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3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結合服務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七章 鼓勵與優惠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體娛樂、精神慰藉、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 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推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投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方面健全和完善養老服務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加以推廣。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社、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保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充分發揮老齡委作用,推動老齡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組織協調監督機制,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本市對在養老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養老服務需求情況及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在制定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及國家和本市規劃配置和用地標準。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區民政部門參與驗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準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需要,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根據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宣傳指導和組織協調,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創新,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城鄉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通過社會化運營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活動場所、心理關愛、醫療保健、應急救助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具備條件的城鄉社區建立並完善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健身、娛樂、老年教育、簡易護理等服務。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貼、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重殘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九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依法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連鎖經營。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範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接受服務對象、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服務滿意度等情況,定期對本轄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社區公開。對服務滿意度差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聯動機制,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探訪制度,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創造條件,鼓勵和組織社區老年人開展養老互助。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廣和使用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台,建立覆蓋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庫,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實現養老服務需求和供給的對接,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開發和推廣居家社區智慧型終端產品和套用,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預約、物品代購、費用代繳、服務轉介、遠程醫療、無線定位、安全監測、緊急呼叫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養老機構向社區延伸服務。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日間照料中心,鼓勵養老機構將服務功能、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嵌入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日間照料中心,鼓勵養老機構提供入戶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老年教育活動。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通過政府組織規劃興建、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等多種形式,設立養老機構,提供機構養老服務。
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可以自行運營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衛生健康、食品藥品、環境保護、消防等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和區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證收住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並提供無償的供養、護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老年人,應當以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齡老年人為主,並優先安排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齡老年人。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入住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組織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對其經濟困難狀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申請政府補貼的,由區民政部門組織對其收住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訂立養老服務契約,並按照有關標準和服務契約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入住老年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政府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其具體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者依據委託契約等合理確定。
社會力量興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與其公益性質和服務質量相適應,接受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督管理。
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改造、提升現有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保證農村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
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在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五章 醫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資源,發揮互補優勢。
市和區衛生健康、民政、醫保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醫養結合發展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健康檢查、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藥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區級醫院和老年病專科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簽約服務機制,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十七條 支持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支持在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提供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
按照前款規定,設立養老機構,享受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設立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市和區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醫養結合機構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註冊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依法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
第三十九條 本市逐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需要長期護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四十條 市和區教育、人社、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培養扶持政策,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健康養老、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一條 養老服務人員應當接受養老職業培訓,提高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培訓制度,對養老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服務能力。
養老服務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費補貼。
第四十二條 鼓勵開展養老志願服務活動,發展社會普通志願者和專業志願者相結合的志願服務隊伍。
