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經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公告,修改決定,條例全文,修正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於2014年2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2月14日

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畫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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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畫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發文單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16-1-14
實施日期
2016-1-14
失效日期
修改日期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發展經濟、幫助民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和本市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作為考核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考核指標的地區、單位,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地區和先進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財政投入計畫生育的年人均事業費應當達到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負責計畫生育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依法做好計畫生育工作;在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自治章程時,應當將計畫生育納入其中,並將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列入村務公開內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計畫生育義務,維護居民、村民計畫生育合法權益,引導居民、村民參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計畫生育日常工作,落實對實行計畫生育職工的獎勵規定,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可以建立計畫生育協會,組織民眾開展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權利和義務在現居住地接受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管理和服務,參與和監督計畫生育工作,參加計畫生育相關活動。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畫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 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將生育服務證發放情況、嬰兒出生情況、戶口登記情況及時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優惠措施,在農村逐步推行農民自願參加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有利於計畫生育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畫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避孕節育、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滿足居民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夫妻圍繞生育、節育和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計畫生育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服務範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範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按規定免費享受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和復通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對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免費進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檢查。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
第三十二條 向公民提供的計畫生育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計畫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十三條 公民接受計畫生育手術後,經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假期;農村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 經計畫生育併發症鑑定機構鑑定,確因計畫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治療。治療費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
經鑑定為併發症的單位職工,經治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工資照發;無工作單位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因計畫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進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由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並代收代繳。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並於三日內將所收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涉及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依照居民戶口登記簿確定。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與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國人結婚並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國外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修正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該《修正案(草案)》已於2014年1月2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修正的必要性
人口眾多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實踐證明,推行計畫生育既符合國家長遠發展要求,又符合民眾根本利益,必須長期堅持。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人口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口結構性問題正在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國家對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已作出調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提出:“根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評估當地人口形勢、計畫生育工作基礎及政策實施風險的情況下,制定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修訂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提出:“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在市委領導下,我市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較好地完成了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的任務,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人口環境。隨著低生育水平不斷延續,老齡化程度日趨嚴重、勞動力規模開始縮減、人口撫養比上升等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也逐步顯現。因此,根據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的調整,結合我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在我市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是十分必要的,需要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正。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第十六條對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貫徹實施國家關於“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新政策,我們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2月1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沒有提出修改意見。
會議休息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同意修正案草案內容,未做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形成的決定草案,符合中央關於調整生育調節政策的決策,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鑒於本市的相關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就緒,人民民眾對此又有較強期待,並且參照已經通過決定的四個省、自治區的做法,建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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