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發行、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養老服務科學化、信息化、精準化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北京市老齡辦)聯合監製,並由北京市民政局通過政府採購程式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制卡銀行)負責製作,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免費配發,集社會優待、政策性津貼發放、金融借記賬戶、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多功能於一體的IC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條件為具有本市戶籍的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證》的60周歲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
第五條
北京市民政局是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政策,整合行政和社會資源。
北京市老齡辦是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協調製卡銀行做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製作、發放和結算工作。
第六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申領、制發和使用等如發生爭議糾紛,由
北京市民政局進行協調處理,並委託社會組織開展與卡的業務相關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章 功能設定
第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是老年人享有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權利的電子身份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
第八條 優待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用戶可享受北京市老年人優待政策規定的優待服務。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持卡乘坐市域內地面公車,遊覽市、區級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園和景區(大型活動期間除外),此功能僅限本人使用,滿足條件的老年人可向銀行申請開通此功能,滿一年後每年辦理一次延期。
第九條 借記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具備銀行借記卡功能。借記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參照制卡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政策性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根據政府養老服務相關政策體系發展需要,不斷擴展政策性功能,包括80周歲及以上京籍老年人
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額度、高齡津貼發放等功能。
第十一條 其他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用戶可享受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等政策性優惠服務,在養老(助殘)服務單位消費,可享受優先、優惠等服務。同時,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具有普通
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在指定的充值網點充值後,也可用於非優待範圍的其他市政交通一卡通套用領域(如軌道交通等)。
第三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二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首次申請免費。
第十三條 2017年1月1日起,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在滿足年齡條件生日前3個月內到制卡銀行網點申請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
第十四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京籍老年人(包括京籍離退休軍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標準白底彩色照片一張進行申請。
符合辦卡條件的常住外埠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的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標準白底彩色照片一張進行申請。
第十五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若委託他人申請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除按上述要求攜帶有關證件材料外,代辦人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六條 北京市民政局須對制卡銀行採集上報的申請信息進行數據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返回制卡銀行,由制卡銀行告知申請用戶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進入制發卡流程。
第十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由制卡銀行按照《北京市社會服務一卡通(北京通)卡片技術規範》(DB11/T 1179—2015)標準制卡。
第十八條 制發卡工作在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制卡成功後,老年人或代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代領人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制卡銀行領取北京通—養老助殘卡。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持卡老年人乘坐地面公車時,上、下車須按規定分別刷卡。若持卡老年人拒絕刷卡乘車,乘務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乘車優待功能。
第二十一條 持卡老年人遊覽公園、景區時,在裝有刷卡設備的公園須刷卡入園,若持卡老年人拒絕刷卡入園,相關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遊覽優待功能;在沒有刷卡設備的公園、景區,按照各公園、景區管理要求入園。
第二十二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優待功能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時間自發行日期起計算,卡片到期後需辦理延期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可在一年有效期到期的前月、當月、次月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北京通—養老助殘卡至制卡銀行網點辦理延期。
第二十四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用戶辦理延期業務需委託子女或他人辦理時,除按上述要求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外,代辦人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因戶籍變更、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辦卡條件時,老年人或其家屬須於一個月內向銀行申請中止、註銷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按相關政策規定處理賬戶資金。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民政局須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機制,定期對老年人的戶籍及生存狀況進行數據核查,按規定對核查結果進行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卡進行中止和註銷。
第二十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如有丟失,持卡人應及時掛失,具體掛失程式按照制卡銀行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丟失或損壞需重新辦理時,按本辦法第三章要求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因丟失或人為損壞需重新換卡時,工本費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具體費用按制卡銀行規定執行。補換卡期間不影響政府政策補貼資金的發放。
第二十九條 符合公交、公園優待條件的老年人在申辦或使用北京通—養老助殘卡過程中,因制卡失敗或技術性損壞等原因未能及時領取或使用卡片,可向制卡銀行申領臨時卡享受免費乘車、進公園優待,臨時卡制卡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臨時卡附有用戶照片,採用實名制辦理,有效期為2個月。僅具有公交、公園刷卡功能,過期失效。臨時卡不能辦理掛失、補辦業務。
第三十一條 待制卡或換卡成功後,本人或代辦人領卡時須向制卡銀行交回臨時卡,拒不交回臨時卡者,制卡銀行將報北京市民政局進行處理。若用戶丟失臨時卡,則須按照制卡銀行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發放、使用、管理等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北京市民政局舉報。
第三十三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整改;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
(四)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級民政部門收回卡,中止卡的功能。持卡使用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過期、作廢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二)使用他人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領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四)偽造、變造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原老年人優待卡的製作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同時廢止,相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