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的發行、套用和管理,提高首都民政管理服務規範化、信息化、精準化水平,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北京通-民政一卡通”是由
北京市民政局監製,面向符合條件的民政對象制發,以民政資金統發監管為核心,集社會優待、醫療報銷、市政交通、金融借記等功能於一體的IC卡,簡稱“民政一卡通”。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市區域內“民政一卡通”的製作、發行、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發放對象】“民政一卡通”的發放對象為,社會救助對象、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軍休人員、征地超轉人員、民政部門代管的地方退休退職人員等享受政策性津貼、補貼、救助或優待的民政對象。
區民政局可結合工作實際,向市民政局申請進一步拓展“民政一卡通”適用對象範圍。
第五條【卡片類型】根據發放對象、適用範圍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分為“民政優待卡”和“民政普通卡”。
“民政優待卡”面向京籍殘疾軍人、京籍傷殘人民警察、京籍軍隊離休幹部、京籍見義勇為人員發放;“民政普通卡”面向不享受免費公交、公園、捷運等社會優待政策的北京市民政對象發放。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領導小組】為加強“民政一卡通”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北京市“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由市民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委員會、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文物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組成,組長由市民政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各成員單位牽頭主管領導
擔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牽頭處室或部門負責人組成。
各區可參照建立區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統籌推進本區“民政一卡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小組職責】市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統籌負責“民政一卡通”全市層面的規範管理與協同推進;
(二)負責“民政一卡通”相關政策檔案的制定和修訂;
(三)負責對“民政一卡通”的製作、發行及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四)對“民政一卡通”的製作、發行及管理使用過程的合法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及考核問效。
第八條【成員分工】
北京市民政局是“民政一卡通”的主管部門,負責“民政一卡通”的政策制定、規範管理及監管考核等。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民政一卡通”中財政資金統發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實施過程中有關財政體制協調等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協調公交、捷運運營企業,配合做好“民政一卡通”在公交、捷運的相關實施工作。
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落實“民政一卡通”在優待範圍內博物館的實施、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辦公室職責】市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民政局。負責審批“民政一卡通”有關申請發行事項,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就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討,協調落實“民政一卡通”推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三章功能設定
第十條【資金髮放】資金髮放功能,是指民政政策範圍內的社會救助金、津貼、補貼、撫恤補助、慰問金等財政資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社會優待】社會優待功能,是指“民政優待卡”享有的免費乘坐市內地面公交和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免費參觀和遊覽市、區級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園、景區、博物館(大型活動期間除外)等優待。
第十二條【醫療報銷】醫療報銷功能,是指按照民政對象補助醫療、醫療費用減免、醫療救助等政策規定,在醫保報銷基礎上,實現醫療費二次報銷電子結算。
第十三條【市政交通】市政交通功能,是指持卡人可自行在
市政交通一卡通指定充值網點充值繳費,繳費後可在市政交通一卡通套用領域(如公交、捷運等)使用。
第十四條【金融借記】金融借記功能,是指“民政一卡通”具備銀行借記卡功能,每月至少三次市內跨行取款免手續費。借記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參照制卡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其他功能】根據業務實際,開發的其他個性化功能。
第四章發行管理
第十六條【發行主體】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民政一卡通”發行工作。
北京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屬軍休人員“民政一卡通”的發行工作,並協調指導各區軍休人員“民政一卡通”的發行。
