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積極性,規範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運營和管理,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
  • 有效期:3年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的積極性,規範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運營和管理,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整體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
養老機構內部照料、膳食等分項服務承包、委託、管理等事項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
第三條  下列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實施公建民營:
(一)各級政府作為出資主體興建、改擴建或購置並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二)各級政府以土地、房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滿後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
(三)新建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套建設並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設施;
(四)新建公辦養老機構。
第四條  市級民政部門統籌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工作,加強政策支持,明確工作流程,制定契約範本。區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建民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要堅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則上不鼓勵豪華型、高檔次。
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有意願的特困人員中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  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積極承擔養老服務示範引領、標準制定、實訓培訓、品牌推廣、形象宣傳等職能,為老年人提供品質化、專業化、便捷化服務。
第七條  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委託運營前,要依法依規核定國有資產價值和國有資產折舊費用等,要明確產權單位和運營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加強機構運營監督,保持土地、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國有屬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將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委託運營前,區級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委託方時,應制定實施方案,進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論證,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委託方應當向運營方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驗合格證書(驗收備案憑證)等相關安全資料。
第九條  新建養老服務設施可採用設計、運營同時委託,以便運營方提前參與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建設,確保設施設計、施工以及功能布局的針對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運營方確定
第十條   區級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運營方。
第十一條  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具有2年以上的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三)具有與運營管理機構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服務團隊;
(四)結合各區實際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採用公開招標的,應擬制招標檔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檔案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投標人資格要求、風險保證金額度、設施維護費、評分標準及約束性條款等內容,明確投標人應承諾條款,包含但不限於:不得轉讓、轉包,用於兜底保障對象的床位數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採用其他方式委託運營的,運營方需向委託方提供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發展方案,具體包括:
(一)養老服務機構章程;
(二)運營方案;
(三)管理制度;
(四)管理服務團隊組成;
(五)經費投入使用計畫;
(六)服務保障及接受監管承諾。
委託方收到運營方規劃發展方案後,應邀請相關部門和行業專家,召開會議論證方案可行性並形成報告。委託方為街道(鄉鎮)的,街道(鄉鎮)應將可行性報告報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運營方的經營(業務)範圍應主要為開展養老服務,服務內容應包括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四章  權責關係
第十五條  區級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的委託方和監管方。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的中標(受委託)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為運營方。
委託方(監管方)應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設施使用情況、國有資產風險情況、運營情況、兜底保障人員床位使用情況等進行評估。
運營方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經濟、安全、法律等責任。
第十六條  委託方應與運營方簽訂契約。契約期限應根據項目規模、實際運營年限、運營方初期投入等具體情況確定,最低不少於3年,最長不超過10年。契約簽訂後,應當將契約文本、運營管理法人信息及有關資料在區級民政部門建檔留存。
第十七條  委託方可向運營方收取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和設施維護費。
風險保證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向委託方一次性繳納,金額一般不超過委託方固定資產總額的1%,交由委託方管理,主要用於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以及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契約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委託方有權使用風險保證金化解風險,契約期滿後,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予以全額退還。
設施維護費應當充分考慮機構可持續發展,根據機構規模、兜底保障對象床位情況、使用年限、機構登記性質、運營方初期投入、運營方適宜的經營回報等因素確定。設施維護費主要用於機構設施修繕改造提升、機構及老年人服務改善等。設施維護費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關於建立健全天津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實施綜合監管。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區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責任,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據、賬目清楚。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在契約存續期間獲得的財政扶持、獎補資金,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專款使用。運營方接收兜底保障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對收住的社會老年人,應本著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要求,合理確定普惠養老服務價格。
第二十條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建設補貼,申請補貼由區民政局組織。委託方在養老服務設施交付時未達到建設、消防、安全等領域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可由運營方進行改造。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運營方申請,經評估合格後發放。運營方可按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和稅費減免等。
第二十一條  運營方應當及時向委託方(監管方)報告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突發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死亡等可能影響養老機構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機構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公眾評議等內容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作為運營方運營情況參考。
第六章  違約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應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方(監管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解除契約,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一)未經委託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無法保障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違規亂收費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違規套取、使用、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契約有效期內,運營方變更或終止契約的,應與委託方進行協商。變更契約的,一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向對方提出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變更契約書前,應履行原有契約規定。終止契約的,雙方應在60日前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契約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雙方應共同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向社會公告,防止債權債務糾紛。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民政局可依照此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前簽訂契約的,按契約約定執行。《關於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辦法的實施意見》(津民發〔2014〕82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2年9月14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該檔案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天津市在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2014年,市民政局頒布了《關於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辦法的意見》(津民發〔2014〕82號),在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提升公辦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和效率方面開展了有益探索。除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若干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外,政府投資新建、持有或者保留的養老機構均實現了公建民營,這為積極推廣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奠定了良好實踐基礎和制度基礎。
二、制定該檔案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通過規定養老服務設施實施公建民營,廣泛激發社會力量參與養老事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政府兜底保障與市場靈活服務兩方面優勢,從而加快形成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提高市民養老的獲得感、幸福感。《管理辦法》有利於進一步發掘養老服務設施資源、降低養老服務從業成本、激發養老服務市場活力、深化養老服務改革,同時,對加速形成與現代化大都市相適應的高品質養老服務供給、高水平養老服務市場和高質量養老服務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三、該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答:《管理辦法》主要分為總則要求、組織實施、運營方確定、權責關係、運營管理、違約與退出機制和附則要求七個部分。主要內容為:一是拓展了公建民營範圍,將養老機構擴大為養老服務機構,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送配餐設施等都將納入公建民營範圍。二是明確了公建民營的前置條件,比如委託方需要提供安全、可靠的設施,被委託方需要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委託雙方需要在契約中協商明確關於兜底保障、妥善經營等有關事項。三是明確了公建民營公開招標或者其他委託方式的程式性要求,便於辦法最終落地。四是明確了委託方在日常監管方面的權力與責任,被委託方在運營管理方面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應享有的各類政策支持等。五是對被委託方違約退出情形做了明確列舉,對委託解除程式做了制度性安排。
四、此次修訂該檔案與之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答:《管理辦法》在《關於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辦法的意見》(津民發〔2014〕82號)的基礎上做了較大更新。一是擴大了公建民營的範圍,將養老服務機構均納入到公建民營範圍中,能更好適應當前養老服務設施的現狀和實際需求。二是明確了哪些設施能夠適用公建民營辦法,操作性上更為明確具體。三是更加突出公建民營的普遍性和程式性要求,有利於制度落地。四是對公建民營機構的委託方和運營方,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原則性明示,對違反契約的結果做了制度性安排,有利於避免委託與經營風險。
五、關鍵字解釋
根據《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的規定,養老服務機構包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