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西安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是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安市財政局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安市財政局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西安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提升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設施:
(一)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的養老設施,含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
(二)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後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機構;
(三)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並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
第四條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堅持養老服務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管不缺失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開發區)民政部門負責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養老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方負責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所有權(使用權)方應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制定實施方案。依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清查和評估前應當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或國家相關規定允許的方式確定養老設施的運營方。投標方不能掛靠投標,中標後不得轉讓、轉包。
第八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經驗及專業養老服務團隊;
(三)具有與項目投資總額相匹配的經濟實力;
(四)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所有權(使用權)方應與運營方依法簽訂運營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契約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一)設施基本情況、契約範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承諾、雙方投入資產、權利義務、費用繳納、設施運營和移交、違約責
任、變更終止等內容條款,並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二)設定的床位主要用於接收重點服務保障對象;
(三)明確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履約保證金事宜;
(四)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契約期內運營良好、社會滿意度高且有意續簽的運營方,應在契約期滿前6個月提出續簽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
所有權(使用權)方應在契約期滿或運營方退出前,提前開展新一輪委託招標工作,做好服務銜接。
第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契約的,運營方應與所有權(使用權)方進行事前協商。
契約變更的,一方應當提前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變更契約書前,應履行原契約規定。
契約解除的,運營方要按照契約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雙方應共同制定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確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
運營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所有權(使用權)方可依法解除契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運營方承擔。
所有權(使用權)方在辦理變更或解除契約1個月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其中,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報送區縣(開發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養老服務設施可採用設計、運營同時採購,以便運營方提前參與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在符合養老設施國家規範
的前提下,更具有針對性和合理性。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應不低於床位總數的60%。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運營方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運營方應當向所有權(使用權)方繳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運營方應當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權(使用權)方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主要用於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非正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非正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契約期限內,出現上述非正常情況,所有權(使用權)方按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契約期滿後,未出現上述非正常情況的將依法退還。
第十六條 運營方在滿足重點服務保障對象入住需求的基礎上,向本區域內失能(失智)或高齡社會老年人開放。
第十七條 運營方在契約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修繕和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對外投資等。利用所有權(使用權)方閒置用地新建、改擴建或添附養老服務設施,應事先征
得所有權(使用權)方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運營方提供的服務應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定期開展崗位安全、職業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十九條 運營方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條 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運營方應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服務協定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運營方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經營異常事項、應對方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運營方接收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以任何理
由扣減、挪用政府撥付的供養費,不得向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收取費用。供養費的撥付方式由所有權(使用權)方和運營方依據契約約定。
運營方接收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含失智)、殘疾、高齡老年人的床位費、護理費參照政府指導價執行,一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據實收取。
運營方接收其他社會老年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堅持普惠性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等因素確定價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向同級民政部門報備後實施。其中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向區縣(開發區)民政部門報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應在醒目位置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不得採取會員制方式行銷,禁止使用押金從事任何風險性投資。
第二十四條 運營方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內部獨立、規範的財務管理。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專款使用,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投資、調撥、社會捐贈或者運營方新建(改擴建)形成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經營性收益等財務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做到管理規範、收支有據、賬目清楚,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運營方應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內部監管機制,逐步
形成自我監管的良性機制,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
所有權(使用權)方應制定運營方非正常退出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將情況向各級政府匯報,並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式。
市、區縣(開發區)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由同級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能,鎮、街養老機構原則上由同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監管職能。監管方應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對舉報和投訴內容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對運營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終止運營補貼等政策資助,限期整改。出現其他管理服務、安全穩定問題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引導運營方立足長期安全運營,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範消除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二十七條 運營方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有權(使用權)方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建民營機構年度審計報告並抄送民政部門。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所有權(使用權)方應將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設施管理、重點服務保障對象保障情況、床位入住率、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等內容展開監督考核,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方的設施、服務、財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保證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安全。及時向運營方反饋評價結果,並運用評估結果促進問題整改和服務質量提升。
第二十九條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價格等優惠政策。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
第三十條 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擅自改變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拆除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的;
(三)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未按照協定約定提供服務的;
(五)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六)工作人員的資質不符合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服務保障對象指特困人員、計畫
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含失智)、殘疾、高齡老年人。
第三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鎮(街)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站等養老設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養老服務工作的要求部署。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將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工作作為養老服務領域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來抓。《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上升為國家戰略,並提出“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營管理機制”,對“十四五”時期甚至更長時期理順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體制機制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二是規範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行為的現實需要。近幾年,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隨著公建民營工作的深入推進,實際工作中逐漸暴露出進出機制不健全、相關主體職責劃分不清晰、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釐清相關主體的責任,對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
三是強化政府有效養老服務供給的必然選擇。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建(辦)養老機構運營有利於改善服務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避免資源的閒置和浪費,同時能夠進一步強化政府對低保、低收入、計畫生育特殊困難人群等特殊困難人群的保障能力。空餘床位向社會開放,能夠在實現兜底保障功能的同時,為社會提供了更加優質的機構養老服務,起到了一定的示範引領作用。
二、制定依據
1.《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
2.《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4.《中共陝西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
5.《“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8.《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民發〔2019〕88號);
9.《關於推進全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2019—2020年)》(陝民發〔2019〕2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總則、組織實施、運營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五章三十四條,以保障基本、規範管理為出發點,在總結我市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了我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相關體制機制。主要闡述了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一)總則。本著既照顧到目前的工作現狀,又符合國家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提高機構運營活力的總體思路,立足當前我市公辦養老機構管理工作實際,明確了公建民營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並明確提出了適用的養老設施的範圍。同時,明確養老機構實施公建民營,應堅持養老服務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管不缺失的原則。
(二)組織實施。對養老機構實施公建民營的資產評估、招標檔案、參與投標社會主體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方應與運營方依法簽訂運營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同時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履約保證金事宜、設定的床位主要用於接收重點服務保障對象等契約中需要明確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契約變更、解除的時間、程式、法律責任等相關事項。提出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應不低於床位總數的60%,促進相關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三)運營管理。對登記備案、繳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履約保證金、接收對象範圍等原則性問題進行了詳細規範。允許運營方在滿足重點服務保障對象入住需求的基礎上,向本區域內失能(失智)或高齡社會老年人開放。此外,進一步明確了設施管理、人員管理、評估制度、協定管理、日常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在收費上,進一步強化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線”、“保基本”和供給基本養老服務的職能,運營方接收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挪用政府撥付的供養費,不得向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收取費用。運營方接收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的床位費、護理費參照政府指導價執行,一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據實收取。
(四)監督管理。從運營方建立內部監管機制、所有權(使用權)方風險防控應急預案制定、各級民政部門及街(鎮)相關責任單位職責的界定和履行等方面建立起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監管的基本框架。明確了所有權(使用權)方加強對國有資產日常監管的職責,同時明確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及時向運營方反饋評價結果,促進問題整改和服務質量提升。明確規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價格等優惠政策,同時鼓勵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五)其他事項。主要明確了重點服務保障對象的概念和人員範圍,同時明確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設施範圍及施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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