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蘇州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在2002.02.14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2.14
  • 實施時間:2002.04.01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蘇州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妥善解決我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市政府《蘇州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規定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居民家庭。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蘇州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一)制定並實施市區廉租住房政策;
(二)編制和落實市區廉租住房年度供應計畫;
(三)代表政府出資建造或購置廉租住房;
(四)負責廉租住房申請人資格的審批和廉租住房的調配;
(五)領導市區廉租住房的經租維修管理工作;
(六)指導縣級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區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產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申請人資格的初審及廉租住房的日常經租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一款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或申請按廉租租金標準起租。
(一)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二)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按廉租租金標準起租。家庭住房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廉租租金標準。
第五條 原居(租)住房屋因轉借、贈與、不合理轉讓等而形成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的家庭,不可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用於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存量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現承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可轉換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騰退的並可用於廉租住房的原公有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可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六)市房產局採用其它方式籌集的可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第七條 廉租住房以保障居民最低居住標準為原則,一般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第八條 建造、購置和出租廉租住房按規定免交有關稅費。
第九條 廉租住房的建購計畫,由市房產局根據安置需要統一制訂,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政府和單位建購廉租住房的資金,由市房產局根據廉租住房需求情況,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中應由最低收入家庭所在單位籌集的資金,由所在單位在房改售房款中解決或自籌解決。
第十一條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低於當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產局、物價局、財政局核定。
第十二條 建造、購置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維修養護資金不足的,可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解決。
第十三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
(一)承租廉租住房程式:
1.最低收入家庭申請承租廉租住房,應至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產局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申請表;
2.最低收入家庭應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工作證明(或無業證明)、市勞動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核發當年有效的特困證明(或最低收入證明)、有關住房租賃憑證等證明;
3.區房產局受理申請後,應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及時對申請人的收入及居住等情況組織調查,審查無誤後,在申請人的居住地和工作單位進行公告,徵詢異議,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房產局審批;
4.市房產局對上報的廉租住房申請人情況及區房產局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並根據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戶數和可供租住的廉租住房數量,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二)現承租公有住房轉換為廉租住房程式:
申請將現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轉換成廉租住房,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的家庭,應向房屋經租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按本條第一項1、2、3的規定程式辦理,市房產局對上報的享受廉租租金標準申請人情況及區房產局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符合條件的準予以廉租租金標準起租。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經租單位與廉租住房承租戶應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定,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租賃期滿應對承租戶的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協定。
第十五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房產局收迴轉租的房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承租家庭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讓的,由市房產局收迴轉借、轉讓的房屋。
第十六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的,由市房產局責令其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於原租戶還應按當年同類結構等級住房的租金標準重新起租。
第十七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局,並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原租戶租金恢復至當年同類結構等級住房的租金水平。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市房產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租,續租期內相應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責令其退房,並處以提高租金標準後年租金2~5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租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通過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人均使用面積高於可享受承租廉租住房的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局,並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原租戶租金恢復至當年同類結構等級住房的租金水平。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十九條 蘇州市市區申請承租廉租住房的標準由市房產局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第二十條 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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