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文號:京政發[2007]26號
  • 頒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頒布對象,辦法內容,

頒布對象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對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現行有關規定實行租金減免政策。
第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監管。
第六條 廉租住房補貼及建設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此外,可通過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七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委負責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八條 申請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九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十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條 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三條 廉租實物住房採取新建和收購方式籌集。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購,不足部分可採取集中建設方式)。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 廉租實物住房供應實行統一的計畫管理,原則上由區縣政府組織建設或收購,對部分房源不足的區縣,市建委可以適當調劑。
第十五條 新建的廉租實物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價格回購併按規定的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按照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建設或收購。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委會同市建委、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廉租實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部門預算。
第四章 審核與分配
第十八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複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複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四)備案:市建委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十九條 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每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及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實物住房主要配租給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臨拆遷的家庭。
第二十一條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時,可將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差額面積發放租房補貼或配租實物住房。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輪候,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排序。
第二十三條 領取租房補貼的家庭應與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租房補貼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直接支付產權人或產權單位。
承租廉租實物住房的家庭應與房屋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契約,按期交納租金。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產權登記在區縣政府委託的單位名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不得將房屋轉讓、抵押。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覆核結果,調整租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一) 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 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第二十九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建委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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