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

《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是北京市民政局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 法律依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檔案內容,辦法全文,

檔案內容

一、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總體要求、補貼範圍對象和標準,配套流程與相關要求”三大方面、11項內容。
(一)、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二)、補貼範圍、對象和標準。
包括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等三類,具體如下:
1.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補貼: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補貼:經綜合評估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3.高齡老年人津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津貼。80周歲至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歲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二、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同類型補貼不重複享受,由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主選擇申請其中一種。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實施辦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辦法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評估機制和評估標準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19〕42號)執行。
三、申請程式
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或監護人自願申請,可以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後填報申請;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鄉鎮)辦事視窗出示居民身份證提出申請;可以填寫《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申請表》後,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或“一門受理”視窗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後提交。
四、審核
(一)各街道(鄉鎮)受理視窗通過綜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請,或現場確認申請材料後將信息歸集至綜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系統;原則上於接收當日轉街道(鄉鎮)負責民政業務的科室,由其進行初審後從系統轉報區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鄉鎮)將有異議的人員數據匯總報送區民政局。
(二)區民政局於每月25日前作出審定意見。審定不合格的,提出意見並通過街道(鄉鎮)受理申請視窗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救濟途徑及時限,並將申請材料電子歸檔、妥善保存;審定合格的,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五、發放
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按月發放,審定合格的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每月月底前發放下月補貼津貼。
自實施之日起,因申請人自身或其他原因,延誤申請超過半年的,從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延誤申請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提交申請後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予以計發。
利用綜合管理平台完成申請受理、待遇審批等業務流程,經過資金核算後,通過民政資金統發監管信息平台,對接金融機構轉賬,存入申請人在申請時確認的銀行卡金融賬戶。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可以用已持有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會保障卡”、軍人保障卡中的一個作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發放的賬戶。
其中用持有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作為發放賬戶的老年人,其80—89周歲年齡段的高齡津貼按原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方式和渠道執行,護理補貼不得提現。
六、覆核
(一)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覆核採取區民政局通過綜合管理平台定期覆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個人自主申報覆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街道(鄉鎮)或區民政局依據綜合管理平台自動預警信息,或者與申請人/監護人核對後,從補貼條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直接執行,無需申請人提供材料:
1.老年人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
2.經濟或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低保、低收入、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條件的;
3.戶籍遷出本市的;
4.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5.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
6.經覆核不合格的。
因申請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補貼資金的增加、減少、停發的,由綜合管理平台主動向申請人傳送信息,確保申請人知情權。
七、戶籍遷移
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綜合管理平台自動將遷移信息推送到申請人預留手機上)。
八、管理與監督
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服務管理、失能評估等工作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各區開展補貼津貼發放、組織服務等相關工作,牽頭推動相關信息在政府部門間互聯互通、共認共享的工作機制。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各區做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預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相關區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做好申請受理和轉交辦理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關信息服務工作,以及老年人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工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統籌協調做好退役軍人相關生活保障待遇落實的銜接工作。市醫保局負責做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試點指導和銜接工作。市殘聯負責老年人申請殘疾證的審核、發放、管理和殘疾人權益維護保障等工作。
加強監管
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經辦機構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辦理;各級民政部門對補貼津貼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控;相關部門和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嚴格責任
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誤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區民政局應立即開展調查,收集證據,約談當事人,責令退回誤領或冒領的補貼。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追回“違法所得”的全部補貼資金。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的分配、覆核、撥付、使用、監管等工作全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發放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附則
(一)本市此前發布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有關政策,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本辦法實施後,《北京市高齡老年人津貼發放辦法》(京老辦發〔2008〕12號)、《北京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辦法(試行)》(京民福發〔2008〕335號)、《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意見》(京民老齡發〔2009〕504號)、《關於實施9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補助醫療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1〕14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服務單位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60號)、《關於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關服務事項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5〕477號)、《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區老年人能力評估辦法》(京民老齡發〔2015〕478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京民老齡發〔2016〕349號)、《關於集中開展對誤領、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進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6〕357號)、《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6〕431號)等相關檔案廢止。
(三)市民政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解釋。
