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

扶養

特定親屬間一方須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前者稱為扶養義務人,後者稱為扶養權利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採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採用廣義說。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採用狹義說。我國現行《婚姻法》採用狹義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扶養
  • 外文名:Aliment
  • 拼音:fú yǎng
  • 注音:ㄈㄨˊ ㄧㄤˇ
  • 同義詞:撫養、撫育、供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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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社會生活中的概念

在社會生活中所說的扶養通常概指各種社會關係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一般涵蓋四個方面:
(1)以國家為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力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恤等;
(2)以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單位為主體並逐步走向社會化、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性扶養;
(3)在自然人之間基於道義、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權利義務而發生的自然的、事實上的扶養;
(4)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法律意義上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契約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扶養

引證解釋

1、猶撫養。撫育教養。
①漢劉向《列女傳·魏芒慈母傳頌》:“慈惠仁義,扶養假子,雖不吾愛,拳拳若親。”
②《宋書·武帝紀中》:“ 荊 雍 二州,西局、蠻府吏及軍人年十二以還,六十以上,及扶養孤幼,單丁大艱,悉仰遣之。”
丁玲《松子》:“於是 小毛 的扶養,也成為 松子 的事。”
2. 扶持培養。
①明·錢謙益《尚寶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制》:“制曰:我皇祖化成久道,遐不作人。摧挫有時,扶養無已。”
②清李斗《揚州畫舫錄·草河錄上》:“﹝謝啟昆﹞出為 揚州 太守,扶養士氣,主持風雅者數年。”
3. 扶助供養。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扶養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扶養關係,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係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係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係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係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後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係的客體,是扶養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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