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在2005.01.11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1.11
- 實施時間:2005.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第三章 相關待遇,第四章 相關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外來人員管理,保障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範圍內《成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外地來本市五城區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要求的可自願申領《居住證》;不符合第八條規定要求的外地來本市五城區的人員,按照外來人員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簽發日期、簽發機關、有效期限和證件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四條 (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2年、3年。
第五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或者查詢接受教育、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和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管理部門)
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受委託具體承辦本區域《居住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規定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 (受理機構)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申領手續。
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2張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和婚育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業的,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經商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作為人才引進的,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能力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受理)
社區居委會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採集其信息;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領人,要求其補齊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的發放)
符合申領要求的,市公安局應當自社區居委會出具受理憑證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工作,並由受理地的社區居委會負責發放;不符合申領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居住證》由成都市公安局統一製作。
第十一條 (信息的登記)
《居住證》的基本信息由公安派出所負責登記。
第十二條 (工本費)
《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子女就讀)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限內,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衛生防疫)
《居住證》的持有人隨行的十六周歲以下子女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市計畫免疫等服務。
第十六條 (證照辦理)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邊境通行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等證照。
第十七條 (科技申報)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本市實施其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畫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在本市申請專利並經授權的,可以按規定申領專利補助基金。
第十八條 (資格評定、考試和鑑定)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和各類職稱的統一考試及相應的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 (參加評選)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條 (轉辦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
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待遇)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變更)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居委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續簽)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續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之內,到社區居委會申請辦理續簽手續。
第二十四條 (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居委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 (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註銷《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六條 (服務)
市公安局和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社區居委會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申領《居住證》、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就業和社會保險、房屋租賃、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實施細則)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解釋權)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