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昌平區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26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號)和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住綜字〔2008〕3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昌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區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進行確定。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方式,是指區建委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區建委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對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現行有關規定實行租金減免政策。
第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監管。
第五條 廉租住房補貼及建設資金由市、區政府按8:2和7:3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 區建委負責全區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區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等部門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應對象及補貼標準
第七條 申請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區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本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
家庭住房是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成員住房使用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申請家庭成員與企業解除勞動契約後領取的各種一次性補償金、安置費及離(退)休後一次性領取住房公積金等一次性費用核定為家庭資產,不計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資產是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住房保障面積為使用面積每人10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廉租家庭月租金補貼數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廉租家庭月租金補貼數額=20×(10-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數。
按上述公式計算每戶計發的月租金補貼數額不足100元的, 按100元計算。超出800元的,按800元計算。
配租家庭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月租金補貼數額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擔;低於租金補貼數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金補貼。
第八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家庭成員按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標明的人口認定;不屬於低保的其他申請家庭成員按下列人員認定:
1.配偶;
2.父母;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雙亡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6.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重殘人員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廉租實物住房採取新建、政府收購和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十條 廉租實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區財政;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區建委編制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核後納入部門預算。
第四章 審核程式
第十一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申請人曾離婚如申請廉租住房,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三年內遷移戶口(不含從集體戶口遷出)的,應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一式三份(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定;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將申請家庭材料報區建委。
1.審核材料
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複印件。
2.入戶調查
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與居(村)委會人員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填寫調查情況。
3.組織評議
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可組織鎮社保所工作人員、廉租申請人居住地人大、政協代表、居委會成員、片警、樓長、鄰居等人員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進行評議,並填寫《評議記錄》。
4.公示
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0天。對實際不在本區居住的家庭,可通過快遞方式向其居住地鎮(街道)住保中心發出《協助調查函》和《申請家庭初審公示》,由其協助調查和公示。
(三)複審:區建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複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租方案,並將申請家庭的情況在區政府網站或《北京青年報》上進行公示,期限為5天。
兩級公示中提出異議的,由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複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
(四)備案:市建委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實物住房主要配租給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臨拆遷的家庭。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時,可將原住房退出;不能退出原住房的,按差額面積發放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對申請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區建委按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輪候,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排序。
第五章 實物配租管理
第十五條 對符合承租廉租實物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
第十六條 配租實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保障標準,考慮到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數量等因素,全額保障標準為: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居室
1人
單身(未婚、離異、喪偶)
單間平房
2人
夫妻、同性單親家庭
一居室
異性單親家庭(子女年滿10歲)
兩居室或兩間平房
3人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祖孫三代
4人及以上
兩對夫妻、夫妻及兩單身同性子女
夫妻及兩單身異性子女(年滿10歲)
三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第十七條 申請實物廉租住房的家庭,騰退原住房的,按全額保障面積標準配租;不騰退原住房的,按差額保障面積標準配租。
第十八條 區建委定期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家庭。
(一)確定配租家庭數量
區建委根據每年籌集房源的數量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戶數。
(二)搖號配租
區建委根據配租住房面積(戶型)將申請家庭分成不同組別,並根據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排隊,搖號選房。區建委為中選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申請家庭放棄選房的須重新輪候,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兩次放棄選房的,須重新申請。同一家庭參加3次搖號均未能搖中住房的,區建委可直接為其配租。搖號排序結果及選房結果在區政府網站上公示。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憑《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與廉租房產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契約》。契約中明確廉租住房的情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權利、義務、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應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住房。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
第二十一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鎮(街道)申報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區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覆核結果,調整租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建委停止發放租房補貼;或者在6個月內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從次月起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家庭收入、住房面積、資產超出區政府規定的準入標準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五)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六)其它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區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昌政發〔200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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