳稅金或支付貸款。
各金融機構有責任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企業帳號。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有權對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和職工離休、退體、退職的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對不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機構有權拒付統籌的各項費用。對瞞報、虛報職工人數,弄虛作假,少繳或多領、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其改正,補繳或退回多領、冒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統籌單位合併、分戶時,其主管部門應及時負責處理好對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保養人員的劃分管理,並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金結算轉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杭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8日制定的《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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