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養

法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基本介紹

  • 法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 對象:夫妻雙方
  • 依據:婚姻法
釋義,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什麼是夫妻扶養,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二、理解本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2、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如將其中的某項財產或收入,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夫或妻只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如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並提供有關治療費用。
3、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
4、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學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
三、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法律責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於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係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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