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

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

《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是為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範開展中央企業責任約談工作和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大整改追責問責力度,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及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則。

2021年2月20日,國資委印發《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國資發監責規〔2021〕14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20日 
  • 印發機關:國務院國資委 
  • 印發時間:2021年2月20日 
  • 發文字號:國資發監責規〔2021〕14號
  • 內容主題: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管 
規則印發,規則全文,內容解讀,

規則印發

關於印發《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資發監責規〔2021〕14號
各中央企業,委內各廳局:
《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已經國資委第342次黨委會議、第5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制定責任約談工作規則是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部署,完善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監督機制,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具體舉措。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強化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約談,認真做好整改落實工作,進一步提高依法經營和合規管理水平,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促進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現將《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2021年2月20日

規則全文

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範開展中央企業責任約談工作,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大整改追責問責力度,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責任約談,是指針對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資產損失或風險隱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重大事項等,國資委依法依規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告誡談話,提出監管意見建議、責令整改追責的監管措施。
第三條 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中央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開展責任約談: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的;
(二)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以及國資委黨委規範性檔案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規定的;
(四)規劃投資、財務管控、經濟運行、產權管理、改革重組、國企混改、公司治理、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資本運營、科技創新、依法經營、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控、內部審計、監督追責、網路安全、選人用人、巡視巡察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
(五)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重大事項的;
(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因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等工作需要,暫未啟動責任追究程式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瞞報漏報謊報遲報重大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的;
(八)對出資人監管、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國資監管提示函、通報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的;
(九)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嚴重不當行為的;
(十)其他需要責任約談的事項。
第四條 出現第三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的,國資委相關廳局根據職責啟動責任約談工作,擬制《責任約談通知書》,報經國資委分管負責同志審簽同意後,以國資委名義印發被約談中央企業,根據需要抄送國資委責任追究機構、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巡視機構等。
《責任約談通知書》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時限等。
第五條 責任約談由國資委相關廳局負責人主持,必要時可請國資委分管負責同志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以及國資委有關廳局共同參加責任約談,在責任約談前,就有關責任約談內容和意見要求等進行溝通協商。
第六條 責任約談形式分為個別約談和集體約談。多家中央企業存在同類問題或約談事項涉及多家中央企業的,可以開展集體約談。
第七條 責任約談對象為中央企業有關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根據需要,國資委可指定中央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相關人員參加約談。
第八條 責任約談包括以下內容:
(一)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企業存在的問題,提示相關人員的責任風險,提出監管要求和整改意見。
(二)聽取被約談人員對相關問題的陳述,主要包括有關問題基本情況,造成的資產損失、損失風險或影響,問題原因分析,已採取整改或責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計畫等情況。
(三)對被約談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九條 國資委相關廳局應當做好責任約談記錄,約談結束後形成約談紀要,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印送被約談中央企業。約談紀要內容主要包括:約談時間、地點,約談主持及參加人員,約談事由、被約談人陳述情況、國資監管意見要求等。
第十條 有關中央企業收到《責任約談通知書》後,應當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按要求安排有關人員準時參加約談並提交相關書面陳述材料。
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責任約談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落實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安排。工作方案於責任約談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資委。
第十二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當認真組織落實責任約談意見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動採取措施,制止糾正違規行為,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有關中央企業對於責任約談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當針對責任約談中提出的問題風險,在本企業開展同類問題風險排查,舉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範類似問題發生。
第十五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約談事項整改工作進展情況。約談意見要求落實完成後,應當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採取措施、落實成效及責任追究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國資委。
第十六條 國資委對有關中央企業整改落實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評估,推動中央企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國資委將責任約談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整改措施及成效、責任追究情況等,作為被約談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等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國資委對被約談中央企業拒絕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責任約談整改落實情況將作為認定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及責任,以及作出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國資委責任追究機構將定期匯總分析責任約談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以及責任追究情況,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組織開展共性問題專項核查,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健全管控機制和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第二十條 國資委相關廳局應當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約談通知書》、約談紀要、企業報送的有關材料等立卷歸檔。涉及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的有關材料,移送國資委責任追究機構按照有關業務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責任約談工作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規定,《責任約談通知書》、約談紀要等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的約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約談規則》明確國資委將針對中央企業發生的重大問題、資產損失或風險隱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重大事項,及時開展責任約談工作,提出監管意見,提示責任風險,督促指導企業採取有效措施,挽回資產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發揮以追責促追損、促發展的作用。要求中央企業強化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和配契約談工作,認真做好整改落實。
  《約談規則》與國資委此前出台的提示函和通報工作規則等形成統一機制,是完善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國資委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堅定不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有力抓手,有利於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協同,提升監督效能,為引領推動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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