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海東市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已經海東市政府研究通過,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1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養老服務發展的若干措施》(青政辦發〔2020〕30號)精神,為加快建設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域廣、社區居家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推進我市養老服務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一)發展城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縣區政府要推進養老服務骨幹網建設,發展集中管理運營的社區嵌入式、分散式、小型化、連鎖化的養老服務設施和帶護理型床位的日間照料機構。2022年底前,每個縣區至少建設一所集康復治療、醫療護理、養老服務為一體的示範性養老機構;在街道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等功能的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建設兼具助餐、助潔、助浴、助護等服務的日間照料機構,打造15分鐘及以內社區養老服務圈。到2025年,確保街道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覆蓋率達到100%以上。探索“家庭照護床位”和“喘息式”養老服務模式,完善建設運營政策和服務標準及契約範本。支持養老組織連鎖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打造以社區為平台、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和社區志願者為支撐的“四社聯動”養老服務機制。培育發展1個養老服務社會示範組織和1支志願者隊伍。推廣“時間銀行”做法,開展互助養老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建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強化農村養老服務布局。要科學利用現有資源,對供養人數較少、服務功能較弱的敬老院逐步關停撤併,試點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縣區政府根據實際,選擇基礎條件好、輻射能力強、交通便利的鄉鎮,新建具備醫療護理、養老服務功能的區域性(中心)養老機構。大力發展互助式農村養老,按照“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務可持續”原則,依託村綜合服務中心和衛生室等公共服務平台,採取社會捐贈、老人自籌、村民互助等方式舉辦村級互助幸福院和老年活動中心。到2025年,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加強農村幸福院分類管理,建立村自籌、政府適當補助的運營機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土地流轉等收益分配用於解決本村老年人養老。支持區域性(中心)敬老院連鎖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村委會和老年協會等作用,鼓勵鄰里互助養老和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和空巢老年人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三)健全養老服務基本制度。2020年底前,要建立並實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級評定、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制度。評定評估結果要及時公開,並作為補貼領取、財政獎補、日常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重點保障失能、重殘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社會工作和機構運營等服務。市、縣區政府要制定並發布基本養老公共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公共服務項目、供給對象、供給方式、服務標準和支出責任主體。加強老年人關愛服務,健全完善獨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計畫生育特殊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視、居家照料、事務代辦等服務。(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推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一)保障城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要將民政部門納入同級城市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並明確相應職責。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要求,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住宅區要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完善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工作規則。項目驗收環節,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未辦理移交手續等問題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在項目產權移交環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縣區政府,由民政部門統籌使用並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縣級民政部門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無償或低償提供給養老服務專業組織用於社區養老服務。(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推進閒置資源提升轉化工程。縣區政府要制定整合閒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科學利用現有資源,支持閒置率高、供養人數較少、服務功能不完善的供養服務機構逐步關停撤併,改建成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或農村互助幸福院。改造提升老年養護院,達到《老年養護院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改造補貼。全面清理城鎮廢棄廠房、基層政府和事業單位調整後騰出的辦公用房、轉型中的學校等閒置資源,對適合開展養老服務的,根據統籌規劃布局要求,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可按規定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對凡利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築或內部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動遷計畫說明、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檔案或備案回執。對無法完整獲得舊房歷史資料的項目,可在委託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性鑑定並滿足安全條件後實施。(市住房建設局、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社區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縣區政府要將適老化改造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規劃,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因地制宜,引導城鎮老舊小區開展增加活動場地設施、場所無障礙改造、消防設施改造和加裝電梯等改造工程。對納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鄉低保等範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給予最急需的適老化改造,通過財政專項資金、社會捐贈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市住房建設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聚焦高齡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的剛性需求,重點扶持發展滿足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服務高齡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斷提高養老機構對高齡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護能力。提升現有特困供養服務設施的照護能力,強化失能特困人員的兜底保障。2022年底前,全市養老機構全部達到一級以上標準,每個縣區至少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供養服務設施,全市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達到50%,到2025年達到60%以上。(市醫保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銀保監局、市殘聯,各縣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打造多元化養老產業布局。探索實施“養老服務+行業”行動,支持養老產業醫療、保險和旅遊等產業融合步伐。充分挖掘高原康養產業潛力,引進省內外優質養老資源,創新和豐富養老服務產業新模式與新業態,拓展旅居養老、文化養老、健康養老、養生養老等新型消費領域。支持滿足老年人教育文化、健身娛樂、保健醫療、康復護理等多種需求的養老社區和康養小鎮建設。推進康復輔具進機構、進社區、進家庭,促進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服務等全面發展。(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房局、市文化旅遊廣電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各縣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
