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梧州市市政管理局發布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文單位:梧州市市政管理局
  • 發布年份:2005年
發布內容,發布時間,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建設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1999〕第70號令)和梧州市人民政府《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梧政發〔1999〕47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設立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廉租辦,設在市政管理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實施計畫和分解、下達實施目標,廉租住房建設和租金補貼及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建設規劃、房改等部門及城(郊)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暫行辦法。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籌措的辦法:
(一)市政府的專項資金;
(二)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關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發展基金;
(三)市直管公房出售後形成的住房基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廉租辦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於租金補貼或市籌集廉租住房的房源。
財政部門監督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市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廉租辦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出資興建和收購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認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必須是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現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住房困難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特困戶家庭。該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房。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雙困戶家庭的確認:
(一)屬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由市、城(郊)區兩級民政部門核實確認,並向申請單位出具《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特困戶證明》。
(二)屬人均使用面積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戶家庭,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並向申請單位出具《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戶證明》。
第九條 廉租住房除房產部門提供外,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向雙困戶職工提供廉租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以租金配租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配租方式,並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式為:
(一)申請人持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及市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特困戶證明》、《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證明》(由市政管理局統一印製),向市廉租辦提出申請租金補貼或住房配租。
(二)市廉租辦對申請人身份、雙困戶家庭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初驗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申請先後順序進行申請登記造冊。
(三)市廉租辦按申請登記造冊的先後順序,對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結合實地進行複查核實,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廉租辦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公布其基本情況。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應當準予登記;有人提出異議的,市廉租辦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四)對已準予登記並申請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廉租辦簽訂租金補貼協定,廉租辦應按月發放租金補貼,其補貼標準由市政管理局、市物價局共同制訂。對申請實物配租家庭由廉租辦按當年籌集的廉租住房套數,根據廉租住房申請登記的先後順序及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等條件,按最困難優先安排原則綜合平衡出配租的先後順序配租廉租住房。
(五)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超過8平方米,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暫按當年房改租金的50%計算。
(六)當年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其剩餘已準予登記配租的申請人,可輪候結轉到下年度,在其基本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可優先配租廉租住房。符合租用廉租住房條件並已準予登記的申請人,現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七)向市政管理局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政管理局統一審核批准;向單位申請廉租住房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規定自行審批,報市政管理局備案。職工亦可向所在單位申請租金補貼,報市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孤老、烈屬、殘疾等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條件的特殊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並根據自願原則,此類家庭也可選擇租金補貼的方式;對其他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條件,有完全勞動能力的家庭實行租金補貼方式。
第十二條 經配租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騰空的原住房由原產權單位同步接收,納入市廉租住房房源統一調配,原產權管理關係不變。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產權來源屬直管公房的,由市政管理局負責管理與維修;屬其他渠道調配的廉租住房,原產權、管理與維修關係不變。
第十四條 已納入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廉租住房,其管理工作參照有關的物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置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規劃、計畫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十六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簽訂由市廉租辦制定的《梧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否則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其取得的廉租住房,並按建設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年審制度。租用廉租住房的家庭租金補貼或租房契約的期限為1年,1年期滿後,已接受租金補貼或租用廉租住房家庭應向市廉租辦報告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由廉租辦對其重新進行資格審查,若承租人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時,應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遷出廉租住房,以提供給其他輪候的雙困家庭。
承租人當家庭超過當年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時,應停止租金補貼或退還廉租房,但因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退還廉租住房的,應按商品住房租金收取。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按建設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補貼的,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經查實有虛假申報的,應停止或取消輪候配租權和租金補貼,已領取租金補貼的應如數退回,如已配租的應取消其承租權,清退房屋,補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設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服從房屋產權人的管理,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得拖欠房租,不得破壞房屋結構,不得挪動房屋內部設備、設施。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退房,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廉租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