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16年1月8日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實施地區:江山市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江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8日
江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資金效益,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浙委辦發〔2015〕8號)、《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款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等。
公款競爭性存放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公款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預算單位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開設賬戶的,由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公款競爭性存放。《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發布之前,沒有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公款,應在約定期限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競爭性存放。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原則上由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統一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招標,採取主管部門統一招標、下屬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的辦法。下屬單位具備招標能力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款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測算的現金流量制訂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並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依據報送的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招投標計畫,編制招標檔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公款存放招投標工作,應在“江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和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招標數量、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獲取招標檔案的途徑等事項。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項目僅限於銀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金支付流動性需要自行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