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助辦法

《韶關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助辦法》(韶府規審〔2016〕2號)經2016年2月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2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發布。該《辦法》共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助辦法
  • 發布機關韶關市人民政府
  • 文號: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1日
  • 發布時間:2016年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29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韶關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助辦法》(韶府規審〔2016〕2號),已經2016年2月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長 駱蔚峰
2016年2月29日

辦法

韶關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規範政府扶持資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行為,根據《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3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7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資助和床位運營資助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或運營,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
政府投資興建並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社會力量與政府合作舉辦,社會力量出資比例不小於50%(含50%)的養老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分級負責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別組成資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評審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事權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資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經費管理,將資助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在湞江區武江區範圍內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新增床位資助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床位運營資助資金,由入住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六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和床位運營資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開立了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從事本機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達到《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MZ008-2001)、《養老機構基本規範》(GB/T29353-2012)等標準;
(四)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契約限期在5年以上;
(五)連續運營1年以上,年度檢查合格,無重大責任事故及服務糾紛;
(六)床位入住率70%以上,其中,本市戶籍老年人占總入住率90%以上;
(七)入住對象有以下檔案資料:入住協定書、身份證與戶口簿複印件、標準照片、健康檢查資料、送養人(監護人)資料及聯繫方式;
(八)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服務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服務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八條 床位建設資助標準,按新增實有床位數一次性給予每張床位3000元資助。資助資金分期撥付,申請資助批准後撥付50%,滿一年後付清餘額。
第九條 床位運營資助標準,由入住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按照下列標準給予運營資助:
(一)特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二)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80元;
(三)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50元。
前款護理等級按照衛生計生部門有關護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資助資金每半年申請一次,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書面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填寫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政府興辦,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採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與政府合作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產權人與運營者簽訂的所有有效協定的複印件。其他產權與運營權分離的情況比照以上規定辦理;
(四)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齊申請資助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資助範圍、對象及要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實地勘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將申請資助的機構有關情況和擬資助金額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送財政部門核對後撥付資金至養老服務機構。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審機構組織核實情況後再予處理。
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將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老年人戶籍不在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床位運營資助金由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向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步核查,交老年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後,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財政直接支付給申請資助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床位,不享受新建床位的資助。已享受資助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今後只涉及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整體轉讓的,不再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給付相應的床位運營資助;已經給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請時相應調減:
(一)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收住對象死亡的;
(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與收住對象終止服務協定的;
(三)其他與收住對象終止服務的情形。
第十四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本辦法規定的資助,必須與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簽訂資助協定,書面承諾5年內不改變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主要場地和設施用途。
被資助機構必須按照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於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擅自改變機構的社會福利性質,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否則資助資金如數收回。
第十五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在申請補貼、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擅自改變養老服務機構的使用性質、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的房產從事核准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補貼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補貼資金予以追回。
第十六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如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用途或關閉停業的,應提前3個月按協定約定徵求原批准的民政部門意見,確保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退還已減免的相關費用,並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對象。如經營不足5年的,還應按協定約定退還床位建設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用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等方面政策優惠。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燃氣,按照省有關規定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收費。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不定期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管理運營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九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設定床位資助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的監督。
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資助資金進行績效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低,民眾意見較大,通過整改仍無改善的,依法取消被資助機構的資助資格。對虛報冒領、騙取資助資金的,除追回其違規取得的資金外,依法依規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制定具體辦法並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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