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1〕國管財字第105號印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91〕國管財字第105號
  • 印發時間:1991年5月16日
檔案通知,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國管財字第10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提高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38號)和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通知》(國資農發〔1990〕15號),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同意,現就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是國家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委託,由我局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行使資產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職能,實施歸口管理。有一位局領導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責任人,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我局財務司承擔。
二、我局對各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主要通過監督、指導的方式進行管理,既要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權,又要充分調動資產占有、使用部門有效管理、合理使用資產的積極性。
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應由一名行政領導人、並有必要的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及附屬單住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業務上接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的要求,請各單位指定一位行政領導人和行政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四、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我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及附屬單位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使用定額和使用、調配製度,實施具體管理,實現資產的合理、有效、節約使用,防止資產流失。
(三)依據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規章、政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合理流動,努力提高經營效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四) 負責本部門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核實、登記和統計的組織、匯總工作;
(五) 對本部門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和國有資產使用性質的改變進行初審。
(六) 對本部門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變動收入和資產收益實施監督和具體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上繳,監督各種基金、周轉金按國家規定使用;
(七) 按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八) 按我局要求定期報送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國有資產報表並報告工作。
(九) 辦理我局布置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修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涉及這一方面的其它制度,需向我局備案。
六、 請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於六月底前,將本部門主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指定的職能能機構名稱、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繫電話函告我局。
附屬檔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委託國務院批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關於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通知
國資農發〔1991〕15號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和提高使用的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38號),現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經費供給關係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以及以上機關的附屬單位和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國家資金投入的、國有資產收益形成的接受饋贈的資產等。
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中央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行使資產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職能,實施歸口管理,並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重點是中央國家機關占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要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有一位行政領導人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責任人,主管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同時,應有專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實施具體管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也應由一名行政領導人、並有必要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及附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業務上接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
四、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 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 制定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定額和使用、調配製度,並實施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資產的合理、有效、節約使用;並防止資產流失;
(三) 依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合理流動。努力提高經營效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四)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清查、核實、登記和統計的組織、匯總工作。
(五) 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負責對中央國家機關範圍內國有資產使用權和國有資產使用性質的改變進行審定;
(六) 負責對改變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行為進行審查,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七) 對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收入和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上繳,監督各種基金、周轉金按國家規定運用;
(八) 按國家有關規定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組織國有資產的評估,並按程式確認國有資產評估結果;
(九) 定期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要求分別報送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兩類國有資產報表並報告工作;
(十) 辦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布置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兩類不同性質國有資產報表和報告的報送、審批辦法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具體許可權的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本通知精神具體擬訂,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同意後發布實施。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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