  (一)持續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堅持公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功能,提升護理型床位占比,2022年,所有養老機構(特困供養機構)全部達到一級以上養老機構標準,每個縣市區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供養機構(敬老院)。優先滿足轄區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專業照護需求,重點為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2020、2022年底前,有意願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率分別達到50%、100%。(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按養老機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等要求,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相關部門要主動提供消防技術諮詢服務。集中解決消防安全遺留問題,2021年底前,各縣區政府要確保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重大隱患全部清零。對因總建築面積較小或條件限制難以設定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用房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套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齊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2021年底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規定集中研究處理。貫徹實施《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規範引導養老機構提供安全優質服務。各縣區要建立養老機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做好各類風險日常評估和干預,健全應急管理機制。要強化防疫設施建設,養老機構在設計建築時,充分考慮醫院感染管理要求。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應根據養老機構床位、老人、工作人員數等,強制配置一定比例的應急物資。(市住房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民政局、海東消防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三)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鼓勵縣區打造有服務能力、品牌影響力、規模基礎的養老企業和組織,形成龍頭品牌,提升整體發展水平。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營利性養老服務企業在同一區域增設營業場所可實行“一照多址”,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行備案管理。(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四)最佳化養老服務消費環境。制定“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養老服務責任清單,完善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覆蓋所有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實施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推進養老協會建設,發揮協會在行業監管、產業發展、老年人維權等領域作用,加強行業管理和誠信自律。(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海東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四、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一)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縣區政府要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鼓勵多種形式的簽約服務、協定合作。2021年底前,全市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簽約率達到100%。完善養老設施專項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推動綜合養老服務中心與社區衛生服務站或其他醫療設施同址或鄰近設定。推進各類養老機構與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協定合作關係,2022年底前,全市養老機構和協定合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普遍開通雙向轉介便捷通道;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居家老人建立簽約服務關係,為老年人提供連續性的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所有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便捷通道。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相關規定開辦各類康復醫院、護理院等,支持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養老機構,重點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護服務。(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發展“網際網路+智慧養老”。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加快信息技術、智慧型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推廣套用。加快網際網路與養老服務的深度融合,依託各類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對接戶籍、醫療健康、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匯聚線上線下資源,精準對接需求與供給,為老年人提供“點菜式”就近便捷養老服務;公開養老服務通用政策、業務辦理、行業管理、服務資源、標準規範等基本數據信息,逐步增加養老服務設施評估結果、養老公共服務清單等事項。2020年底前,養老服務信息平台覆蓋縣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統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三)推進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市、縣和養老機構三級養老服務培訓和實訓體系,建立穩定的養老護理員人才隊伍支持政策體系。綜合考慮養老護理員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落實薪酬待遇,支持用人單位發放一次性入職補貼、養老服務崗位補貼等,穩步提高養老服務行業一線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水平。舉辦不同層級的養老護理員技能大賽,對獲獎選手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式授予“技術能手”,並晉升相應職業持能等級。2022年,全市養老院院長、養老護理員實現全員培訓,養老服務和管理人員培訓率達到95%以上,養老護理員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率達到100%。(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四)持續開展養老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嚴格按照《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和《養老院服務質量大檢查指南》要求,持續開展養老院質量建設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隱患和質量未達標的養老機構,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到2022年底前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強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完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覆蓋居家社區機構的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海東消防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五)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大力發展團體重大疾病保險、醫療保險等業務,倡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引導本單位職工積極參保。指導商業保險機構做好老年人意外傷害險的承保理賠服務工作,有效化解老年人意外風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等與老年人相關的保險產品,多渠道為老年人提供保障。(海東銀保監局、人行海東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六)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老年教育辦學網路,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或參與老年教育,推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五、最佳化養老服務發展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政府要把養老服務工作擺到突出位置,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完善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加大財政支持。市、縣區要加大養老服務財政資金投入力度,最佳化財政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支出結構,統籌使用各級投入社區的資金,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預算內投資優先方向,聚焦長期照護、居家社區養老、農村養老和專業養老服務組織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建立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貼機制,納入年財政預算。(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三)落實優惠政策。全面落實資金、稅費、融資、水電氣暖等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同等建設和運營補貼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水電氣使用費參照居民生活類用戶價格執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海東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負責)
  (四)健全養老格局。縣區政府要履行好規劃引導、行業監督、環境營造及提供“兜底線、保基本”養老服務等職責;要發揮好市場(社會)在基本養老服務中的資源配置作用和中高端養老等非基本養老服務中的決定性作用;家庭是養老的第一責任主體,鼓勵提前通過購買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財產儲備等方式為老年生活提供支撐;要支持和引導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養老服務,形成人人參與、各盡其職的養老服務格局。(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負責)
  (五)強化績效考核。加強行政效能建設與養老服務體系項目建設情況考核,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縣區進行通報,在安排養老服務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
  各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於2021年8月底前逐項制定落實措施、路線圖和時間表,推動工作落實。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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