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6〕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慶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檔案全文

  
大慶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16〕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慶市外及市轄縣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市內各行政區及市轄縣工作、居住的,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市內各行政區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市轄縣工作、居住的,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所屬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不需辦理大慶市居住證;在市內其他行政區居住的,不需申報居住登記。
第三條 大慶市居住證僅限在大慶市通用,是持有人在大慶市內各行政區及市轄縣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到大慶市所轄區域以外的省內其他地市居住,可持大慶市居住證向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申請免費換領黑龍江省居住證。
第四條 大慶市居住證視讀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大慶市居住證機讀信息包括上述內容,以及10指指紋信息和DNA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發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房產、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出台相應工作辦法,建立健全為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做好權益保障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做好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區域之間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大慶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管理工作。
各縣、區所屬社區工作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大慶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大慶市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就業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從事國家產業劃分的第二、第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情況。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包括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就讀證明包括中高等學校簽發的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大慶市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代辦時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大慶市居住證需本人到場辦理。
第十一條 大慶市居住證由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簽發,每年簽注1次。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住址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將被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大慶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地住址證明到居住地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因故需要變更大慶市居住證登載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的,需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到居住地所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依照相關政策享受勞動就業、參加或轉移接續社會保險。
(二)有穩定職業的勞動就業人員,依照相關政策享受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持有大慶市居住證3年以上,符合大慶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四)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依照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
(五)居住證持有人家庭和個人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或者因突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等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的,可申請臨時救助。
(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省內人員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就近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以及上述證件補發、換髮。
(二)省外人員年滿60周歲以上,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就近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未滿60周歲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就近辦理換髮、補發普通護照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抵押登記及解除抵押登記,補換領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號牌,機動車免檢合格標誌核發,機動車轉出註銷恢復,機動車轉入業務,機動車檔案更正,臨時號牌核發,機動車校車業務。
(四)申領C1及C1以下準駕車型駕駛證,辦理駕駛證換證、補證,駕駛證變更登記、駕駛證延期業務、駕駛證註銷、駕駛證降型、駕駛證審驗及駕駛人體檢,駕駛證檔案更正,申請及註銷校車駕駛證業務。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六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內行政區有合法穩定就業且有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滿2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居住地落戶。
前款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所有權房屋、居住單位宿舍或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的租賃房屋。未成年子女年齡為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
第十七條 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在市轄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居住地落戶。
前款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所有權房屋或在同一地址租住1年以上的租賃房屋。未成年子女年齡為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大慶市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一條 大慶市居住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首次申領大慶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大慶市居住證的,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變更大慶市居住證登載信息的不收取費用。辦理大慶市居住證簽注手續不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6年6月30日前申領大慶市居住證的,不受居住登記時間限制;2016年7月1日後申領大慶市居住證的,居住登記時間需滿半年,從公安信息平台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1〕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大慶市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