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養老機構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鼓勵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養老機構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式,提升民政部門服務與監管效能,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養老機構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區在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試行全文
天津市養老機構補貼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明確養老機構補貼標準,規範養老機構補貼的申領程式,提升民政部門服務與監管效能,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和《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機構補貼包括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和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第二章 養老機構建設補貼標準及認定
第三條 鼓勵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機構,對符合規定的公辦、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機構性質、建設類型等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第四條 公產產權設施,登記為事業單位養老機構且有相應編制的,經區民政局備案並經市民政局組織評估合格的,給予每張床位3萬元建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設施:
(一)區、鄉鎮政府或區民政部門牽頭規劃興建的;
(二)區、鄉鎮政府或區民政部門出資購置的;
(三)調配其他政府產權房屋作為養老服務設施,交區民政部門管理的。
第五條 下列養老服務設施登記為養老機構,經區民政局備案和市民政局組織評估合格的,給予每張床位1.2萬元建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具體包括:
(一)政府或民政部門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門租賃房屋作為養老服務設施的;
(三)公辦養老機構改擴建的。
其他設施登記為養老機構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標準,應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商定。
第六條 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等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與養老機構房屋產權人為同一人的,經區民政局備案和市民政局組織評估合格的,給予每張床位1.5萬元建設補貼。
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1.3萬元,區級財政負擔0.2萬元。
第七條 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等社會力量租賃房屋登記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且租賃協定明確的租期超過5年的,經區民政局備案和市民政局組織評估合格的,給予每張床位0.6萬元建設補貼。
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0.5萬元,區級財政負擔0.1萬元。
第八條 下列情形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申請建設補貼:
(一)已享受建設補貼的社會力量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增建房屋用於養老服務的;
(二)無法取得規劃許可和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用作養老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在區級民政部門備案的。
第九條 養老機構享受建設補貼的床位數量根據該機構的建築面積進行核算。
建築面積每30平方米按照1張床位核算。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入床位數量。
第十條 養老機構申請建設補貼的建築面積,具體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中第(三)項、第六條、第八條中第(一)項規定的,按照養老機構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中第(一)項規定的,按照政府或民政部門接收的養老服務設施正式手續中明確的建築面積確定;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中第(二)項、第七條規定的,按照用作養老機構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和房屋租賃契約確定;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中第(二)項規定的,按照建築平面圖和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內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在民政部門備案後按照實際開展養老服務的建築面積核算床位數。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不對外經營的,按照總建築面積核算床位數;對外經營的,按照養老機構區域的建築面積核算床位數。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內面向社區居家老年人開展養老服務的場所建築面積,可列入測算面積,計算養老機構床位。
同一房產不重複享受本章規定的養老機構建設補貼。
第三章 養老機構建設補貼的申領和發放
第十三條 登記為事業單位的養老機構和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養老機構建設補貼,由養老機構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
採取公建民營方式設立的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養老機構建設補貼,需提供養老機構備案及消防設計審驗合格或消防備案材料,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一)項規定的,需提交規劃材料、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二)項規定的,需提交購置憑證、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三)項規定的,需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政府集體研究的會議紀要等;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中第(一)項規定的,需提交房產交付憑證和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公建民營運營契約(委託協定)等;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中第(二)項規定的,需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及租房協定、公建民營運營契約(委託協定)等;
(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中第(三)項、第八條中第(一)項規定的,需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需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八)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需提交5年(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日期起算)以上房屋租賃契約、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等;
(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中第(二)項規定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材料、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建築平面圖及實地測量材料等;
(十)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分別對應上述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市民政局複審。
區民政局將補貼資金髮放到養老機構,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養老服務業補貼資金負擔。
第四章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標準及認定
第十六條 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報經民政部門備案後,可以按照收住老年人人數、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評估等級等申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的,運營補貼核算標準如下:
(一)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進行核算;
(二)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進行核算。
營利性養老機構收住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低保對象及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且80歲以上失能)的,按照收住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人數,按照每人每月300元進行核算。
公辦公營養老機構不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評估等級,按照天津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定標準確定。被評估為2級及以上等級的,按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進行核算。
已經納入本市長期護理保險範圍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等級,按照市醫保部門評估的等級確定。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滿15日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15日的不納入計算,不享受運營補貼。
第二十條 入住老年人暫時離院且連續滿15日及以上的,自老年人歸院之日起,重新計算運營補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核算金額包括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和區民政局發放該補貼的評估經費,評估經費不高於核算金額的5%。
區級財政已安排專項評估工作經費的,不得再從上述核算金額中單獨列支。
區民政局應當及時對養老機構住養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和服務質量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依據。對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結果為2級及以上的,區民政局只在首次評估後的次年進行1次複審,通過後不再評估。
第五章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申領和發放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貼時,應在市民政局指定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填報養老機構基本信息、入住老年人信息等,並及時動態調整。
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根據養老機構填報的信息自動計算生成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月報。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根據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月報對轄區各養老機構進行檢查或委託第三方評估,確定養老機構每月運營補貼金額。
第二十四條 各區民政局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下達的養老服務業補貼資金負擔。遇特殊情況的,經市民政局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延後發放。
第二十五條 各區民政局應當根據確定的養老機構運營補貼金額與年度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一同申報、結算。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補貼資金管理,每年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養老機構補貼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區民政局應當加強對申請養老機構建設補貼要件的審查。在對養老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核實備案信息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的建築面積與提供的申請材料有明顯差距的,應進行實地測量。
第二十八條 享受建設補貼的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應從事養老機構服務滿5年,在5年內不得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
在規定期間內不再從事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養老機構建設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對住養老年人實際已辦理出院或去世,未及時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變更的,民政部門發現後,應增加對其抽查檢查或評估的頻率。對查實虛報冒領的補貼,應予以追回。
第三十條 河北省養老機構收住津籍老年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由河北省民政廳養老服務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市民政局審核後按規定渠道撥付。具體按照京津冀跨地區購買服務三方協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執行。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3個月不得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情節嚴重的,6個月不得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一)未及時對離院老年人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進行出院操作,導致冒領養老機構運營補貼1萬元(不含)以下的;
(二)自享受運營補貼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市、區民政局組織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安全強制性標準達標或服務質量評估的;
(三)未通過民政部門組織的養老機構安全強制性標準評估或年度服務質量評定的;
(四)養老機構或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從事養老服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不得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情節嚴重的,兩年不得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一)未及時對離院老年人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進行出院操作,導致冒領運營補貼1萬元及以上的;
(二)發生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未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四)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或民政部門行業管理要求,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社會面疫情傳播或養老機構內疫情擴散的;
(五)被查實存在針對老年人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
第三十三條 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騙取養老機構補貼,違反《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9日實施,有效期2年。《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對我市托老所給予資助的實施意見》(津民發〔2012〕68號)、《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養老機構補貼標準的通知》(津民發〔2014〕57號)、《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標準的通知》(津民發〔2019〕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