其他任何機構或組織未經允許,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行“民政一卡通”。
第十七條【發行條件】申請發行“民政一卡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以民政資金統發與監管平台為基礎的資料庫;
(二)完成民政對象基礎信息核查;
(三)制定規範可行的實施方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程式及應對突發事件預案等;
(四)北京市民政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申報材料】申請發行“民政一卡通”,需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政一卡通”發行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民政一卡通”發行籌備情況、資料庫建設情況、基礎信息審核情況、實施方案準備情況等材料;
(三)個性化功能的套用管理規定等材料;
(四)發行所需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審批程式】“民政一卡通”的發行審批程式:
(一)首次發行“民政一卡通”,將申請發行材料報送市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二)擴大發卡對象類型、新增功能套用等事項,應報市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三)當存在可能對民政對象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報市級“民政一卡通”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議。
第五章製作與領用
第二十條【卡面樣式】“民政一卡通”採用全市統一卡面樣式。“民政優待卡”A面印有北京通標識、“北京市/社會服務通/民政優待卡”字樣;“民政普通卡”A面印有北京通標識、“北京市/社會服務通/民政”字樣;“民政優待卡”和“民政普通卡”B面統一印製照片、姓名、出生年月、發證日期、北京通標識和編號、市政交通一卡通標識和編號、銀行標識和賬號、銀聯標識、制發單位、二維碼、監督熱線、銀行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制卡銀行】“民政一卡通”的制卡銀行由發行單位通過規範程式確定。制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北京市社會服務一卡通(北京通)卡片技術規範》(DB11/T 1179-2015)標準制卡;
(二)滿足第三章規定的相關功能;
(三)為民政對象提供便利的實名激活、取款、消費、查詢等金融服務與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同行卡折關聯服務,設定卡片支取限額;對特殊需求人員提供遠程或上門實名激活服務等;
(四)提供實名比對、賬戶比對等服務,並提供銀政直連專線接入和數據交換;
(五)每月至少3次北京市內跨行取款免費;首次制卡費用由銀行承擔;
小額賬戶管理費減免。
第二十二條【制卡時間】制發卡工作在民政對象制卡條件審核通過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領卡程式】“民政一卡通”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則由民政部門主動制發。民政對象本人或委託他人到所在街道鄉鎮指定地點或軍休所辦理領卡手續。領卡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民政對象本人領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領取的,需提供民政對象本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以及合法代辦證明。
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身份證的民政對象,需由監護人或本人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實名制相關規定提供材料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賬戶管理】“民政一卡通”的儲蓄賬戶是民政統發資金的主賬戶,民政對象可自行選擇關聯同行其他存摺賬戶,並按照制卡銀行的相關規定設定卡片支取限額。
第二十五條【賬戶激活】“民政一卡通”儲蓄賬戶首次使用,需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按照制卡銀行的規定進行實名激活驗證並設定密碼。委託他人辦理的,除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外,受託人另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相關合法代辦證明。特殊行動不便人員,可申請遠程或上門實名激活服務。
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身份證的民政對象,需由監護人或本人按照制卡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激活。
第二十六條【換領程式】“民政普通卡”和“民政優待卡”、“
養老助殘卡”的換領方式:
(一)“民政普通卡”持卡人在符合“民政優待卡”發放條件時,原則上,由民政部門收回原卡,並主動制發“民政優待卡”,相關待遇同時轉移;
(二)“民政普通卡”持卡人在符合“養老助殘卡”的申領條件時,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換領,原則上,由民政部門收回原卡,相關待遇同時轉移。
第六章套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優待】“民政優待卡”持卡人乘坐地面公交時,上、下車須按規定分別刷卡,若持卡人拒絕刷卡乘車,乘務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乘車優待功能。持卡人乘坐城市軌道交通,需在人工售票亭經站點工作人員查驗有效性後,換取免費乘車票。地面公交和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查驗為無效卡或冒用卡片的,有權扣留並責其補交應繳票款。扣留的卡片交由民政部門作相應處理。
免費乘車範圍為:除旅遊觀光線、定製公交等多樣化服務專線以外的北京市市域內公交運營線路;除機場專線和市郊鐵路外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
