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等規定,制定《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0月11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1〕1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大慶市居住證》的申領和發放、《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待遇、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責任、《大慶市居住證》的使用和查驗、法律責任、附則7章57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慶政發〔2011〕11號
  • 發文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1日
大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全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推行居住證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等有關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慶市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我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的證明。本辦法實施後,此前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需要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口,符合本辦法申領條件的,不再辦理《暫住證》,應當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但市區內跨區居住的人戶分離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的流動人口符合以下情況的,應當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一)因務工、經商等事由,擬在我市居住一個月以上的,年滿16周歲至70周歲的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二)在我市旅館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不超過一個月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超過一個月的應予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第四條 未滿十六周歲和七十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可以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第五條 以下人員應申報居住登記,不辦理《大慶市居住證》:
(一) 在我市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流動人口;
(二) 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流動人口;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華僑。
第六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
居住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服務處所、居住事由、聯繫方式、本人相片、血型、十指指紋信息、婚姻狀況、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社會保險、服兵役等情況,以及隨行家庭成員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與申報人關係。
第七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證等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各項工作制度,將製作《大慶市居住證》等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慶市居住證》製作、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人口計生、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
各區、縣要成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各街道、鄉鎮要組建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大慶市居住證》受理、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組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知悉的流動人口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查詢、使用流動人口身份信息。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和各分局、縣公安局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管理平台,各相關部門採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一匯入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管理平台,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第二章 《大慶市居住證》的申領和發放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申領《大慶市居住證》,應當提交居住地住址和就業或者就學等證明材料,18至49周歲的育齡婦女還應提交《婚育證明》材料。
居住證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就業證明由勞動就業保障工作站(點)出具,《婚育證明》由居住地街道(鄉鎮)出具,經商證明由《大慶市居住證》申領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對申領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要當場告知申領人所需的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完成申領材料審核工作。
對申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製作發放《大慶市居住證》,製作發放《大慶市居住證》的期限為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大慶市居住證》為一人一證,在全市範圍內使用,由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簽發。
第十六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的,在居住每滿半年的最後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辦理核驗手續。
第十七條 《大慶市居住證》損壞不能辨認的,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需要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的,持證人憑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到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辦理換領手續。
持證人在換領《大慶市居住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再領取新證。
《大慶市居住證》丟失的,原證件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三章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待遇
第十八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享受市政府規定的相關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子女在接受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方面與戶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市相關規定,可在本市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一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方面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免費服務,以及按國家規定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夫妻,在居住地免費享有避孕藥具供給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諮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因病、因災造成嚴重困難情形時,相關部門應協調用人單位及時實施臨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車輛落戶和機動車駕駛執照。
第二十六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市區內有合法穩定職業及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連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三年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投資興辦實業納稅的企業管理人員可放寬至60周歲以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配偶和未婚子女(25周歲以下)可申請遷入本市落戶。
第二十七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符合市政府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的,憑《大慶市居住證》辦理乘車優待證。
第二十八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自主創業的流動人口,符合條件的,可依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一定的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九條 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有關社區事務管理活動方面,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
第四章 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子女就學入托、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法律援助和社會救濟等方面工作納入當地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時,應當依據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要求,引導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動;在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時,應當向新興城鎮和流動人口集中流入地傾斜。
第三十二條 禁止針對流動人口就業設定歧視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單位合法招用流動人口;禁止針對流動人口就業或者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設定收費項目。
第三十三條 政府職能部門及時為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免費的崗位信息、政策諮詢、職業指導等基本就業服務,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參加本市有關部門開展的勞動技能比賽和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先進評選。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公安部頒布的法律和法規,開展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和《大慶市居住證》製作、發放工作;保障《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申請遷入落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落戶等方面的權益;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預防和打擊流動人口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為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做好勞動管理與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職業介紹管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要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發放、查驗工作,保障持有《大慶市居住證》人員免費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供給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鄉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大公租房等建設方面的投入,指導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建設一批員工集體宿舍或廉租公寓,提供給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居住。
第三十八條 房產、城管等有關部門要做好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及出租房屋建築安全監管工作,保證房屋居住安全。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要做好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困難救助工作,保障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享受現居住地民政部門提供的與戶籍居民同等的城鄉困難民眾家庭臨時生活救助。
第四十條 稅務部門要做好出租房屋相關稅費征繳工作,指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做好稅費征繳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門要合理規劃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設定和建設,本著相對就近或指定學校入學的原則,做好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幼兒教育和義務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條 衛生部門要科學預算和使用政府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方面撥付的經費,大力開展對流動人口的健康教育和衛生保健工作,對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畫免疫保健服務。
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普法教育,對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將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用於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開支。
第四十五條 工會組織應積極發揮作用,依法保障持有《大慶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參加工會的權利,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大慶市居住證》的使用和查驗
第四十六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需要證明其居住狀況及身份時,應當出示《大慶市居住證》。
第四十七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大慶市居住證》。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大慶市居住證》。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扣押和收繳《大慶市居住證》。
第五十條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大慶市居住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騙取、冒領、轉借、轉讓、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大慶市居住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規,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雇用無《大慶市居住證》人員或者違法扣押《大慶市居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組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政策規定,收取與《大慶市居住證》有關費用的;
(二)利用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大慶市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大慶市居住證》;
(四)泄露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知悉的流動人口身份信息,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
(五)在居住登記和《大慶市居住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四條 被處罰人對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大慶市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式樣由大慶市公安局製作和制定。
《大慶市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A證(1年以上)和B證(1年以下)。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7日內辦理延期手續。
《大慶市居住證》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住址、本人相片、有效期限。
第五十六條 流動人口首次申請領取《大慶市居住證》的,免收證件工本費。
丟失補領或變更、更正項目信息需要換領《大慶市居住證》的,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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