本市探索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參加養老服務的志願者需要養老服務時,可以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本市營造尊重養老服務人員勞動的社會氛圍,落實和完善養老服務人員激勵政策和機制。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本機構養老服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服務機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四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改善養老服務人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組織養老服務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 鼓勵與優惠
第四十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十六條 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給予建設補貼,根據收住老年人的數量給予運營補貼,並根據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數量增加運營補貼。
第四十七條 利用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學校興辦養老機構,由市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給予建設補貼,並給予公共服務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對投保責任保險的,由市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給予保費補貼。
第四十九條 經濟困難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屬申請,經民政部門組織評估並審核後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養老服務工作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享受政府建設補貼的養老服務機構在規定期間內不再從事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政府補貼資金,並處政府補貼資金數額二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騙取養老服務等補貼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養老服務補貼數額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包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是指經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3年10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我市加快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覆蓋城鄉的多樣化養老服務體系,取得顯著成果。截至2012年底,全市建成養老機構339所,托老所2所,養老床位共38,490張,千名老人擁有床位20.5張。全市建成社區老年日間照料服務中心395個,老年日間照料站405個,遍布全市16個區縣,養老服務持續、穩定發展。
我市於1988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是全國最早的老年型城市之一。截至2012年底,全市戶籍人口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達187.73萬人,占總人口的18.9%;其中,80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達29.52萬人,占老年人口的15.75%。預計到2015年,老年人口將逾200萬人,約占總人口的19.5%;到2030年,達到老齡化高峰,老年人口將達到333萬人,超過總人口的三分之一。日益龐大的老年群體,特別是隨著家庭小型化,空巢老人逐年增多,高齡和失能(不能自理)老人等特殊老年群體,對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方面產生的巨大需求,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維繫,養老服務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巨大缺口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推動、促進、規範,逐步解決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養老問題。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條,主要是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並借鑑了上海、廣州、溫州等城市做法的基礎上規定的,是全國第一個省市級有關養老服務的地方立法。《條例(草案)》貫徹了今年9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的最新精神。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線”的基礎上,注重創新,注重發揮市場活力。《條例(草案)》從總則、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關於養老服務的定義和基本原則。
《條例(草案)》中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為滿足本市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發展養老服務應當深化體制改革、注重統籌發展、堅持保障基本、完善市場機制,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二)關於國辦養老院的收養對象。
針對目前社會普遍關注的入住國辦養老院難的問題,《條例(草案)》重點明確了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首先保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入住,在此前提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智、失能、失獨老年人。從收養對象上對國辦養老院進行規範,確保國辦養老院的資源優先配置給確有需要的老年人。
(三)關於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
一是加強養老服務能力建設。主要規定了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托老所和老年日間照料服務中心的建設主體是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新建城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開闢養老服務設施,並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重點發展居家養老。居家養老的服務種類包括上門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和看護等家政服務;居家養老的方式包括老年人宜居社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信息服務等。
(四)關於養老服務的促進支持措施。
主要是把我市已經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增強立法的適用性,同時著力解決一些重點突出問題,增強立法的針對性,推動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角”。重點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政府提高養老服務待遇給予老年人的補貼,包括機構養老服務補貼、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特定老年人補貼,以及實行困難救助、醫療救助,推動醫養融合發展等;
二是政府對養老機構、托老所、老年日間照料服務中心給予的支持,包括對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給予補貼,對養老機構或者其他養老服務設施給予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用地供應支持、利用房屋支持、優惠政策、水電氣暖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對養老護理人員、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費補貼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1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條例的總體結構和草案一些條文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會後,為了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李泉山副主任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先後走訪了7個區縣的30多個基層單位,學習考察了北京、上海、重慶的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經驗,對我市養老服務體系的頂層設計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形成了“關於促進本市養老服務發展的對策建議”的調研報告。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對調研報告給予充分肯定,要求有關方面研究落實報告提出的對策建議。之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9月12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形成了《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由於該條例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經主任會議同意後,辦公廳於2014年9月19日至9月25日將徵求意見稿通過報刊等媒體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同時印發全體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公示期間,共有86位市民來信來電,提出意見和建議158條;29位人大代表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和建議52條;31個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52條。為了更加深入聽取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0月27日就條例設定的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的有關問題召開了兩場簡易程式聽證會,邀請26位公民發表聽證意見。之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公示和聽證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11月21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再次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公示、聽證提出的意見,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結構的調整