(四)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補貼資金在11月底前發放到位。

辦法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關於印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9號)、《關於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國辦發〔2017〕52號),以及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關於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完善養老體系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8〕4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精神,完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提高老年人消費能力,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觀,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以推進首善之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老年人照顧服務水平為目標,保障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推動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讓老年人更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標任務
1.著力實現老年人照顧服務目標。圍繞落實黨中央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的要求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規定,深化細化具體的政策舉措,不斷提高老年人居家照顧服務水平。
2.有效緩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難。通過政策創製、整合與銜接,幫助經濟困難、失能、高齡等狀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費支付能力,推進享受專業化、職業化、多元化的照顧服務,切實減輕居家養老照料負擔。
3.推動形成多元化資金投入格局。以老年人需求和有效供給為牽引,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範效應,調整並轉變政府服務供給方式,進一步建立健全向經濟困難、失能和高齡老年人傾斜的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深化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4.更好體現公平可持續發展理念。加強養老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專業服務供給和現實有效需求對接,通過科學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提供穩定保障,實現公共財政投入公平與效率平衡,使補貼更有針對性、實效性。
5.推動基本養老公共服務均衡化。建設覆蓋廣泛、內涵豐富、銜接緊密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做好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有效銜接,做好與正在試點推進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順利銜接,促進養老服務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衡化。
二、補貼範圍、對象和標準
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發放給具有本市戶口且符合相應條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等三類。
具體補貼對象、使用範圍和標準如下:
(一)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給低保、低收入、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難老年人,用於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務補貼。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補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3.屬於本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條件的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給重度失能或持有相應殘疾證的老年人,用於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產生的長期照護補貼,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照料支持、照顧服務、護理服務等照護性服務。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區要做好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與長期照護保險服務機制的統籌銜接,使專業護理服務更好惠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各區要加快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採取借記方式將護理補貼發放到老年人賬戶,以服務給付方式用於照顧服務範圍內的消費,允許用於購買照料護理用品等消費支出,確保有效滿足老年人多元個性、便捷支付、專業照料的服務需求,賬戶原則上不支持提現、不定期清零、不指定在北京行政區域內限定地域消費,對執行中的例外情況另行通知。
1.經能力綜合評估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
2.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3.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齡老年人津貼。發放給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用於養老服務消費特別是生活照料護理服務。
1.80周歲至89周歲的老年人,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歲至99周歲的老年人,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
三、政策銜接
1.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
2.本辦法實施後,本市60至79周歲重度殘疾人居家助殘補貼制度、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制度、9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9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補助醫療制度停止執行。
3.本辦法規定的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和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與《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生活補貼、護理補貼不重複享受,由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主選擇申請其中一種。
4.既符合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老年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服務補貼或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5.享受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護理補貼、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護理費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可享受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實施辦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6.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和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
7.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8.各區已經制定和執行的居家養老服務、能力評估等相關政策,以及出台了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方案的區,依據本辦法規定妥善銜接、漸進整合、統籌落實。
9.本辦法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評估機制和評估標準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19〕42號)執行。
四、申請程式
堅持“效率取向”,推進服務方式改革、最佳化服務環境,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最多跑一次”“只進一扇門”。
(一)由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或監護人自願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智慧型手機、計算機等設備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後填報申請;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鄉鎮)辦事視窗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提出申請;可以在社區(村)或街道(鄉鎮)領取並填寫《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申請表》後,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或“一門受理”視窗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後提交。
為方便申請人,對在2019年10月25日前尚未提出申請的,由北京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綜合管理平台”)通過老年人預留的手機號碼推送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發放通知,確認回復後,綜合管理平台直接生成並發放補貼至老年人持有的銀行賬戶。
(二)申請失能護理補貼的老年人需先進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其中被評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綜合管理平台自動生成並發放護理補貼。
(三)各區一律通過綜合管理平台全面推進全程網上辦理,全市通過綜合管理平台對接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低保、低收入、殘疾、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已經申請並接受過能力綜合評估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電子證照等情況,通過綜合管理平台等政府信息系統共享進行認證辦理,簡化受理審批手續,推進無紙化辦公。支持有條件的區建立無紙化申請及後續審核程式,辦理材料以網上電子檔案為準。全市申請信息由綜合管理平台自動分配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受理申請視窗。各區細化的政策落實措施要及時向社會公開、讓老年人及其家庭知曉。
