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制定《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0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2〕15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慶政辦發〔2006〕20號)予以廢止。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2〕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慶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限於本市薩爾圖區、讓胡路區、龍鳳區、紅崗區、大同區、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區範圍內施行。
第三條 市房產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區房產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組織實施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且比例不得低於10%。
(四)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國家、省專項補貼資金。
(六)社會捐贈和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房產部門按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監管。
第五條 市房產部門根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戶情況,擬定廉租住房年度資金籌措計畫和每個階段資金使用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實施。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的。
(二)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證。
(三)無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私有住房在2006年3月7日後上市出售的,出售的住房面積應當合併計算)。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係。
通過拆遷安置可以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或通過拆遷獲得補償資金卻未購房的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第八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報核定標準、廉租戶的住房面積保障標準、廉租戶的租金補貼標準等,隨著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產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進行適時調整,對外公示。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及複印件:
(一)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填寫《大慶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
(四)已婚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需提供婚姻證明;離異申請人需提供帶有明確財產分割情況的離婚有效證明;喪偶申請人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五)身份證、戶口簿上所顯示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所出具的證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核准程式如下:
(一)申請。原則上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為此戶家庭的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持申請資料自願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大慶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受理、初審。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申請後5日內,街道辦事處聯合社區居委會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大慶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上註明調查情況;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情況在《大慶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初審意見,並將申請家庭申報資料報送區房產部門審核。
(三)審核。區房產部門在4 日內對申請家庭住房狀況予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在3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區房產部門。經兩部門審核後,由區房產部門在《大慶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上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家庭的相關材料報市房產部門核准、登記。
(四)核准、公示。市房產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8日內,完成調檔核實、材料終審、資格核准等工作。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部門在《大慶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籤署予以登記的核准意見,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產部門在1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向申請家庭出具書面通知,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核准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核准時限。
第十一條 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根據來慶及享受低保或確定為低收入家庭的年限、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排序先後等條件,由市房產部門依次解決。
在輪候期間,廉租戶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區房產部門應根據變化情況提出變更意見,上報市房產部門,給予變更登記。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解決方式的,不予保障。
第十二條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無房家庭,按以下程式給予補貼:
(一)廉租戶自行到社會上承租住房並與房屋產權單位(人)簽訂租賃契約,原則上租賃期不得低於一年。由廉租戶所在區房產部門在契約上蓋章確認,統一到市房產部門核准並備案。
(二)承租到房屋後,與區房產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協定中應註明廉租戶所租房屋具體坐落及月租金金額等事項。月租金高於租金補貼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計發,超過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月租金低於規定標準的,按與出租房屋的產權單位(人)所簽訂契約約定的租金金額計發。
(三)市房產部門結合申請家庭所承租的房屋情況,將廉租戶應發放的租賃補貼名單及額度在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7日,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可按區房產部門設定的租金補貼領取程式領取廉租補貼。
第十三條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有房家庭,補貼額度按其現住房面積與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市房產部門結合申請家庭房屋情況,將應發放的租賃補貼名單及額度在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7日,公示後無異議的,按區房產部門設定的補貼領取程式領取補貼。
第十四條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租住集中供熱房屋的不再享受政府採暖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減免政策。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區房產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會同民政等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進行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及意見上報市房產部門。市房產部門根據複查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慶政辦發〔2006〕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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