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

《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確保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15〕1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6日,杭州市財政局發布《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杭州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117號)和《杭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財預執〔2018〕27號)檔案進行了合併修訂,制定了《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確保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15〕1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機關(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人民團體機關等),市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以及會費、基金、捐贈款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市財政局直接管理的財政專戶資金和由財政部門代為管理的單位資金按照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不包括列入預算管理的企業)不得採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應繳財政款轉為定期存款。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應嚴格執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不得轉存定期存款。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競爭性方式:
(一)單一賬戶閒置資金量小於500萬元的;
(二)資金閒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
(三)開戶銀行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的,自開戶銀行確定之日起5年內,利率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同類銀行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檔案另有明確規定的;
(五)經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實行競爭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閒置資金是指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暫時閒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採取競爭性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款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原則上由各市級主管部門自行或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統一開展招標,下屬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下屬單位具備招標能力的,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應當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內容、代理許可權和範圍、雙方權利義務、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委託代理期限、協定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
第十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本辦法所稱代理費用是指中介機構接受招標單位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檔案、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發布中標結果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除代理費用外,不得以保證金、招標檔案費用、中標服務費等名義額外收取費用,代理費用不得與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規模掛鈎。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現金流量預測機制,結合本單位現金收支特點,滾動測算未來一定期間的現金流量,並根據測算的現金流量制訂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依據報送的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本部門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組織的公款競爭性存放原則上應統一通過浙江政采雲公款競爭性存放網上招標平台進行招投標,包括發布招標檔案、投標報名、資格審查、投標開標、專家評審、發布中標結果等。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工作,應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主管部門或單位入口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單位名稱、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時間及方式、招標檔案獲取方式、投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時間及地點、聯繫方式等事項。招標檔案相關利率及計結息要求應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招標公告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公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檔案格式所列內容。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保值增值的資金可適當延長存款期限,但不得超過5年。
第十五條 參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參與投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
(三)納入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的銀行,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應達到B級及以上,不納入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範圍的銀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應按規定建立5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外部專家比例不低於60%,可從省、市級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統一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中標銀行。評分指標包括各競標銀行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貢獻度等。
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經濟貢獻度指標應能反映銀行對經濟發展、重點事業等的支持貢獻情況。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具體指標、分值權重及評分方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綜合評分從高到低確定中標銀行,並按相關規定合理控制單家銀行存款金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需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中標銀行數量、中標銀行具體資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項,禁止在入圍銀行中進行二次選擇。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當要求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2),承諾不得向單位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上述人員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的業績、收入掛鈎。凡發現並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回資金,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資格。
第二十條 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工作,應確保參與銀行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檔案發布至投標截止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應當在指定網站發布更正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發布更正公告或書面變更通知之日至投標截止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更正公告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格式(詳見附屬檔案3),公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檔案格式所列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經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確認後生效。招標結果生效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應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指定網站上對中標銀行及其存款期限、中標利率、綜合得分排名情況、中標金額或中標資金分配方案等中標信息進行公告。
中標公告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格式(詳見附屬檔案4),公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檔案格式所列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公告後,市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標的,應當及時將具體中標結果書面通知下屬單位,主管部門或下屬單位應與中標銀行簽訂規範的定期存款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協定內容應包括中標銀行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雙方在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定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協定簽訂後及時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中標銀行應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定期存單。
第二十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有效期不超過2年,其他單位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內,定期存款到期後可續存原中標銀行,但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利率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且續存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同類銀行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原招標工作由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續存需經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由下屬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可由該下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將決定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統籌規劃,儘量減少存款到期與實施競爭性存放招標的間歇期。確因特殊原因存在間歇期的,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可在原存款開戶銀行進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競爭性存放結果生效後按中標結果存放。
第二十六條 定期存款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收回定期存款,並有權拒絕其在以後2年內參與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的;
(二)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等級降低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三)進行不正當投標的;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定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不能按規定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競爭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續期內,發現公款競爭性存放存在非主觀原因引起的評分錯誤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於定期存款到期後及時收回並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本部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製定本部門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加強對下屬單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對下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規定存放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存款銀行應加強對公款競爭性存放定期存款資金的運用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不得將公款競爭性存放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公款競爭性存放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應制定完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相關制度辦法,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業務指導,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各類審計和專項檢查,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監督檢查。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向招標單位提供投標銀行經營狀況指標、經濟貢獻度指標、在杭銀行機構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結果等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公款競爭性存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對資金存放銀行運營風險的監管,並協助提供公款競爭性存放涉及的指標口徑、內容和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公款存放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情況下,有關銀行應配合提供受檢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存放及銀行賬戶的資金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三十二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對應追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市級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三)違反《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資金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各市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公款競爭性存放定期統計分析機制,按要求向市財政局報送本部門公款存放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開戶銀行賬戶的選擇原則上應採取招投標方式,根據本辦法和相關制度規定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在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範圍內選擇開戶的市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以及行政單位、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
(二)工會費、黨費、團費、食堂戶等資金量較小賬戶;
(三)中央、省等上級部門為開展特定業務指定開戶銀行的賬戶;
(四)為辦理貸款轉存、貸款歸還等與貸款有關業務而在貸款銀行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
(五)經市政府批准可不實行招投標的其他賬戶。
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的,應通過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確定並形成會議記錄,在會議記錄中反映採用集體決策方式的原因、對備選銀行的評比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最終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兼任負責人的社會組織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市級主管部門下屬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市屬國資監管企業公款存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根據上級財政部門要求定期匯總報送本地區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情況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財預執〔2018〕27號)同時廢止,我市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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