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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民規〔2024〕4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7月4日
內容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強化財政資金兜底線保基本的職能作用,引導扶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加快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粵桂協作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0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補貼包括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資金舉辦,並經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含)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人員(不含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第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可以申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
(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或企業法人登記手續,並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二)符合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獲得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一級等級及以上;
(四)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業務;
(五)取得房屋產權證或簽訂5年(含)以上《房屋租賃契約》,或簽訂《公建民營運營協定》;
(六)與入住老年人簽訂6個月以上的服務協定;
(七)組織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設施管理、服務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服務規範;
(八)正常使用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機構床位、老年人等基礎信息準確真實,更新及時;
(九)申請年度內無火災、食物中毒等安全責任事故;
(十)申請年度內無重大服務糾紛。
第五條 收住以下4類人員之一的民辦養老機構可以申請運營補貼:
1.60周歲(含)以上特困人員;
2.60周歲(含)以上低保對象;
3.低保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
第六條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公建民營模式的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申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
第七條 採取旅居式、會員制運營模式或直接售賣養老床位使用權的,不予發放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獲得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床位,不予發放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
第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經民政部門核定後,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建設補貼:
(一)屬於自建或購置並取得產權證的養老服務設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5000元補貼。
(二)屬於租賃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養老服務設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補貼。
(三)採取公建民營模式經營管理的養老服務設施,裝修及設施設備均由運營方投資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補貼。
第九條 養老機構享受建設補貼的床位數量根據該機構的總建築面積進行核算。
建築面積每42.5平方米按照1張床位核算。建築面積不足42.5平方米的部分,不計入床位數量。
第十條 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為一次性補貼,養老機構自運營之日起,當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實際收住的老年人累計數/床位數×實際運營天數)達30%時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廣西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桂民規〔2020〕2號)的評定結果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4類人員數量,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滿15日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15日的不納入計算,不享受運營補貼。入住老年人暫時離院且連續滿15日及以上的,自老年人歸院之日起,重新計算運營補貼。
第十三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可以申請崗位津貼:
(一)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參加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
(二)與養老機構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派遣協定,並且由供職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供職單位及本人無欺老虐老行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崗位津貼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工作滿1年的,從第2年起,每人每月補貼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崗位津貼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內(含10年)的,最高補貼至每月300元;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補貼400元。從養老機構離職且不再從事養老護理工作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從業時間起算。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從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決。
第十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直接發放到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直接發放到養老護理員個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予發放從業人員崗位津貼。
第十八條 申請養老服務補貼以一年為一個周期(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第十九條 申請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應當於當年7月15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三)《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或《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四)《不動產權證書》,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憑證,或《公建民營運營協定》;
(五)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由運營方投資的裝修及購置設施設備的相關清單及證明材料;
(六)現有養老機構改建、擴建的新增床位,還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和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備案憑證)。
第二十條 申請崗位津貼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應於當年7月15日前通過其目前在職的養老機構向所管轄的民政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
(二)勞動契約或勞務派遣協定(屬於勞務派遣的,應提交個人、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三者之間的相關契約);
(三)供職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四)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五)《申請人信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4);
(六)用人單位向所管轄的民政部門轉交材料時,還應提交《用人單位信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一條 養老服務補貼由機構和個人通過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自願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民政部門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受理,核查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並在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逐級完成補貼審核、審批,每年開展實地抽查或委託第三方評估,對基礎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自治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列入下一年度補助設區市、縣(市、區)轉移支付資金預算。設區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報、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騙取、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未通過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強制性標準評估,存在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從業人員取消補貼資格,依法追繳已經發放的補貼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單位和個人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21〕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申請表
2.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
3.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申請表
4.申請人信用承諾書
5.用人單位信用承諾書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6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2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粵桂協作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05號)等檔案精神,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桂民規〔2021〕7號),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服務補貼政策,強化財政資金兜底線保基本的職能作用,對引導扶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加快提升養老服務質量,促進全區養老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兩年的實踐積累,《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桂民規〔2021〕7號)部分條款與國家的相關規範、技術標準,以及當前的管理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為進一步規範我區養老服務補貼的管理,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桂民規〔2024〕4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三)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29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粵桂協作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05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補貼適用的對象和種類。《辦法》明確了補貼對象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資金舉辦,並經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從業人員是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人員(不含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明確了補貼包括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三類。
(二)申請補貼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根據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明確了“依法辦理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或企業法人登記手續,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條件。二是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以及發揮補貼激勵的作用促使養老機構符合相關規範,有效降低養老機構安全隱患和風險,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GB38600-2019)等規定,增加養老機構“符合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等基本要求。三是為確保養老機構在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參考部分省市近年來發放補貼與安全管理掛鈎的做法,督促養老機構高度重視安全和服務質量工作,明確“獲得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一級等級及以上”“組織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設施管理、服務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服務規範”“申請年度內無火災、食物中毒等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糾紛”“申請年度內無重大服務糾紛”“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業務”“與入住老年人簽訂6個月以上的服務協定”等作為申領補貼的基本條件。四是2020年我區建成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實現自治區、市、縣民政部門和養老機構四級信息實時互聯,明確“正常使用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機構床位、老年人等基礎信息準確真實,更新及時”條件,便於對養老機構的精準監管。五是明確了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津貼的申領條件。六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運營補貼激勵機制,明確了民辦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貼的相關對象條件。七是按照《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支持的項目均已享受國家相關補貼支持,不再繼續享受建設補貼;同時為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於保基本兜底線上,對發展旅居養老、會員制等模式的養老床位不發放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三)補貼標準。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按照自建或購置給予每張床位5000元補貼;屬於租賃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補貼;採取公建民營模式經營管理的養老設施,裝修及設施設備均由運營方投資的,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補貼。運營補貼針對明確的4類失能老年人,採取養老機構等級、老年人能力等級相結合的方式,區分20個檔次給予每人每月60-190元不等補貼。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每人每月給予50-400元崗位津貼。
(四)建設和運營補貼核算規定。根據《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相關規定,並參考兄弟省市經驗,結合我區實際,明確提出“養老機構享受建設補貼的床位數量根據該機構的建築面積進行核算。建築面積每30平方米按照1張床位核算。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入床位數量”,進一步明確床位的核算標準,便於基層結合實際情況操作執行。同時,根據機構養老的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運營補貼發放計算方法,明確提出“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滿15日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15日的不納入計算,不享受運營補貼。入住老年人暫時離院且連續滿15日及以上的,自老年人歸院之日起,重新計算運營補貼”,便於基層結合實際情況操作執行。
(五)補貼資金來源。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明確從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決。
(六)申請程式。養老服務補貼由機構和個人通過廣西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自願提出申請,申請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當年7月15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崗位津貼的養老機構從業人員,當年7月15日前通過其目前在職的養老機構向所管轄的民政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工作職責以及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同時提出了政策銜接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