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南寧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在2002.01.21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1.21
  • 實施時間:2002.03.01
管理辦法,其他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及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或等於)市政府當年公布或執行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
第五條 南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廉租住房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並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現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由政府出資興建或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資金來源及廉租住房需求情況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興建或購置廉租住房,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二)直管公房出售後的部分淨歸集資金;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上繳財政的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收入;
(四)其他政府住房基金;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標準:一房或一房一廳為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二房一廳為55平方米以下(含55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裝修標準為普通裝修,即普通批灰內牆,混凝土樓地面,廚、衛配套。
超過上述標準的住房,不得作為廉租住房出租。
廉租房小區應做到環境整潔。

其他辦法

第十條 廉租住房實行只租不售的原則,租金分不同檔次按當年公房租金標準的50%按月繳交。
承租廉租住房,免交住房租賃保證金。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或等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合併計算低於或等於人均7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一年以上;
(四)家庭人數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按下列方法認定:
(一)有工資收入的家庭按年工資總額計算,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二)個體勞動者家庭收入按其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會同稅務所、工商管理所出具的證明核定。
第十三條 下列證明為有效的收入證明:
(一)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會同稅務所、工商管理所出具的收入證明;
(三)市、縣(區)民政部門核定或發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下列證明為有效的住房情況證明:
(一)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二)當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第十五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審批制度。其程式為: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職工或居民填寫《城鎮居民租住廉租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持有效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戶籍證明以及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有關證明檔案,確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並在申請人居住地及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給予公告。對1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註冊;對有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及時核實,並做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三)已登記註冊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及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住房或領取租金補貼。
第十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申請家庭的實際情況,安排配租住房或者發放租金補貼。
接受住房配租的申請家庭,可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租金標準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的廉租直管公房(超過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部分,按當年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屋租金),並依照租賃管理有關規定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一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領取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可按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的標準,自行到市場上租賃房屋,並憑租賃憑證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一年的租金補貼協定,按月領取每平方米7元的租金補貼;不足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的,則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金補貼。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租賃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廉租住房租戶的承租資格重新核定一次。由廉租住房承租戶每年定期填寫《廉租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情況、住房情況申報表》,如實反映當年家庭收入情況及住房情況,並經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居委會確認後,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一年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遷出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租,房屋租金按當年公房租金標準收取,並按規定交納住房租賃保證金;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騰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並按該房屋當年租金標準年租金的2-5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或退回租金補貼,並補交當年標準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同時處以該房屋當年租金標準年租金的2-5倍罰款。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並且不得轉租及改變房屋用途。違反租賃契約約定,拖欠租金、改變房屋用途、轉租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可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出資興建或購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轄縣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南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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