(四)已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老年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的,由綜合管理平台自動生成新的補貼津貼,或者由申請人重新申請。
五、審核
(一)各街道(鄉鎮)受理視窗通過綜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請,或現場確認申請材料後將信息歸集至綜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系統;原則上於接收當日轉街道(鄉鎮)負責民政業務的科室,由其進行初審後從系統轉報區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鄉鎮)將有異議的人員數據匯總報送區民政局。
(二)區民政局於每月25日前作出審定意見。審定不合格的,提出意見並通過街道(鄉鎮)受理申請視窗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救濟途徑及時限,並將申請材料電子歸檔、妥善保存;審定合格的,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六、發放
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按月發放,審定合格的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每月月底前發放下月補貼津貼。
自實施之日起,因申請人自身或其他原因,延誤申請超過半年的,從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延誤申請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提交申請後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予以計發。
各部門利用綜合管理平台完成申請受理、待遇審批等業務流程,經過資金核算後,通過民政資金統發監管信息平台,對接金融機構轉賬,存入申請人在申請時確認的銀行卡金融賬戶。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可以用已持有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會保障卡”、軍人保障卡中的一個作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發放的賬戶。
其中用持有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作為發放賬戶的老年人,其80—89周歲年齡段的高齡津貼按原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方式和渠道執行,護理補貼不得提現。
七、覆核
(一)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覆核採取區民政局通過綜合管理平台定期覆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個人自主申報覆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街道(鄉鎮)或區民政局依據綜合管理平台自動預警信息,或者與申請人/監護人核對後,從補貼條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直接執行,無需申請人提供材料:
1.老年人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
2.經濟或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低保、低收入、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條件的;
3.戶籍遷出本市的;
4.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5.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
6.經覆核不合格的。
因申請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補貼資金的增加、減少、停發的,由綜合管理平台主動向申請人傳送信息,確保申請人知情權。
八、戶籍遷移
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綜合管理平台自動將遷移信息推送到申請人預留手機上)。
九、資金保障
(一)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所需資金,由老年人戶籍所在的區財政負擔,納入年度區級預算安排,並可積極吸引社會慈善、捐贈資金等支持。
(二)為緩解各區財政資金籌集壓力,市財政局依據上一年度市統計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發布的各區相關老年人口數據,按年計算後統籌給予市級定額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其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為100元、高齡津貼每人每月為80-89周歲的100元、90-99周歲的200元、100周歲及以上的300元,按照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殘聯《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8〕323號)等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三)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全市性標準和市對區補助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變化,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調整。
十、管理與監督
(一)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服務管理、失能評估等工作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各區開展補貼津貼發放、組織服務等相關工作,牽頭推動相關信息在政府部門間互聯互通、共認共享的工作機制。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各區做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預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相關區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做好申請受理和轉交辦理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關信息服務工作,以及老年人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工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統籌協調做好退役軍人相關生活保障待遇落實的銜接工作。市醫保局負責做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試點指導和銜接工作。市殘聯負責老年人申請殘疾證的審核、發放、管理和殘疾人權益維護保障等工作。
(二)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指導開展好政策宣傳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區民政局聯合相關部門具體部署落實本區宣傳工作,切實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鄉鎮)要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宣傳解讀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政策內容、申領流程和實施規範。
(三)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經辦機構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辦理;各級民政部門對補貼津貼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控;相關部門和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四)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誤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區民政局應立即開展調查,收集證據,約談當事人,責令退回誤領或冒領的補貼。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追回“違法所得”的全部補貼資金。
(五)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的分配、覆核、撥付、使用、監管等工作全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發放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附則
(一)本市此前發布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有關政策,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本辦法實施後,《北京市高齡老年人津貼發放辦法》(京老辦發〔2008〕12號)、《北京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辦法(試行)》(京民福發〔2008〕335號)、《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意見》(京民老齡發〔2009〕504號)、《關於實施9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補助醫療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1〕14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服務單位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60號)、《關於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關服務事項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5〕477號)、《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區老年人能力評估辦法》(京民老齡發〔2015〕478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京民老齡發〔2016〕349號)、《關於集中開展對誤領、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進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6〕357號)、《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6〕431號)等相關檔案廢止。
(三)市民政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解釋。
(四)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補貼資金在11月底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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