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意見

2023年6月,陝西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陝西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容解讀
意見明確用地範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託管照護、康復護理、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福利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及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鎮街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等。
意見要求做好專項規劃
各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同步實施。優先在醫療機構周邊以及養老用地需求較大區域預留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意見統籌設施布局
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充分考慮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需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意見規範用地供應
各地對敬老院、福利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單獨成宗供應。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充分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劃撥用地需求,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各地民政部門的籌設意見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以出讓、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租賃方式和年限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存量土地用途用於建設養老設施,經審查符合詳細規劃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建成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土地價款。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原劃撥使用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契約,調整有償使用價款。
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
意見統籌推進鄉村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在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要求,對獨立占地的,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要明確建設內容、規模等要求。鼓勵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鼓勵盤活利用鄉村閒置校舍、廠房等改建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互助幸福院等鄉村養老服務設施。
意見嚴格審批流程
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原則配套建設和移交使用養老服務設施。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新建住宅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對不符合規劃條件中養老服務設施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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