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1.08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資產權益,提高使用效益,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和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是指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占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資金投入的、國有資產收益形成和接受饋贈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分類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指由各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為完成日常行政工作或開展業務活動而占用,不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由企事業單位占用,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或按企業要求經營使用的國有資產。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和增值;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國有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和監督;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等。
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分級監督管理,部門和單位占用,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第八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對中央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和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負責對各部門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之間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向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告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要確定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機構或人員,對本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制定本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部門資產的帳、卡管理,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負責本部門資產的合理配置及設備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內部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之間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各部門的後勤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並對其所屬經濟實體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理資產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承擔資產的合理配置及設備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向本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對機關後勤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都必須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產權歸屬不明確的資產,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由本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和帳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必須按規定向本部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或各部門機關後勤企業以國有資產以外投資、合資、入股、聯營等,都要按規定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核定資產價值量。
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堅持有償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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