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暫行規定
- 執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 檔案類別:暫行規定
- 地點:納雍縣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納雍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簡稱城市低保、農村低保)順利實施,保障城鄉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57號)、《納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納雍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納府發[2008]26號)和《納雍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保障城鄉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政府領導,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村、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動態管理。對低保對象實行應保則保、分類施保、應進則進、應退則退,發放保障金實行應增則增、應減則減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實行城市低保季度動態審核、農村低保年度動態審核制度。特殊情況實行不定期動態審核。重點核查低保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收入情況、家庭勞動力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
(一)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的保障對象主要檢查其人員的自然減員情況;
(二)對喪失勞動能力、患重大疾病和二級以上(含二級)智殘、精神殘、肢殘、視殘及重點優撫對象的保障對象,主要檢查其減員情況和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三)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要核查家庭成員勞動力變化情況、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第四條
城鄉低保動態管理調查、核查、審批時間的規定,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進行,4月1日至15日為村、社區(居)委會調查評議、公示時間,4月16日至30日為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審核複查時間,5月1日至20日為縣民政局重點抽查和審批時間。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繼續享受低保待遇:
(一)死亡人員。
(二)遷出本轄區戶籍管理區域的;
(三)家庭經濟條件好轉,年人均純收入或季度純收入超過全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的;
(四)家庭生活水平明顯提高,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高檔家庭生活用品(電冰櫃、機車、洗衣機等)有增加的;
(五)家庭生產資料上升為擁有拖拉機、農用小汽車或開商鋪經商的;
(六)家庭生活情況與原享受低保待遇時無明顯變化,但有家庭成員經常出入餐飲、娛樂高消費場所的,或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的。
(七)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到高價收費學校就讀的;
(八)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7周歲至60周歲、女17周歲至55周歲),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長期不自謀職業或長期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就讀學生除外);
(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手段騙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無政府補助重建住房,住房裝修達到中等以上檔次的,購買商品房等的;
(十一)違反國家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
(十二)不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可申請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符合低保條件,未被納入的;
(二)遭受自然災害、造成家庭成員傷亡、致殘或家庭主要勞動成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
(三)因災失去家庭土地總量50%以上無法恢復耕種的,或家庭住房等資產嚴重被毀,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
第七條
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發保障金:
(一)家庭成員因嫁出、死亡、外出一年以上不歸的,取消該成員的保障金,減發家庭保障金;
(二)違反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
(三)家庭經濟收入增加,生活狀況明顯好轉的。
第八條
由於自然災害、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患重大疾病治療、或突發性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突然下降到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由戶主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納入保障範圍。
第九條
對不符合保障範圍,應取消保障待遇的,由村、社區(居)委會召開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村、社區(居)委會、部門公開公示5天,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公開公示3天,民眾無異議的,按規定程式報縣民政局審核、備案,由鄉鎮或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填發不再享受低保待遇通知書(通知書必須寫明不再享受低保的原因、人數、時間和保障金額及救濟渠道),由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或部門、村、社區(居)委會直接送交當事人,並收回低保證。
第十條
對應減發保障金待遇的家庭,必須按程式上報審核審批。縣民政局審批後,統一行文下發減發低保金的通知,並由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村、社區(居)委會公示,換髮低保證。
第十一條
應納入低保對象範圍的家庭,由戶主提出申請,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村、社區(居)委會按規定程式調查、審核後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有關單位工作職責:
(一)實行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包保責任,主要領導負總則。部門工作人員、村、社區(居)委會幹部負責對本村、社區(居)委會低保對象和應納入保障對象家庭的調查核實、民主評困工作。做好公開、公示和有關資料的申報,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負責部門,村、社區(居)委會調查上報的低保對象(包括取消、減發、增發和新增低保對象)進行審核、評議、公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按規定程式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負責對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上報的低保對象的重點抽查。對被取消的低保對象,制發取消通知書;同時對動態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抽查中發現有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立即取消;發現符合保障條件,未納入保障對象的,按規定程式申請報批,達到應保盡保。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村、社區(居)委會在政務、村務、廠務等公示欄公示7天后,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隨即填發低保證。對抽查中出現嚴重問題的,要按照《城鄉低保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鄉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部門、村(居)委會幹部和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調整低保對象及低保類別,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式申請報批。
第十四條
本規定將在動態管理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