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在2001.10.08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0.08
  • 實施時間:2001.12.01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及政策措施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
二、《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1、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收購房屋用於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
2、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得租金補貼或廉租住房承租權,私自調換、轉借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個月以上以及利用廉租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第(二)項修改為:私自轉租、轉讓廉租住房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 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決本市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國家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城鎮範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大連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者配租租金相對低廉的周轉性住房。
第四條 大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鎮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級民政、財政、計畫、物價、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開發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可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收購的房屋;
(二)騰空的公有房屋;
(三)認定的已承租並符合廉租住房管理要求的公有房屋;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房屋;
(五)新建的房屋;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房屋。
前款規定籌集的廉租住房,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多渠道籌措資金用於提供租金補貼和籌集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值資金;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按前款規定籌措的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城鎮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難家庭戶數、廉租住房及資金籌措等情況,會同財政、民政、計畫、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部門,擬定提供租金補貼和籌集廉租住房計畫,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籌集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於廉租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免收交易手續費;
(二)收購房改房用於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九條 廉租住房的居住條件應能夠滿足入住後的正常使用功能。每套住宅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應符合《大連市城鎮住宅建築設計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居民可以申請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並在當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兩年不超過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下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準,隨著城鎮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可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居民家庭,現住房已確定被拆遷的,通過拆遷安置可以解決住房困難的,不列入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配租對象。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申請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應持申請書、戶口簿、本人身份證明、現住房證明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向所在地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登記。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下列程式辦理租金補貼或配租手續:
(一)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立卡;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將擬補貼、配租對象的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在其原居住地公布。公布後30日內無異議的,正式列入補貼或配租名單。
(三)根據補貼資金和廉租住房房源情況、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申請登記順序等條件,實行輪侯補貼或配租。其中,下崗職工、病殘人員家庭優先。
(四)發放補貼,與承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配租住房。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租金補貼或配租住房的,取消其享受租金補貼和承租廉租住房資格。
第十四條 配租廉租住房,應根據申請人家庭人口構成情況採取成套配租辦法,每一個家庭只能租賃與其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廉租住房。配租後,其原承租的公有房屋應交出,不交原有公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騰出的公有房屋權屬不變,承租權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統一掌握,作為廉租住房使用。
第十五條 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測算,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維修養護由房屋所有權單位負責,所有權屬於政府又比較集中的廉租住房,可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應遵守公有房屋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擅自調換、轉借、轉租、轉讓廉租住房。不得擅自改裝、更換或增減房屋設施。廉租住房承租權禁止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應按租賃契約約定及時繳納廉租住房租金。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個月,按延期部分租金5%收取滯納金,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及享受租金補貼或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單位,每年對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時,即停發租金補貼,按當地正常公房租金標準收繳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兩年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退回補貼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房租,取消其享受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資格,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廉租住房,並可給予罰款處罰:
(一)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得租金補貼或廉租住房承租權的,處1000元罰款;
(二)私自調換、轉借、轉租、轉讓廉租住房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個月以上,或利用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未實行綜合執法的地區,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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