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為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機構養老服務需求,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5〕2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高齡老年人和我市戶籍、年滿60周歲、輕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簡稱“特殊困難老年人”):
(一)“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年人,包括農村“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
(三)根據我市公辦養老機構評估輪候有關規定納入優先輪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條 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各區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的,可自行安排入住,並按照本辦法給予資助。
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或其他定點養老機構的,應當通過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以下簡稱“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統一輪候或轉介入住。
特殊困難老年人根據安排自願入住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輪候志願以外的其他定點公辦養老機構,視為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輪候結束;根據安排自願入住定點民辦養老機構的,保留原輪候志願繼續輪候,並在輪候序列中註明。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轉介和資助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綜合協調等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轉介和資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選定定點養老機構,轉介輪候3個月(含在建機構,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其他定點養老機構。定點養老機構原則上在本區選定,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其他區選定。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資金的撥付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定點養老機構負責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服務,負責資助資金的申請。
第二章 定點養老機構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區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輪候狀況,以及本辦法第二條確定的特殊困難老年人數量,依法合理確定定點養老機構,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條 定點養老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法定手續齊全,並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
(二)設施適用齊全。符合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養老機構基本規範、無障礙設計規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國家、省、市相關規範和標準,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經濟實用。
(三)管理科學規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人員配備合理,財務管理規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或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標準執行。
(四)服務安全周到。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範和標準提供服務,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於1:3,與輕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於1:5,與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於1:10。膳食服務衛生、營養,能滿足老年人特殊飲食需求。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市、區、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全部納入定點養老機構。除上述公辦養老機構外,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適時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在本市確定1個或多個定點民辦養老機構,接收輪候公辦養老機構3個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難老年人。
定點民辦養老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中政府採購契約價格(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按市場實際成本核定,並予以公開。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經費
第八條 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定點養老機構繳費標準為:
(一)“三無”老年人(含農村“五保”老年人)免費入住養老機構,其供養費用由定點養老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失能、高齡老人,其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收取;
(三)根據我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有關規定納入優先輪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繳費。
入住定點民辦養老機構的月收費標準低於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按實際收費繳費。
第九條 “三無”老年人(含農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的,供養費用或個人繳費與公辦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差額部分,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人均不超過當年政府供養人員供養標準予以資助。
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定點民辦養老機構的,供養費用或個人繳費與政府採購契約價格差額部分,由區財政部門予以資助。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助資金按以下原則負擔:
(一)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的分別由市、區財政負擔,納入市、區民政部門預算。
(二)入住其他定點養老機構的由特殊困難老年人戶籍所在地區財政負擔,納入區民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和市、區公辦養老機構應根據已有資助對象和預計新增服務對象人數,分別測算下一年度資助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市、區民政部門應在分別審核市、區公辦養老機構部門預算時,統籌考慮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經費。
第十二條 資助經費分別按下列方式撥付和結算:
(一)市、區公辦養老機構按照實際發生數按月結算資助資金,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決算時進行清算。
(二)其他定點養老機構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匯總上年度資助對象信息,附上申請人入住協定複印件、個人繳費票據複印件和資助資金票據原件,上報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5月15日前對上年度資助經費進行清算,並預撥本年度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因資助對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終止資助的,當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資助,並從契約終止的次月起停止資助。
定點養老機構每月收取費用時,應核查資助對象是否符合資助條件。證件即將失效的,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資助對象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從證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費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 資助對象在享受本辦法資助期間,不再同時享受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其他有關資助。
第四章 申請程式
第十五條 特殊困難老年人應通過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輪候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
市、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滿員導致特殊困難老年人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經本人授權的代理人申請,經區公辦養老機構進行身體能力評估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2個月內安排入住其他定點養老機構。定點養老機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廣州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出複評。
第十六條 定點養老機構按照輪候順序對特殊困難老年人進行身體能力評估。經評估認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助。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辦理定點養老機構入住手續時,應一併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前兩個月內由廣州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報告。體檢項目應包括胸片、心電圖、生化全套。
定點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十八條 定點養老機構應於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市、區公辦養老機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作為申請資助經費的依據,並存檔。
其他定點養老機構經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初步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其中一份退回定點養老機構,由定點養老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應加強資助對象動態管理,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取消“三無”、“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資助對象名單書面告知定點養老機構。
市、區公辦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定點養老機構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證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終止資助的對象名單書面報區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 資助對象退出已入住的定點民辦養老機構入住原輪候志願的,無需重新申請,由入住的原定點民辦養老機構將材料複印送達原輪候志願的公辦養老機構。
原輪候志願的公辦養老機構可視情況重新進行身體能力評估。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資助對象申請資助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和要求重新辦理:
(一)取消資助資格後重新成為“三無”、“五保”、低保、低收入對象的;
(二)入住除市級公辦養老機構以外的定點養老機構,戶口跨區遷移需要變更定點養老機構的;
(三)因自身原因終止養老服務契約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和定點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加強資助資金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助經費。市、區民政會同財政等部門每年要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資助經費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被取消“三無”、“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請人應及時報告入住的養老機構。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相應由市公辦養老機構或區民政部門取消其享受資助資格,並追回已經撥付的資助經費;逾期未繳費或拒不繳費的,取消其資助資格,並按照養老機構入住協定終止服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定點養老機構應如實申報資助資金,資助對象被取消相關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終止養老服務契約的,不得繼續申報資助資金。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查實的,由民政、財政部門追回已經撥付的資助經費,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定期通過官方網站等方式對外公布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定點養老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定點民辦養老機構拒不整改的,由區民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民政、財政部門。
(一)未經同級民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擅自提高資助對象收費標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務質量不達標、遭到資助對象或其家屬投訴3次及以上並被查實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資助對象入住,或拒絕為資助對象提供規範標準規定和契約約定應當提供的養老服務的;
(四)被民政部門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入住公辦養老機構並符合本辦法資助條件的,應在2個月內參照以上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資助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6〕10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民規字〔2020〕6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4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重新印發《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加強兜底保障,滿足特殊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經市政府同意,我局於2016年12月印發了《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穗民規字〔2016〕10號)。現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開展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相關部署,我們對《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印發實施《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穗民規字〔2020〕6號)。
  二、《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一)調整職能部門表述。根據《廣東省涉及機構改革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指引》,將《辦法》正文提及的單位名稱按照職責定位進行表述,如將“市、區民政局”調整為“市、區民政部門”、“市、區財政局”調整為“市、區財政部門”。
  (二)調整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有關表述。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關於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有關規定,刪除“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有關表述,代以“法定手續齊全”。
  (三)簡化相關老年人入住定點養老機構申請手續。特殊困難老年人申請辦理入住定點養老機構手續,無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及“三無”老年人(含農村“五保”老年人)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等要件。
  三、哪些人可以成為資助對象
  《辦法》對特殊困難老年人作了明確規定,包含以下兩類:一是我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高齡(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二是我市戶籍、年滿60周歲及輕度失能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1“三無”、“五保”老年人;2.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3.根據我市公辦養老機構評估輪候有關規定納入優先輪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四、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可獲得哪些保障
  我市特困人員中有集中供養意願的老年人,低保、低收等其他特殊困難老年人輪候3個月(含在建機構)仍未能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的,經申請,由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負責轉介入住其他定點養老機構,並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資助。
  五、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怎么收費
  《辦法》明確,“三無”、“五保”老年人免費入住養老機構;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其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收取;根據我市公辦養老機構評估輪候有關規定納入優先輪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繳費。入住定點民辦養老機構的月收費標準高於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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