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租賃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立法歷程,第一次徵求意見,第二次徵求意見,第三次徵求意見,第四次徵求意見,第五次徵求意見,市人大通過,提請省人大審議說明,省人大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租賃、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宿舍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原則)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開發區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電力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匯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礎信息,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資源。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等工作,並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
消防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賃管理工作,並將住房租賃備案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
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電力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鎮、街道職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負責採集出租房屋的租賃、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隱患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相關主體協助義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採集、安全隱患整治等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其管理區域內出租人、承租人存在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有關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
第八條(宣傳教育)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和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傳教育。
第九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等渠道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處。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租賃和治安管理

第十條(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經依法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用於居住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出租房屋總體要求)出租人應當以一間設有外牆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但是,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廳)允許隔斷出租的,應當採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後應當具備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廚房、衛生間、陽台、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第十二條(使用面積、人數要求)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米。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第十三條(租賃契約)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契約,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居住安全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包含居住安全責任的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並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使用。
第十四條(租賃備案)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變更、終止後三十日內,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住房租賃備案,或者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第十五條(出租人責任)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或者未經監護人同意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督促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督促其及時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四)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繫方式,告知並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供承租人的聯繫方式。
(六)告知承租人用電、用氣、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項。
(七)依法繳納房屋出租的相關稅費。
(八)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出租人委託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託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承租人責任)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房屋。
(二)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應當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及時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留宿他人居住超過七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員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
(四)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等要求使用房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居室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六)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七)配合有關部門、單位依法進行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其承租的房屋;轉租房屋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義務)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按照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十九條(消防安全條件)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窗戶和陽台確需安裝金屬柵欄等設施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不得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
(三)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牆窗戶的部位至少設定一部用於公共逃生的軟梯;
(四)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層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出租房屋所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間距。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擋消火栓。
第二十條(設備配備要求)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
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乾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
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慧型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並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
第二十一條(用氣、用電要求)出租房屋內安裝、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電器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裝、移動、拆除燃氣設施,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內使用燃氣。出租人、承租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出租人應當為出租房屋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
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依法安全用電,不得超負荷用電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供電企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查明出租房屋記憶體在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按照規定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管理)已建成住宅區未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場所、設施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並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建設。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場所、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發現電動車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和電梯前室停放或者對電動車蓄電池進行充電的,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本條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十三條(火災應急要求)發生火災時,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及時報警,積極配合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指引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對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對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對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住房租賃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四)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至四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三款規定的,由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部門法律責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3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立法歷程

第一次徵求意見

2018年8月21日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鑒於該法規與廣大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使法規更加切合我市實際,更加科學、合理、可行,現決定將《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次徵求意見

2018年9月25日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對《條例(草案)》立法調研論證和兩次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為進一步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的審議修改質量,現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三次徵求意見

2018年11月1日
根據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三稿)》。為了進一步聽取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現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三稿)》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四次徵求意見

2018年11月26日
8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進行了四次集中修改。現將《條例(草案修改四稿)》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工作安排,《條例(草案)》將提請12月下旬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近期,我們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還通過市人大代表履職平台徵求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組織召開立法專家顧問暨立法社會風險評估座談會、市級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和建議。之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組織意見匯總和修改工作,請社會各界人士繼續關注。

第五次徵求意見

2018年12月10日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擬將《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提交12月下旬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兩審通過。鑒於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直接與廣大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高,現將《條例(草案修改五稿)》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市人大通過

2018年12月27日
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提請省人大審議說明

2019年1月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7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條例》在第二條將適用範圍確定為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租賃、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鑒於直管公房(公有房屋)是特定歷史時期以住房租賃形式給職工居住的福利性質房屋,由於經濟社會條件等歷史原因使得直管公房(公有房屋)在居住面積、居住人數等方面與當前的居住條件要求差異較大,因此規定不適用本條例。但是,為了保障轉租後的承租人的權益,明確轉租此類房屋的應當適用本條例。另外,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對宿舍的居室類型、居住人數、人均使用面積等都有相應規定,且在管理、收費等方面與一般意義上的出租房屋有很大差別。因此,第二條適用範圍規定宿舍不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為了強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出租房屋,《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匯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礎信息,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同時,為了切實保障平台有效運行,第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住房租賃備案信息錄入平台,第七條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平台,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平台反映問題、辦理備案。
三、關於出租房屋總體要求。為了在保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同時,有效解決流動人口的實際居住需求,《條例》第十一條分三款從三個方面對出租房屋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一是出租人應當以一間設有外牆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為最小出租單位。二是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但是,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的除外。三是廚房、衛生間、陽台、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於居住。另外,《條例》第十二條對出租房屋使用面積、居住人數作出了規定,一方面要求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米。另一方面,要求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四、關於出租人、承租人責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立足保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為了加強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五、關於消防安全條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了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消防安全條件,重點強調了三方麵條件:一是窗戶和陽台確需安裝金屬柵欄等設施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不得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二是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牆窗戶的部位至少設定一部用於公共逃生的軟梯。三是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層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六、關於消防設備配備。在充分考慮消防設備配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執行性的基礎上,《條例》第二十條分四款分別規定了一般出租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的、居住人數較多的以及高層房屋的消防設備配備要求。一是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二是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乾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三是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慧型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並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四是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同時,為了保障消防設備能有效配備到位,《條例》第二十九條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關於電動車管理。由於電動車在出租房屋內停放、充電是出租房屋消防管理的重大隱患,為了有效預防電動車引發火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電動車的集中停放、集中充電作出規定,一方面解決已建成住宅區的電動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場所、設施的建設問題,另一方面,解決電動車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和電梯前室停放或者對電動車蓄電池進行充電問題。
八、關於法律責任。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管理,為此,《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處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執行,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處罰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省人大審議意見報告

2019年1月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2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隨著蘇州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內,給蘇州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等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地管理及防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問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蘇州市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對出租房屋的居住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了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條件、消防設備的配備作了具體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