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意在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等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徐州市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具體內容,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0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具體內容

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戶籍年限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初審、公示、審核和輪候制度。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制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配合市政府相關部門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市發展改革、監察、總工會、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工商、稅務、價格、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金融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規定給予租金核減。每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條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對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計算公式:租賃住房補貼額(元)=面積補貼標準(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實際住房建築面積)。一人戶按2人補,2人及3人戶按實補,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補(幾人戶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
第七條 採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實物配租後,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無償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採取貨幣補貼方式。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點工程拆遷時,必須服從市政拆遷安置。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價,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60元,一層加5%;二層、四層加15%;三層加20%;五層基價;六層減10%。封閉陽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8元,半地下室(儲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按租金基價70%計算,閣樓前後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價70%計算。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600元);
(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一年以上;
(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優先解決市區低保無房家庭。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以戶為單位確定,除申請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積的人口:
(一)與申請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積;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三)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原住房面積;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面積。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
(一)租賃公有住房的,以租約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1.33;
(二)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四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按照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淨收益;
(四)上級補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安排。
第十六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市政府每年要對市區、縣(市)、賈汪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分別核算,屬市區、縣(市)、賈汪區的資金應及時結算並核撥。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土地出讓淨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證及時計提的縣(市)、區,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以上兩項資金到位後仍不足的,由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貨幣補貼,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建設要與棚戶區改造相結合。新建廉租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批准檔案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請與核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係及共同生活的證明;
(六)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市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轄區或工作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將核實蓋章後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單位所在轄區民政部門;社區居委會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併報送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後,報送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報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五)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門申訴或者提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及各單位、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和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實後,根據情況變化,變更登記。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按約定期限退出現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內容。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房管部門及財政、民政、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督促改正。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按照申請程式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條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年市區規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承租人未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承租人按照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繳納房租;
(二)由承租人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
承租人拒絕接受前兩項所列處理方式的,由市房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房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徐州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徐政發〔2006〕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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