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分為7個部分,於2017年3月3日由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機構: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頒發文號:商政辦發〔2017〕5號
  • 分類屬性:地方性法規規章
  • 頒布日期:2017年3月3日
  •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廢止日期:至2019年6月30日廢止
市府通知,關於總則,配置條件,配置標準,配置程式,政府採購,管理監督,附則相關,

市府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政辦發〔2017〕5號

關於總則

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行為,最佳化資產結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劑、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勤儉節約;
(四)嚴格按標準配置;
(五)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六)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包括以下範圍:
(一)土地房屋建築物
(二)一般設備,即行政事業單位用於業務工作方面的通用設備,包括交通工具、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
(三)專用設備,即行政事業單位用於業務工作方面的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包括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四)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五)其它固定資產。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審批資產配置事項。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資產配置計畫,辦理相關資產配置報批手續,組織實施具體的資產配置工作。
第七條 資產配置工作中,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申請資產配置的,需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主管部門按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按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配置時,單位價值或總價值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資產購置,報財政部門審批;3萬元以下的資產購置,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購置,並將購置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未經批准的資產購置,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政府採購不予受理採購申請,國庫支付不予受理資金支付申請。

配置條件

第二章 配置條件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設機構或者機構變更的;
(二)新增人員編制、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要更新配備的;
(四)無法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的;
(五)無法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的。
第十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要配置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部門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有部門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單位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需要配置資產的,應先通過原有存量資產進行內部調劑,經調劑後無法解決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應按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審批手續。資產處置收入繳同級財政後,方可申請資產更新。
第十三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應通過調劑、租賃的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配置標準

第三章 配置標準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是對配置資產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所作的統一規定,是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中、省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按照中、省標準執行。中、省尚無資產配置標準的,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適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暫無規定標準的資產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條 辦公設備的配置,包括信息化辦公設備、電器設備和其他設備等,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規格進行配置。
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辦公設備,如無特殊原因,不得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須經過安全檢查後方可配備使用。
第十七條 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的辦公家具。

配置程式

第四章 配置程式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置,按照中、省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新建、改建、擴建辦公用房或業務用房,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由財政部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單位編制人數、資金來源情況和存量資產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批覆。財政部門的批覆是項目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規定辦理立項、規劃等相關手續的依據;未經審批,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辦公用房,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辦公用房需求及存量房屋使用情況進行調劑,無法調劑的,由申報單位進行租賃。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對車輛、土地、房屋的購置,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財政部門審核時,需附送有關部門的資產配置批文。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報年度計畫。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時,根據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資金來源情況、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使用情況,同時編制本單位年度資產購置計畫,與單位預算一併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審核後,根據財力情況列入單位預算。
(三)批覆。財政部門在批覆下達單位預算時,一併批覆下達該單位的年度資產購置計畫。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追加預算資金配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追加資產配置計畫,申請追加預算資金,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購置資產,資金撥付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中的資產購置已有規定的,按資金撥付部門的規定執行;資金撥付部門無相關規定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對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已批准的資產配置計畫、配置申請進行調整的,應按原報批程式提出申請,由原批准單位重新審批。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公用經費、專項資金等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有權進行調劑。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調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提出調劑資產的申請,列明需要調劑資產的理由,資產的規格(型號)、數量及功能要求等,同時附調出單位對該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對單位資產調劑事項的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核,並下達批覆檔案。
(三)資產調進、調出單位辦理資產交接過戶手續。

政府採購

第五章 政府採購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的購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及資產採購預算,向財政部門提出政府採購申請;
(二)財政部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對有關單位的採購申請進行審核後實施採購。
第三十條 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資產,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採購。
未經批准購置資產或應進行政府採購而未進行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採購單位不得辦理購置資金撥付手續。

管理監督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配置資產的有關記賬憑證等材料送單位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的賬務處理工作。房屋、建築物等工程完工後,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及投資評審,辦理有關權屬證明,對資產進行登記入賬。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賬卡、使用、保管、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及財務管理責任;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機構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並將相關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根據資產管理機構出具的資產入庫憑證,按財務制度對各類資產進行登記入賬;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資產的使用、保管和清點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入或通過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應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加強對資產配置的監督,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購置資產或超標準購置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附則相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30日廢止。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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