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提出的意見。

2023年5月,該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基本養老服務在實現老有所養中發揮重要基礎性作用,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任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基本養老服務加快發展,內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續增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黨對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加快建成覆蓋全體老年人、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務。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支持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包括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內容。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內容、標準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十四五”時期重點聚焦老年人面臨家庭和個人難以應對的失能、殘疾、無人照顧等困難時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三)工作原則
——基礎性原則。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統籌考慮必要性和可能性,著眼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則。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的過程中,逐步拓展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和內容,使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獲得基本養老服務。
——共擔性原則。在贍養人、扶養人切實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基礎上,通過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發揮市場作用、引導社會互助共濟等方式,幫助困難家庭分擔供養、照料方面的負擔。
——系統性原則。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老年優待等制度資源最佳化整合,強化各相關領域體制改革配套銜接,支持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發展。
二、重點工作
(一)制定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見附屬檔案)。《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的對象、項目、內容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動態調整,由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適時提出修訂意見,按程式報批後以部門名義印發實施。省級政府應當對照《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定並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具體實施方案及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其清單應當包含《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中的服務項目,且覆蓋範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於《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要求。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二)建立精準服務主動回響機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定完善全國統一的評估標準,推動評估結果全國範圍互認、各部門按需使用。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進跨部門數據共享,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細化與常住人口、服務半徑掛鈎的制度安排,逐步實現從“人找服務”到“服務找人”。推動在殘疾老年人身份識別、待遇享受、服務遞送、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實現資源整合,加強殘疾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支持基層老年協會、志願服務組織等參與探訪關愛服務。依託基層管理服務平台,提供養老服務政策諮詢、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便民養老服務。
(三)完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機制。推動建立相關保險、福利、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覆蓋範圍和補貼標準。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財政統籌現有資金渠道給予支持。落實發展養老服務優惠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將政府購買服務與直接提供服務相結合,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無人照顧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具備條件的地方最佳化養老服務機構床位建設補助、運營補助等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慈善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為基本養老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基本養老服務項目統計調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含光榮院)建設納入相關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狀況和發展趨勢、環境條件等因素,分級編制推動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的整體方案,合理確定設施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結構科學、功能完備、布局合理的養老服務設施網路。各地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要按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要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居住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等,通過補建等方式完善養老服務設施。政府投入資源或者出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要優先用於基本養老服務。發揮公辦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作用,研究制定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明確老年人入住條件和排序規則,強化對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有效運轉。到2025年確保每個縣(市、區、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光榮院在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餘床位為其他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優待撫恤對象提供優惠服務。鼓勵支持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為普惠型養老服務設施。提升國有經濟對養老服務體系的支持能力,強化國有經濟在基本養老服務領域有效供給。
(五)提升基本養老服務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託和整合現有資源,發展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或為老服務綜合體。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按規定統籌養老服務資源。支持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潔、康復護理等服務。依託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或為老服務綜合體、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等基層力量提供家庭養老指導服務,幫助老年人家庭成員提高照護能力。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改造,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鼓勵開展無障礙環境認證,提升無障礙環境服務水平。以滿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動、康復護理等需求為重點,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納入分散特困供養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改造對象範圍擴大到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導社會化專業機構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服務。鼓勵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養老品質。積極推進養老服務認證工作。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降低老年人套用數位技術的難度,保留線下服務途徑,為老年人獲取基本養老服務提供便利。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對象信息、服務保障信息統一歸集、互認和開放共享。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落實措施和進度安排。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研究並推動解決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督促指導和監管。省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支持政策,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民政部要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健全評價機制,把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納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綜合績效評估。各地要強化基本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確保服務質量和安全,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究責任。發揮標準對基本養老服務的技術支撐作用,開展服務質量第三方認證。
(三)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基本養老服務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公開基本養老服務信息。要凝聚社會共識,充分調動各方支持配合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附屬檔案: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公辦養老機構面向軍屬和烈士遺屬等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並對光榮院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引導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要堅持基礎性、普惠性、共擔性和系統性原則,著眼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使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地獲得基本養老服務。
“十四五”時期重點聚焦老年人面臨家庭和個人難以應對的失能、殘疾、無人照顧等困難時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建立服務清單制度 明確三大類服務項目 《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用清單的形式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內容,包含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三大類16個服務項目。
《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內容,包含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三大類16個服務項目。
物質幫助方面包括: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照護服務方面包括:對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進行家庭適老化改造;對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養老支持服務;對特困老年人進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關愛服務方面,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的對象、項目、內容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動態調整。省級政府制定並發布的清單應當包含《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中的服務項目,且覆蓋範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於《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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