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二、三、四章規定的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內容與國務院明確的養老服務體系要求不大一致,建議做出修改;第二章、第四章中規定的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較為零散,建議將其放在一章表述。有關部門提出,養老服務規劃和建設是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建議增加有關規劃建設方面的內容,並作為獨立一章。有關方面提出,老年人居家養老需要社區提供服務,草案將居家養老與社區養老分為兩章規定不太妥當,建議將這兩章內容合併為一章“社區養老服務”。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對草案的章節進行調整,二次審議稿分為八章,即總則、規劃和建設、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養老服務人員、鼓勵與優惠、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原則
有關方面提出,去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了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議按照國務院檔案精神,進一步明確本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基本原則。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本市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即“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養老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三、關於政府的養老服務促進職責
有關方面提出,貫徹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的原則,建議草案進一步明確政府在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方面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在政府職責方面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第三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制定養老服務促進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實施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養老服務促進政策。”
二是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第四條規定:“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指導養老服務活動。”“規劃、建設、國土房管、衛生、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三是進一步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實施社區養老服務職責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協助責任。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社區養老服務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四、關於規劃與建設
有關方面提出,促進本市養老服務發展必須規劃先行,建設必要的養老服務設施,為發展養老服務提供硬體基礎,建議草案突出這方面的規定。有關部門提出,根據《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我市實際情況,專項規劃是由專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區縣在編制區縣規劃時予以具體落實。建議將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的制定和落實分為市和區縣兩個層次。有關部門提出,閒置的國有公益性用地必須是沒有明確其用途的,才可以作為養老設施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規劃與建設單獨列為一章,作為第二章,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第十條規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形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制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區縣規劃部門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本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在第十一條進一步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
二是要求住宅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三同時”。第十二條規定:“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與此同時,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養老服務需要的,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定養老服務設施,並不得挪作他用。”
三是明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的建設要求。第十三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整合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等資源,以街道、鄉鎮為基礎,綜合考慮社區老年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建設若干社區老年服務中心。”
四是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供地保障。第十四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國有公益性用地沒有明確用途的,可以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劃撥方式供應。”
五是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無障礙設施建設。第十六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和扶持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五、關於社區養老服務
有關方面提出,養老服務發展應該面向絕大多數居家養老的老年人,強化社區養老服務功能,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建議整合草案中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的內容,作出更加系統的社區養老服務規範。有的同志提出,“心理關愛”對老年人非常重要,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社區養老服務單設一章,作為第三章。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平台支撐地位。第十七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應當整合社會資源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活動場所等服務。”第十九條規定:“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運用便民信息網、遠程監控、無線呼叫等科技手段,開展養老服務。”
二是繼續發揮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的作用。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具備條件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娛樂、簡易護理等服務。”
三是明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的組建和運營模式。第十八條規定:“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和管理,其運行費用由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四是吸收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務。第二十條規定:“提供養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準,誠實守信地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服務滿意度等情況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社區公開。服務滿意度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退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
五是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社區養老服務時,與服務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養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服務對象建立服務契約關係,合理收取服務費用。”
六是鼓勵社區互助養老服務。第二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創造條件,鼓勵和組織社區老年人開展養老互助。”
六、關於機構養老服務
有關方面提出,養老院、托老所等養老機構是養老服務的重要支撐。由於資源有限,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以收住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為主,優先安排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補貼。另外,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也可以委託社會組織進行運營管理。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在第四章機構養老服務中,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政府組織興辦養老機構的職責。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市通過政府組織規劃興建、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等多種形式,設立養老機構,提供機構養老服務。”“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可以自行運營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運營管理。”
二是明確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收住範圍和收費原則。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證收住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為主,優先安排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齡老年人。”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第三十條還規定,申請入住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組織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對其經濟困難狀況進行核查。
三是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完善補貼形式。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申請政府補貼的,由民政部門組織對收住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
七、關於醫養結合
