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在1998.01.08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準確反映國有資產存量、分布、結構、變化及運營效益,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央部門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95〕國資產發第13號)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8〕國管財字第7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會議制度、國有資產報告制度。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會議制度,主要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會議、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報告會議、及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題業務工作會議等。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辦法和計畫,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報告會議,主要是總結、評比各部門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報告的編報情況,布置下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以上會議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召集。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主要包括國有資產年(季)度統計匯總分析報告和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季度統計報告;
不定期報告,主要是根據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布置,編報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統計分析報告;
國有資產報告,應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對國有資產存量、變動、使用和效益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填報、審核和匯總工作,並定期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
第六條 各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工作。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負有指導、檢查、監督等管理職能,並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告工作。
第七條 本制度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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