“民政普通卡”持卡人乘坐地面公交和城市軌道交通,費用支付及優惠按照市政府發布的相關票價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園優待】“民政優待卡”持卡人遊覽公園、景區、博物館時,在裝有刷卡設備的場所須刷卡入內,若持卡人拒絕刷卡,相關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遊覽優待功能;在沒有刷卡設備的公園、景區、博物館,按照各公園、景區、博物館管理要求進入。
免費遊覽公園、景區、博物館範圍為:市、區級政府投資為主並運營管理的公園、景區、博物館等(大型活動期間除外)。
第二十九條 【優待延期】“民政優待卡”僅限本人使用,優待功能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時間自發行日期起計算,在有效期到期前,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民政優待卡”至制卡銀行網點辦理延期。委託他人辦理的,除按上述要求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外,受託人另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相關合法代辦證明。
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身份證的民政對象,需由監護人或本人持“民政優待卡”及制卡銀行規定的相關材料辦理延期。
第三十條 【服務熱線】“民政一卡通”用戶可撥打統一服務熱線96156獲取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掛失程式】“民政一卡通”遺失後,持卡人應及時掛失,具體掛失程式按照制卡銀行的規定執行。“民政一卡通”內置的市政交通一卡通電子錢包金額無法掛失。
第三十二條 【補換卡程式】“民政一卡通”在使用過程中丟失的,應到所在街道鄉鎮指定地點或軍休所申請補卡;因卡片質量或人為損壞等原因造成使用故障的,應到制卡銀行申請換卡。
新辦的“民政一卡通”在申請審核通過後30個工作日內下發。補、換卡期間不影響資金髮放。
第三十三條 【臨時卡】因卡片質量或人為損壞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領用“民政優待卡”的,可向制卡銀行指定網點交回原卡後,申領臨時卡。
臨時卡制卡時間為5個工作日,附有用戶照片,採用實名制辦理,有效期為2個月,過期失效。僅具有社會優待、市政交通功能,不具備金融功能。臨時卡不能辦理掛失、補辦業務。
待正式卡制卡或換卡成功後,本人或代辦人領卡時須向制卡銀行交回臨時卡。
第三十四條 【相關費用】“民政一卡通”首次製作免費。
因卡片質量造成使用故障,經制卡銀行檢測屬實,可免費補辦正式卡和申領臨時卡;因丟失或人為損壞需要補、換卡或申領臨時卡的,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具體費用按制卡銀行規定執行。
若用戶遺失臨時卡,領取正式卡時,須按照制卡銀行規定繳納臨時卡工本費。
第七章 資金統發與監管
第三十五條 【部門職責】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街道鄉鎮應各司其職,加強民政統發資金的規範管理,實現有效監督。
區財政局負責本區民政統發資金的預算安排、執行和監管。
區民政局負責本區民政對象基礎信息核查,以及統發資金的預算編報、支付申請和審核發放,對違規發放及騙取資金,應建立追回上繳機制。
街道鄉鎮負責民政對象變動申報、生存核查及統發資金初審,並具體落實違規發放及騙取資金的追回上繳工作。
第三十六條 【統發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檔案要求及時、準確、安全發放資金。原則上,民政政策範圍內的社會救助金、津貼、補貼、撫恤補助、慰問金等財政資金全部通過“民政一卡通”發放。
第三十七條 【資金追回】發行單位應每月核實民政對象情況,對不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及時依規範程式註銷身份待遇信息。對違規發放或騙取的統發資金,應本著“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全面徹底”的原則及時追回。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舉報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一卡通”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民政一卡通”的發放、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北京市民政局或監察部門舉報。
第三十九條 【違規管理責任】“民政一卡通”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整改,給民政對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規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規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
(四)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違規使用責任】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門收回卡片,中止功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過期、作廢的“民政一卡通”或臨時卡的;
(二)使用他人的“民政一卡通”或臨時卡的;
(三)偽造、變造“民政一卡通”或臨時卡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民政一卡通”或臨時卡的;
(五)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舊卡停用】“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公園遊覽年票—見義勇為專用贈票”和“北京市見義勇為榮譽人員公園博物館免費參觀遊覽證”停用時間另行通知。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計發〔2016〕28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