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周政〔2011〕8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周口市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多渠道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按照保證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廉租住房。
第四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為: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售並舉。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廉租補貼),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有關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售並舉,是指《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周政辦〔2009〕48號)中有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實施;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動態監管、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等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領導組,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戶籍;
(二)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價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存款等。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採取新建和收購方式籌集。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新建、收購的廉租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在用地規劃布局中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助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廉租住房建設單位對新建廉租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五章 審核與分配
第十九條 對申請廉租補貼和實物配租、租售並舉的家庭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家庭報街道辦事處;
(三)複審:街道辦事處自接到審核材料15日內對申請家庭進行複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四)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五)終審: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15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終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發準租(購)證;
(六)公示期不得少於15天。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住房租賃或借住契約,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
(四)交警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車輛證明;
(五)稅務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納稅證明;
(六)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房產證明;
(七)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式
(一)由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有關表格;
(二)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第二十條規定的“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進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租房補貼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輪侯配租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廉租住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管理、修繕等所需經費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及時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變動情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覆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
因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及時進入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購)住房的,追繳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收回房源,計入不良信用記錄,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建設、交易、管理中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查處:
(一)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廉租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廉租住房價格的違法行為,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追繳租賃補貼、收回房源,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申請家庭資格審查、銷售和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