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被扶養人生活費
  • 外文名:Insurance is dependent for living expenses
  • 適用對象:未成年人
  • 出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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