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使用管理,確保公有房產安全和完整,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1月20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大慶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使用管理,確保公有房產安全和完整,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購建、登記、使用和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行政單位是指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財政全額預算撥款或者財政部分補助或者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產包括由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房產。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國有資產、公有房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評估管理、產權糾紛調處、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審批本級行政單位公有房產出租、出借等事項;審批本級事業單位公有房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調劑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房產;建立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整合、共享、共用機制;監督管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收益;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下級財政部門的公有房產管理工作。
房產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房屋權屬登記,產籍資料管理,核發房屋權屬證書;依法對公有房產使用權轉讓、轉租、公有房產改變用途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台賬管理、統一建設。
審計部門負責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購置、出租、處置等管理情況納入常規審計項目內容,並積極開展專項審計。原則在5年內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國資、發改、規劃、建設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有房產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公有房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和市關於國有資產、公有房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公有房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房產的調劑工作;建立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公有房產收益。
(六)接受同級財政、房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所屬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和市關於國有資產、公有房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公有房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公有房產的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組織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行政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公有房產對外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公有房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
(五)負責本單位公有房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公有房產經營收入。
(六)接受財政、房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公有房產管理情況。
第二章 公有房產的購建和登記
第七條 行政單位為滿足辦公和事業發展需要購置公有房產的,由行政單位提出購置房產計畫,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事業單位為滿足辦公和事業發展需要購置公有房產的,由事業單位提出購置房產計畫,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公有房產情況,審核事業單位公有房產購置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未經批准,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不得購置房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公有房產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建設計畫和測算額度經費,經發改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建設的公有房產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有房產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公有房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新建、購置公有房產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或接收房產後30日內向房產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完房屋所有權登記後30日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並按規定辦理資產入賬手續,杜絕賬外房產。
第三章 公有房產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公有房產轉租轉借。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公有房產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公有房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可以通過出租、出借的方式使用公有房產。
事業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使用公有房產:
(一)以獨自出資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的方式對外投資。
(二)以入股、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對外投資。
(三)對外出租、出借。
(四)依法對外擔保。
事業單位利用公有房產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抵押、擔保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經營使用公有房產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附送相關資料;未經批准,不得將公有房產用於經營使用。對於資料齊全的,財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對外出租公有房產,面積小於(含)100平方米的,應當進行公告,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承租意向人;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應當根據市場價格合理確定租金底價,在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承租意向人。承租意向人確定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與承租意向人簽訂承租意向書。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在申請公有房產出租、出借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公有房產產權登記證明。
(二)出租、出借公有房產意向書或出租方案。
(三)上一年度財務決算。
(四)現有資產情況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公有房產出租、出借、投資、抵押、擔保時,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公有房產產權登記證明。
(二)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三)上一年度財務決算。
(四)現有資產情況報告。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公有房產的,無需提供前款第五項資料。
事業單位擬以公有房產開辦經濟實體或者附屬營業單位的,還應當報送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任命書以及章程;利用公有房產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和擔保的,還應當報送相關意向書或者草簽的契約。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出租、出借公有房產的,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公有房產對外投資的,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公有房產對外擔保的,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避免國有資產低效運轉和閒置浪費,對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經營使用而未經營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及時進行調劑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用於經營使用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評估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二十二條 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將公有房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與承租(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租賃契約應使用統一規範文本。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將公有房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產權代表任免推薦考核和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監督管理制度,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使用公有房產的,應當在本單位會計賬簿中設立輔助賬目,記錄經營使用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經營使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收繳和監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門應當將收繳的公有房產收入專項用於房產等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維修和養護、新增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購置、資產管理經費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匯總本單位以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一年度公有房產經營使用情況、公有房產經營使用收入的繳納情況和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事業單位將公有房產對外投資的,向財政部門報告時還應當附送所投資經濟實體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公有房產的損失和盤虧要加強管理,由單位出具報告,說明損失及盤虧原因(意外損失、盤虧要提供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門的證明),經辦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作賬務處理。
第四章 公有房產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公有房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事業單位公有房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公有房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產處置,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轉讓及置換公有房產,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採取拍賣、招投標等公開競價方式處置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內進行。在協定轉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90%時,應獲得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報廢、報損應提供規劃、公安、消防、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審核後同意處置公有房產的,應當予以批覆,並出具《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
財政部門對公有房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房產部門憑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和批覆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或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殘值收入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收繳和監管,並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財政、國資、房產等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購建公有房產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經營使用公有房產的。
(三)未按照規定審批或者備案出租、出借公有房產的。
(四)未按照規定審批或者備案以公有房產進行抵押、擔保、投資、融資的。
(五)對外出租的公有房產未按照規定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的。
(六)公有房產經營使用收入未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七)存在賬外房產的。
(八)未按照規定處置公有房產的。
(九)其他違反公有房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需要追究責任的,依據《大慶市行政問責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行政單位公有房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占用、使用公有房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公有房產,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房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未登記的歷史遺留公有房產,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按有關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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