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醫藥條例

天津市中醫藥條例

天津市中醫藥條例,於2021年9月27日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天津市中醫藥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健康天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產業、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津沽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提高中醫藥服務質量。
第四條 本市完善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於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健康服務。
本市大力推進中藥產業特色發展,提高發展活力,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服務和保障體系,保護、扶持和發展中醫藥,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體育、醫保、藥監、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和服務,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
本市鼓勵中醫藥行業組織參與制定、推廣中醫藥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本市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區中醫藥發展合作交流機制,共建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平台,推進區域中醫藥服務、產業、教育、科研等協同發展。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機構依託中醫優勢病種和特色療法等,提升中醫藥服務水平。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國醫堂。
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醫療機構依法提供中醫藥服務。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本市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診所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診所組建團隊並按照規定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其他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並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中醫藥服務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系統的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醫藥服務。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經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家庭醫生團隊工作中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經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村衛生室以及家庭醫生團隊工作中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執業。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動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等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在公共衛生服務中採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八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治未病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治未病服務。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康復服務,加強中醫康復專科建設,提升中醫特色康復服務能力。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康復技術方法,市醫保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康復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醫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本市支持中醫藥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鼓勵建設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機構。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增強中醫藥醫養結合服務能力。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老年病科。
市和區民政部門鼓勵養老機構與中醫醫療機構合作,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協作診療模式,建立中西醫多學科診療體系。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配備中醫醫師,開展中西醫聯合診療,將中西醫結合工作成效納入醫院等級評審等考核體系。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救治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中西醫協同疫病防治機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救治能力建設,充實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建立中醫疫病防治和緊急醫學救援隊伍,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制定中醫藥防治方案,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在預防、救治和康復中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醫療機構可以按照本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中醫藥防治方案,開展中藥預先調劑、集中代煎等防控工作。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提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能力,全面參與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將中醫藥防治舉措全面融入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推進應急設施建設。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院感染管理科,有條件的可以設定急診科和感染性疾病科。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中藥資源保護與中藥產業發展。鼓勵大宗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保護和發展中藥老字號,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企業和中藥品牌,促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動中藥生產工藝和流程標準化、現代化、智慧型化,促進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中藥資源進行監測和普查,建立中藥資料庫和特有中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色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範基地建設。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藥監等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中藥生產企業在道地中藥材產地建設常用大宗中藥材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種植養殖基地。
第二十六條 中藥材的種植養殖、採集、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藥監等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藥材相關技術規範、標準。
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如實標明中藥材產地;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加強中藥材加工、炮製和中藥製劑配製的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和中藥製劑質量。
禁止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爛變質的中藥材。禁止違反規定採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藥材。
第二十七條 本市鼓勵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依法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持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藥。
市藥監部門應當最佳化中藥製劑註冊和備案管理,促進中藥製劑研發和合理使用。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僅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市藥監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的,應當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並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向市藥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使用制度,促進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合理調劑。具體辦法由市藥監部門和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中醫藥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在中醫藥產業發展、經營模式、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本市支持組分中藥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企業等開展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等方面的科學研究。鼓勵產學研醫政協同創新,依託組分中藥國家重點實驗室、現代中藥協同創新中心、國家中醫針灸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開展組分中藥、中藥新藥、經典名方、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和中成藥二次開發等研究。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開展中醫健康監測、諮詢評估、養生調理等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非醫療機構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醫療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鼓勵中醫藥與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開發推廣特色中醫藥健康產品和服務項目。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支持中醫藥臨床教學、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基地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推動與中醫藥事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建設,加強國際化中醫藥人才的培養,支持建設中醫藥世界一流學科。
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規律和特點,建立以中醫藥課程為主線、先中後西的中醫藥類院校專業課程體系,強化中醫思維培養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建立早跟師、早臨床學習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醫教協同培養中醫藥人才,推進中醫藥畢業後教育與專業學位教育相銜接,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等應當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健全完善各級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標準,針對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服務能力要求,實施專項培訓。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將中醫藥知識納入非中醫類別醫師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將師承教育貫穿臨床實踐教學過程。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流派、基層名老中醫專家等傳承工作室建設,增加多層次的師承教育項目,擴大師帶徒範圍和數量,嚴格師承教育考核標準。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市教育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等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臨床醫學類專業畢業生攻讀中醫專業學位,鼓勵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通過參加培訓、繼續教育等方式學習中醫藥。
臨床類別醫師通過中醫藥學習考核合格後可以參加中西醫結合職稱評聘。允許攻讀中醫專業學位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三十七條 本市落實中醫藥特色人才培養工程,培養造就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中醫藥高層次創新團隊建設。
市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名中醫評選制度,發揮名中醫在學術傳承、人才培養中的引領作用。支持市級名中醫申報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推動中醫藥學術技術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幹的選拔和培養。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市級以上中醫藥人才給予獎勵。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符合中醫藥崗位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才評價體系、激勵體系。
