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在2003.04.07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4.07
  • 實施時間:2003.06.01
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最低經濟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6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城6區)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實施社會保障,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從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資金;
(三)從住房公積金收益中按10%提取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戶儲存。
第七條 廉租住房包括:
(一)市、區政府為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新建或購置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最低經濟收入家庭現租住的並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公有房屋;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住房。
第八條 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6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持有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的證明;
(三)無房戶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8平方米的家庭;
(四)對社會作出突出貢獻且收入較低的住房困難戶。
第九條 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提出申請,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登記。
申請登記時應出具下列證件:
(一)租住廉租住房登記申請書;
(二)家庭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街道辦事處和單位出具的該家庭現住房情況說明和現住房租賃證明;
(四)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證明。
第十條 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審核後登報公示,在30日內無異議的,按其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先後順序,公開、公平地配租。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承租戶家庭收入進行核查,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收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二)無故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
(三)承租房無故閒置3個月以上的;
(四)將廉租住房轉租的;
(五)改變住房用途的。
第十四條 政府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選擇物業管理單位,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有住房修繕管理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保障住房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買廉租住房的單位在土地、稅費等方面給予扶持。具體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按規定應當辦理騰退廉租住房手續卻故意拖延不辦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為配租廉租住房提供虛假證明的,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轄縣、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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