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確保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浙委辦發〔2015〕8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林業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浙江省林業局於2023年6月1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全文,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確保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浙委辦發〔2015〕8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我們修訂了《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郵件或直接在網頁上留言的方式反饋至浙江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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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業局
2023年6月16日

全文

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確保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浙委辦發〔2015〕8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林業局機關、局直屬單位、局工會工作委員會、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等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是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公款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適用於各單位取得的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以及會費、基金、捐贈款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
各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項目僅限於銀行定期存款。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開設賬戶的,按照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省級預算單位不得採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
第四條 各單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招投標方式:
(一)單一賬戶閒置資金量小於500萬元的;
(二)資金閒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
(三)開戶銀行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自開戶銀行確定之日起5年內,利率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浙江省林業局招標確定的同期限中標利率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
(五)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實行競爭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閒置資金是指各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暫時閒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五條 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款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
平、公正進行,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第六條 成立由局機關紀委、辦公室、規劃財務處等部門組成的浙江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組(簡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承擔省林業局公款競爭性存放活動的組織協調、實施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工作組組長由局規劃財務處處長擔任。具體工作由局規劃財務處牽頭。
第七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由省林業局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統一開展招標,各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
第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現金流量預測機制,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制定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並報送局規劃財務處。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根據各單位計畫,擬定招投標計畫,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報經局黨組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統一招標。
第九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通過浙江政采雲公款競爭性存放網上招標平台進行招投標,包括發布招標檔案、投標報名、資格審查、投標開標、專家評審、發布中標結果等。
第十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工作在“浙江政府採購網”和“浙江林業網”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時間及方式、招標檔案獲取方式、投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時間及地點、聯繫方式等事項。
第十一條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單位根據資金支付流動性需要自行確定,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參與各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投標的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參與投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各單位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
(三)納入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的銀行,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應達到B級及以上,不納入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範圍的銀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應按規定建立5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應當由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外部專家比例不低於60%,可從省級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單位內部成員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選派。評選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中標銀行。評分指標包括各競標銀行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貢獻度等方面指標。人民銀行綜合評價作為銀行準入條件,不納入綜合評分指標。
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
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經濟貢獻度指標應能反映銀行對經濟發展、重點事業等的支持貢獻情況。
具體指標及分值權重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科學合理設定,並在招標方案中明確,其中:經營狀況指標的分值權重不得低於綜合評分的30%,經濟貢獻度指標的分值權重不得低於綜合評分的30%,經營狀況及經濟貢獻度指標數據由省財政廳向相關部門獲取後統一提供。
第十五條 按照綜合評分從高到低確定中標銀行,併合理確定單家銀行存款金額。其中,單次招標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可選擇1家中標銀行;單次招標金額在1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之間的,中標銀行原則上不少於2家,且第一名中標銀行分配金額不超過招標金額的60%;單次招標金額1億元以上的,中標銀行數量原則上不少於4家,且第1名中標銀行分配金額不超過招標金額的50%。
招標檔案需明確中標銀行數量、中標銀行具體資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各單位在公開招投標有效期內新增閒置資金的存放方案等事項,禁止各單位在入圍銀行中進行二次選擇。
第十六條 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工作,應確保參與銀行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檔案發布至投標截止之日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浙江省林業局或省政府採購中心、中介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浙江省林業局或省政府採購中心、中介機構應當在“浙江政府採購網”或“浙江林業網”發布更正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並且應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發布更正公告或書面變更通知之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招標結果生效後,浙江省林業局或省政府採購中心、中介機構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競標銀行,並在“浙江政府採購網”和“浙江林業網”上進行公告。自發出中標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浙江省林業局與中標銀行簽訂協定,協定主要內容包括中標銀行的中標利率、中標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處理、單位和銀行在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定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十八條 浙江省林業局與中標銀行簽訂協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中標結果書面通知各單位。各單位根據浙江省林業局招標結果及協定與中標銀行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中標銀行應及時向各單位提供定期存單。
第十九條 招標結束後,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及時將招標結果書面報告局領導;如遇招標結果有異議等特殊情況,需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招標結果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內,定期存款到期後可續存原中標銀行,到期前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根據銀行資質條件的變化等情況報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是否續存或者重新招標,續存最長不超過一年。續存利率不得低於“浙江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同類銀行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第二十條 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組應儘量減少存款到期與實施競爭性存放招標的間歇期。確因特殊原因存在間歇期的,各單位經分管領導批准可在原存款銀行進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競爭性存放結果生效後按中標結果存放。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發現定期存款存放中標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前收回定期存款,並及時將情況報告浙江省林業局,浙江省林業局將拒絕其在以後2年內參與本單位競爭性存放: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的;
(二)人民銀行綜合評價等級降低後低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三)進行不正當投標的;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定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不能按規定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的;
(六)其他妨害資金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三條 浙江省林業局應定期對各單位公款存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進行公款存放的,要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將提請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林業局在對各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公款存放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林業局在對各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規定的;
(三)其他違反公款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浙江省林業局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兼任負責人的社會組織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浙江省林業局下屬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省屬國資監管企業公款存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由浙江省林業局規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浙江省林業局本級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浙林規〔2019〕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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