第五章 中醫藥科研與文化傳播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科技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創新規劃,設立中醫藥科技研發專項,支持中醫藥科研平台建設。
市科技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規律和特點,協同完善中醫藥科技管理機制和科研評價體系,對中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獎勵給予扶持,加強對中醫理論和中藥藥理的基礎研究,促進中醫藥創新發展。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加強對中醫藥文獻、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本市支持企業基於經典名方、名中醫經驗方、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的新藥研發,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劑型改進已上市中藥品種,開展中醫醫療器械和中藥製藥設備研發。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部門健全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評價和轉化機制,組織中醫藥科技成果推介,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
從事中醫藥研究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等應當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對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依法予以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本市依法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鼓勵組織和個人運用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保護。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繼承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的工作,支持對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和老藥工經驗的繼承套用。
本市支持中藥驗方的收集、保存、研究評價和推廣套用。支持民間中醫診療技術和方藥的挖掘。支持珍貴中醫藥古籍文獻的保護利用。
第四十四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套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物、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工藝等。
第四十五條 本市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鼓勵博物館、科普場館開展中醫藥文化主題展覽。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中醫藥文化科普活動,深入挖掘中醫藥文化內涵,培育中醫藥文化科普隊伍,宣傳中醫藥文化核心價值和理念,開展市民中醫藥文化素養調查和評價。
中醫藥行業組織、科研機構應當發揮專業優勢,普及中醫藥防病治病、養生保健知識,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
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教育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學校等教育機構將中醫藥文化和知識納入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十七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中醫藥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學術交流,推進中醫藥醫療服務、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轉讓、科研課題合作研究等活動。
本市支持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支持建設中醫藥海外中心,發展中醫藥國際貿易,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推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建立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統籌安排用於支持中醫藥醫療、教育、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等重點項目。
第五十條 市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調價評估,應當充分考慮中醫醫療服務特點,完善分級定價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和調價範圍。醫療機構炮製使用的中藥飲片、中藥製劑,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五十一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中醫藥標準體系,完善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推進和落實機制。
第五十二條 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時,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與: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二)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標準的制定、調整;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四)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評審、評估;
(五)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成果鑑定;
(六)其他與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有關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和區人民政府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在挖掘民間中醫診療技術和方藥、保護利用珍貴中醫藥古籍文獻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捐獻具有獨特療效的民間中醫藥診療方法和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物、文獻、秘方、驗方的;
(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或者知名中醫藥專家帶徒授業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五)長期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成績顯著的;
(六)在促進中醫藥學術交流、國際傳播和推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七)其他在發展中醫藥事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和藥監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合理配備人員力量,開展中醫藥服務監督檢查。
市和區藥監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的監測,並定期公布質量監測結果。
第五十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和藥監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領域信用監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科研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五十九條。
  (一)健全完善管理體制
  明確了市和區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服務和保障體系,保護、扶持和發展中醫藥,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明確了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明確了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體育、醫保、藥監、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明確了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和服務,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營造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明確了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明確了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明確了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深入挖掘中醫藥文化內涵,宣傳中醫藥文化核心價值和理念,普及中醫藥防病治病、養生保健知識,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鼓勵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創作等內容。
  (三)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
  一是強化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機構依託中醫優勢病種和特色療法等,提升中醫藥服務水平。明確了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國醫堂。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明確了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並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中醫藥服務的基本要求。
  二是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明確了在公共衛生服務、治未病、康復服務、養老服務等方面發揮中醫藥作用的內容。明確了促進中西醫結合的內容。
  三是充分總結固化中醫藥在抗疫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經驗。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救治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中西醫協同疫病防治機制。
  (四)促進中藥保護、創新、傳承和產業發展
  一是緊緊圍繞天津中醫藥特色優勢。明確本市支持中醫藥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在中醫藥產業發展、經營模式、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明確本市支持組分中藥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產學研醫政協同創新,依託組分中藥國家重點實驗室、現代中藥協同創新中心、國家中醫針灸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開展組分中藥、中藥新藥、經典名方、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和中成藥二次開發等研究。
  明確保護和發展中藥老字號,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企業和中藥品牌,促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動中藥生產工藝和流程標準化、現代化、智慧型化,促進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推動中醫藥服務可及性。明確本市鼓勵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依法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持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藥。明確本市建立健全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使用制度,促進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合理調劑。明確本市鼓勵開展中醫健康監測、諮詢評估、養生調理等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三是支持中醫藥科研創新。明確市和區科技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創新規劃,設立中醫藥科技研發專項,支持中醫藥科研平台建設。明確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部門健全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評價和轉化機制,組織中醫藥科技成果推介,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明確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繼承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的工作,支持對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和老藥工經驗的繼承套用。明確本市依法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鼓勵組織和個人運用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保護。
  四是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明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推動與中醫藥事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建設,加強國際化中醫藥人才的培養,支持建設中醫藥世界一流學科。明確市和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流派、基層名老中醫專家等傳承工作室建設,增加多層次的師承教育項目,擴大師帶徒範圍和數量,嚴格師承教育考核標準。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保障措施和加強監管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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