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

為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合理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納雍縣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對象:廉租住房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二條 納雍縣建設局(房改辦)是納雍縣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納雍縣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
縣財政、民政、發改、物價、勞動保障、稅務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區域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政府採取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資金籌集:
(一)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和管理費用之後的全部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不低於10%的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發放廉租住房補貼,興建、購置或維修廉租住房,支付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費用。縣建設局根據申報的廉租住房家庭及資金需求情況,確定住房保障面,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縣財政、審計部門應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新建、購置廉租住房,有關部門在計畫、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一)專項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興建、購置廉租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以住宅為主,每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50平方米以內,應具有臥室、廚房、衛生間,有相應的基本生活設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二)因災害原因失去住所,確需政府安置的城市居民。
(三)以貸款方式購買住宅後,因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不能按計畫償還貸款,依法需要騰房清償債務,列入低保範圍的。
第八條 申請承租廉租住房,應當向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提出租賃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證件。
(一)身份證及戶口薄(交複印件,驗原件);
(二)家庭人口、收入情況的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正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現住房情況證明;
(五)需要騰房清償住房貸款的,應提交有關清償的法律文書;
(六)因災害導致失去住所的,應提交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證明。
第九條 廉租住房的審批機構
廉租住房由廉租住房審批小組審批,廉租住房審批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建設局、財政局、民政局、監察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建設局和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
第十條 廉租住房的審批原則、調查及工作程式
(一)廉租住房的審批,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根據公平公開、綜合平衡、輪候配租、社會監督的原則進行。
在輪侯期間,申請人的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廉租住房管理單位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侯。
(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的調查工作,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民政部門和單位及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三)廉租住房審批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審批會議,就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調查了解的情況進行審議。審議時,涉及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當列席。
(四)經審議批准的廉租住房申請人,由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負責通知申請人並辦理有關手續,簽訂租賃契約,並將發放結果予以公布。
(五)屬於因災害原因需要立即安置的,經審批小組組長同意,由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先行安置。待下一審批日再予確認。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因素確定。縣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現公有住房經認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租金標準按上條規定執行。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減免對象,按房改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應按照國家的物業管理法規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服從物業管理,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五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戶實行每年複審一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住戶應當按年度向縣建設局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建設局應會同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覆核,並按覆核結果調整廉租住房。對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標準的,由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予以限期收回;超過期限不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商品租金標準計收。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建設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地區建設局申訴。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