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大舉措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支持廉租住房開發建設,保障民生,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 檔案號:銀髮〔2008〕355號
- 時間: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 頒布單位:銀監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大舉措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支持廉租住房開發建設,保障民生,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施行。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支持廉租住房開發建設,保障民生,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於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市級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
第十五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設區的市每年應當對市、縣(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劃入廉租住房...
《長治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是長治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強廉租住房管理、嚴格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中央代地方發行的債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建廉租住房繳納的建設資金,...
《太和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太和縣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依據建設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
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墊息,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等,墊息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墊付。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拉薩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房源籌集 ...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築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並軌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退出、運營和監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構成。市、縣區物價部門定期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指導價格,並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