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 地點:吉林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廉租住房配建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時間,

修改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刪去《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第五條。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控制性詳細規劃、用地規劃條件後,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確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確定繳納配建面積差價款的,位於建制鎮區域內的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標準、其他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繳納,待商品房銷售達到70%時,取銷售的平均價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補。”
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國家、省、市關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其中“並不需交納保證金”的內容。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拓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給,健全廉租住房供應體系,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20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經濟適用住房、舊城區改建(危舊房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統稱新建住房項目)中,按照總規劃建築面積扣除安置面積後5%的比例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獨立的非居住建設項目除外。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積;
(二)簽訂廉租住房配建契約;
(三)檢查、驗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關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所屬的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建設項目時,應當審核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並將配建廉租住房情況列入項目批覆檔案。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批准項目的總規劃建築面積扣除安置面積後5%的比例組織規劃設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經備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標和廉租住房配建契約,明確標註配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事項。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已經備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標,將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項指標要求,明確告知競買人。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具體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註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應當分攤的占地面積等事項。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設管理,確保質量安全。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註明廉租住房配建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事項。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九條 建築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套型設計標準對新建住房項目進行設計。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時,應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認廉租住房配建情況。  廉租住房配建情況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時,應當對配建廉租住房情況進行審查,根據《配建廉租住房確認證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契約,將配建的廉租住房相關內容標註,並登記備案,在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系統中對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數據作單獨處理;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配建的廉租住房權屬登記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產權)。 第十二條 配建廉租住房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淨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級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全部用於統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資金來源,籌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並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廉租住房配建契約的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的驗收、交接資料,向開發建設單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資金。 第十四條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計畫得到落實的項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於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規定的時間統一編制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上報省政府爭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並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配建廉租住房建設進度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項目,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後,可以採取在新建住房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或者到開發建設單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他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還可以到指定區域(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組織施工。開發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建設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質量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組織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質量由該機構負責。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熱、供電、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設備,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住房項目規模較小或者其他不適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項目,可以採取補交應當配建面積差價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解決。  新建住房項目位於建制鎮的配建面積差價款每平方米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銷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計算;其他新建住房項目配建面積差價款每平方米按照該新建住房項目商品房預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並上浮20%計算。 第十七條 新建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控制性詳細規劃、用地規劃條件後,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確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確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新建住房項目總規劃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一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繳納配建保證金;確定繳納配建面積差價款的,位於建制鎮區域內的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標準、其他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待商品房銷售達到70%時,取銷售的平均價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補。  配建廉租住房備案應當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時明確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指標。 第十八條 因安置面積測算不準確或者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備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標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契約簽訂的面積少於實際應當配建面積的,在辦理配建廉租住房確認時必須補繳費用。按照應當配建廉租住房面積計算,差異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內的,每平方米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預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的1.2倍補繳費用;大於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預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的2倍補交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成交後,競得人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配建契約,並持該契約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契約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具體棟號、單元、房號等; (三)建設時限、質量要求、建設成本; (四)建設成本資金撥付的具體約定; (五)驗收標準、交接程式;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已經辦理廉租住房配建備案手續、簽訂廉租住房配建契約的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契約條款,不得擅自改變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按照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由開發建設單位購買的符合條件作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國家、省、市關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免收省、市人民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收取經營性收費。土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的,房屋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辦理產權過戶時免收交易契稅和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 配建廉租住房,必須與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統籌考慮,嚴格與小區內其他住房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配建廉租住房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設計規範規定和節能規定、滿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達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備,建設標準符合要求。注重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並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政策規定的50平方米標準範圍內; (二)按照棟或者單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設的新建住房項目,可以按期進行配建。 第二十五條 配建或者到指定區域(地塊)購買的廉租住房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徵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費用確定,不得有利潤,不得高於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平均綜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則上按照徵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項目之和的1%確定。具體待房屋竣工驗收決算時由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監察、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審機構,據實核定。有異議的可以採取由三家評估機構評估取中間值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六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須根據《吉林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實施統一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配建廉租住房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劃條件和供地性質進行配建的,責令限期整改,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減免的各項稅費;已作為商品房銷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吉林市房地產交易條例》的規定,沒收應當配建廉租住房面積的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額1%的罰款,同時依照契約約定,收回應當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暫時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暫不配建,並不需交納保證金。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時間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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