有關方面提出,無論是居家養老還是在機構中養老,普遍急需便捷的醫療服務。建議條例在整合養老資源和醫療資源方面作出規定。有的同志提出,養老機構向社區延伸是提高社區養老服務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三章、第四章中主要作了兩方面修改:
一是在社區養老服務一章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二級醫院開設老年病科,提高老年病人收治比例;支持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在社區老年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站點。”
二是在機構養老服務一章中,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市支持養老機構向社區延伸服務。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通過延伸服務、協定合作等方式,實現醫養結合,優勢互補。”
八、關於鼓勵與優惠
內務司法委員會等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六章“其他規定”的許多內容屬於支持鼓勵養老服務發展和政策優惠的內容,建議將這一章改為“鼓勵與優惠”,更能體現本條例的促進功能。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草案中有些鼓勵性規定還應該考慮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儘可能使其落在實處。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第六章改為“鼓勵與優惠”,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對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或者其他養老服務設施的補貼原則。第四十條規定,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或者其他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市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建設補貼。關於運營補貼,明確規定根據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數量給予運營補貼。
二是明確對利用企業廠房等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的給予政策支持。第四十一條規定:“利用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學校興辦養老機構,由市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建設補貼,並給予公共服務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是進一步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的補貼原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經濟困難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屬申請,經民政部門組織評估並審核後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
九、關於法律責任
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草案中規定的按劃拔方式取得土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改變用途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另外,對政府資助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擅自改變挪作他用的也應該予以處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這兩條合併為第四十五條:“享受政府建設補貼的養老服務單位,在規定期間內不再從事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政府補貼資金,並處政府補貼資金數額二倍的罰款。”
十、關於刪除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內容
有關方面提出,草案中有的內容屬於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不屬於促進養老服務立法的調整範圍,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草案中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內容。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進一步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2014年12月23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未作進一步的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目前,天津人口老齡化程度遠超全國平均值,在上海、北京之後,位列全國第三,如何養老已成為每個家庭無法迴避的問題。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該《條例》會對天津養老服務事業帶來哪些促進作用?會給老人養老帶來哪些保障?記者採訪了相關部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天津於1988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是全國最早的老年型城市之一。日益龐大的老年群體,特別是隨著家庭小型化,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對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方面產生的巨大需求,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難以適應養老需求,養老服務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巨大缺口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推動、促進、規範。
高紹林介紹,《條例》結合天津實際情況,並借鑑北京、上海、重慶等城市做法,是全國第一個省級有關養老服務的地方性立法。《條例》貫徹了《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線”的基礎上,注重創新,注重發揮市場活力。《條例》共八章四十八條,從總則、規劃與建設、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養老服務人員、鼓勵與優惠、法律責任、附則八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條例》解讀
每個街鎮建立1-3個社區老年服務中心
市民政局社福處處長趙偉表示,按照《條例》,天津將結合老年人人口規模、養老服務需求,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趙偉透露,將來要以街鎮為基礎,每個街鎮建立1-3個社區老年服務中心,整合家政、配餐、醫療、康復、志願服務、一般維修、活動場所等社會資源,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服務中心硬體設施建設和管理人員(3-5人),由政府出資配備,其他服務實現市場化運作。對於加盟企業、機構提出服務標準及服務質量的反饋信息,對服務質量差的企業清退出平台。也可以通過政府招標或認定,引入相應資質、相應規模和一定社會誠信度的社會組織,參與或直接運營已建成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通過低收費、政府補貼、政府購買等方式,使其可持續運營。
破解 “一床難求”國辦養老機構“保兜底”
趙偉說,目前,天津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設定不盡合理、職能定位相對模糊,而民辦養老機構由於存在基礎薄弱、服務不夠規範等現狀,導致公辦養老機構“一床難求”、民辦養老機構入住率不足的失衡現象。因此,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發揮“保兜底”作用,為最需要的老人提供專業養老服務。同時,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對於收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目前,補貼標準是每年每張床位補貼2250元。
養老服務設施電水氣熱按民用價格執行
趙偉表示,要給予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加入養老事業。根據《條例》,養老機構、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和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機構設施電、水、氣、熱,將全部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同時給予養老機構相應建設補貼。目前,由社會力量投資新建或購置建設並形成產權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由社會力量投資改擴建的新增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此外,根據入住老年人護理等級不同給予差別化運營補貼,每年每張床位補貼1000元到2000元左右。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適當給予保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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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正式實施,福彩公益金將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將惠及該市200多萬60歲以上老人,對養老機構建設、床位運營等給予補貼,促進養老事業發展。在這其中,福彩公益金將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天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養老機構補貼標準的通知》(津民發〔2014〕57號),在一次性建設補貼標準上,由政府投資新建或購置建設並形成產權的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30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由政府投資改擴建的新增養老機構床位,給予每張床位12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由社會力量投資新建或購置建設並形成產權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11000元,市和區縣財政各負擔2000元;由社會力量投資改擴建的新增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床位,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4000元,市和區縣財政各負擔1000元。
在運營補貼標準上,對公建民營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根據收養的入住老年人護理等級不同給予差別化運營補貼。對收養生活自理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每年給予每張床位補貼1050元。對收養生活不能自理(介護)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每年給予每張床位補貼2250元。補貼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和福彩事業的不斷發展,福彩公益金將在解決養老難題、幫助老年人安度晚年、促進社會養老事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將通過多樣化地方式改善老人生活條件、豐富老人生活內容、維護老年人權益,做到惠及民生、服務老齡社會,彰顯良好的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